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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對房屋共同共有,房屋拆遷獲得的補償款主要用于購買安置房,基層法院遇到了對房屋拆遷補償款執行的難題。本文從實踐出發,試對拆遷補償款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尋兼顧法院、拆遷部門利益的執行之道,從而達到高效執行、和諧執行的目標。文章發表在《法制與社會發展》上,是法律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 房屋拆遷補償款 執行 凍結 提取 反規避
近年,國家經濟迅猛發展,城鎮得到改造,農村進入集中居住化時代,拆遷在我市已司空見慣。地方政府首要保證拆遷任務圓滿完成,且認為房屋拆遷補償款性質類似于住房公積金,用于保障拆遷戶基本生活。據初步統計,每年我市平均有五百余戶拆遷安置計劃,隨之在法院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屋、附屬物被拆遷的比例亦呈同步上升趨勢。實務中,遇到的城鎮拆遷戶有符合置換門面房的條件,有的農村拆遷戶符合置換到五套套間的條件,當作為拆遷戶的被執行人查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對被執行人能采取的執行措施大大受限。如對拆遷補償款一刀切不準強制執行,則導致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義務,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
一、對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執行現狀的調查
對我市某園區已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調查后顯示:產權所有人對未來房價攀升預期值較高,接近九成的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僅不到一成拆遷戶選擇純貨幣補償方式。據初步統計,近兩年我院執行實施科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十五份,拆遷部門最初簽收了五份送達回證,未久拆遷部門已拒絕在送達回證一欄簽字,法院目前更多是采取拍照留置送達;被執行人的房屋被拆后,至今未有相關部門主動履行提取拆遷補償款至法院的義務。法院在對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執行時,拆遷部門不配合,致使執行難度加大,影響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并對法院工作產生誤解。本年度,曾有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房屋已拆除,法官至今未執行到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為由多次信訪。
二、拆遷部門在協助凍結、提取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多數拆遷部門認識不到位,不愿意協助
實踐中,拆遷部門以拆遷涉及社會穩定、城市發展為由,要求法院與地方政府對接。拆遷部門不從法入手,先想部門利益,再思與被執行人關系,后慮與申請執行人感情,導致不配合法院執行的理由層出不窮。有認為執行是法院工作,直接拒絕協助;有拆遷部門負責人在法院敗訴過,存有對抗看戲心態,攛掇被執行人家屬找法院要說法;有因剛做通拆遷戶工作,要求法院承諾如被執行人反悔,必須負責強制拆遷,以期按時將土地交付給項目方,保障及時完成拆遷任務。
(二)少數拆遷部門協助被執行人偷龍換鳳
拆遷部門收到法院的法律文書后,有少數部門利用時間差打插邊球,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我院近年送達的十五份凍結、提取拆遷款的法律文書到拆遷部門后,被執行人與政府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僅兩起為被執行人名字,其余拆遷戶名全用被執行人其他成年家屬名字。另有兩起違規比較明顯,申請人通過熟人獲得了被執行人的安置協議書復印件,被執行人在上述協議書中是領取拆遷款人。法院查詢安置協議時,拆遷部門以安置補償檔案涉密,專人保管且需領導批準為由,約法官別日查詢。法院按約前來查詢,一起拆遷補償款領款人已被變更,已非申請人提供的安置補償協議復印件中的被執行人,一起該筆拆遷補償款項在法院第一次查詢的當日下午即發放完畢。
三、法院執行房屋拆遷補償款受到阻礙的原因分析
(一)拆遷部門工作人員“中國式鄉土人情”的心態原因
中國人有熟人怕作對的考慮,拆遷動員工作由當地鄉鎮(街道、園區)負責,協助執行的拆遷部門亦相同。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與被執行人處于“熟人社會”中,各自擔任多重角色,可能互為親戚、朋友、同學、鄰里。一旦得知對被執行人不利消息后,如不告知或主動協助法院凍結、提取被執行人拆遷補償款項,則有可能影響其人際交往關系。
(二)拆遷部門考慮拆遷利益易受損的現實原因
經濟發展須加快產業投入,政府要滿足投資者建設需求,必須及時拆遷。若拆遷不成,拆遷款不到位,被執行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拆遷部門利益也受損。實踐中,法院一旦對拆遷補償款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無法對抗已生效的判決,則以拆遷款未足額發放為由,拒絕騰房,若案件涉及巨額民間借貸糾紛,矛盾更易激化,被執行人家屬對抗情緒更大。拆遷部門曾嘆苦水:都為政府工作,與法官個人肯定沒恩怨。事事協助法院,必定造成十有九拆不成功。解決拆遷部門房難拆的難題后,肯定配合法院,否則法院無論對拆遷部門如何罰款都不能解決問題,并且罰金出自政府的財政最終亦入財政賬戶。
(三)對房屋拆遷補償款如何執行未明確規定的法律層次原因
法院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被執行人可獲得的補償款屬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請求拆遷部門在被執行人可領取的金額范圍內,協助凍結、提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款項合乎法律規定,然拆遷部門認為其有兩點理由拒絕協助執行,其一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補償款非執行人個人財產,且房屋拆遷補償款屬于該戶的生活必需品,專款專用,法院對此部門款項無權執行;其二補償安置協議由被執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屬簽訂并已約定由其領取款項,此部分款項與被執行人無關,法院亦無權執行他人財產,應由拆遷部門直接支付給協議的向對方。
四、執行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有效途徑
拆遷部門是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主體,在執行工作中作用舉足輕重。鑒于法院與拆遷部門同為政府的工作部門,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拆遷補償款如何執行時,一旦二者利益沖突,應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求同存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曾聯合相關部門下發了有關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文件,法院應主動將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反映給當地的黨委和政府,最大限度地爭取黨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爭取出臺本地聯動執行拆遷補償款的指導意見,并可運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中“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這一措施。在執行中如能善于利用此規定,則能打消拆遷部門的后顧之慮,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暢通信息交流,就共識部分建立協作機制
1.法院在凍結房屋拆遷補償款前,對被執行人家庭人員組成、建房申請、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四址、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質等應了解透徹。在此基礎上,可按區域將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執行標的函告分管拆遷的部門負責人。每年年初,拆遷部門將各鄉鎮(園區、街道、辦事處)拆遷計劃提供給法院,以便法院及時掌握該區域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2.為防止出現拆遷部門工作人員透漏執行信息,應落實專人接待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拆遷情況,不得借故拒絕、拖延及泄露執行機密,同時法院可相對固定凍結、提取拆遷補償款的承辦人,便于減少摩擦、積累感情。
3.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不大時,拆遷部門直接簽收協助執行文書,并對被執行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明確告知其抗拒執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如凍結的補償款進入支付期,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拆遷部門則及時通知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所存金融機構,由法院到金融機構采取扣劃措施。對金額不大的案件,如未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則不得列被執行人其他成年家屬為安置協議相對方,法院扣劃措施同前。
4.如安置房辦證條件成就,對被執行人及其他拆遷安置戶,應嚴格根據協議辦證且不得減少任何一方的份額,以防止轉移財產情況出現。
(二)對未達成共識部分,告知利于拆遷的法律救濟途徑
1.對被執行人僅為一人戶籍時,根據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積標準保留其安置款項,法院對其他款項可予以凍結、提取;若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屬簽的訂協議,拆遷部門不適宜主動協助執行,申請執行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代為提起析產之訴。(被拆遷房屋的全部補償款-一套安置用房的價格)*生效判決中確定的被執行人所占份額=被執行人的富余安置款項。因已保障該戶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該款已不具有共有財產屬性,法院可直接提取,法律文書可表述為“凍結、提取案外人名下屬被執行人享有份額的拆遷款項XX元”。
2.如析產后,被執行人戶未簽訂拆遷協議的,法院可參照夫妻家庭共有財產處置方案,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價歸并。如果愿意折價歸并,法院直接執行折價款項。如果不愿意折價歸并,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兼顧拆遷,判決房屋的具體使用,并利用新民事訴訟法中變賣措施,由法院公開變賣,申請執行人優先購買,屆時拆遷部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該部分房間的拆遷補償價格,從而既達到執行變現,亦利于拆遷部門做剩余拆遷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據該規定,法院對農村房屋進行查封、張貼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執行人的成年住戶下列法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如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對查封行為或被查封的房屋產權權屬有異議,可提出書面異議,否則房屋拆遷時本院將作出凍結、提取該房屋替代補償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經告知救濟途徑,如無人提出異議,案外人一旦領取拆遷執行款,法院可責令拆遷部門追回相關款項。
(三)未達成共識前,法院對被執行人家屬領取拆遷補償款的執行方案
被執行人家屬領取的拆遷補償款中含被執行人的安置款項,如其家屬既不代償其債務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被執行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情節惡劣,則符合《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家屬與被執行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家屬為被執行人。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家屬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行為,可向執行局書面申請認定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規避執行的行為無效或申請撤銷該行。如任何一方對該執行局的認定結論不服,可通過執行異議途徑進行救濟。同時,申請執行人亦可直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執行人無償放棄拆遷補償款的行為,而對于明顯是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追加領取拆遷補償款的成年家屬為被執行人,由法院直接執行其財產。
法律論文發表須知:《法制與社會發展》雜志創刊于1995年,是由國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刊物。該刊原為綜合性的法學學術刊物,從2004年起改為理論法學學術刊物。該刊主要刊發以法理學為龍頭的法學理論學科群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學、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文化學、比較法原理、立法學、司法學等領域的研究成果。同時,為了推動法學理論與部門法學的密切結合,該刊也要刊發理論研究深入、思想底蘊深厚的部門法學研究成果。為了鼓勵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研究,促進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良性互動和共同發展,該刊還要刊發與法律研究相關的交叉學科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