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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的禁海政策始于明朝,當時允許部分國家和部族通過“朝貢” 方式進行貿易,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這種政策直至明末始終不曾撤銷。清初沿襲明朝成規。尤其是為了孤立鄭成功抗清力量,順治十三年下達“禁海令”--“無許片帆人海”,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貿易。
[關鍵詞] 產業安全法,歷史演變,體系化
有諸多學者提出要建立中國的產業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那么過去中國有沒有產業安全制度?具體演變發展狀況如何?本文認為,在法制發展的歷史上,我們有自身的產業安全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在其發展過程中產業安全理論也有顯著變化),前期主要是對外貿易的法令,改革開放至今已經形成相對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只是這些法律法規分散在各部門法之中,需要我們在此基礎上進行整理、匯總,形成融貫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產業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并不需要另起爐灶、重新開始或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
一、明、清的閉關鎖國政策
閉關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此隔絕大陸人民與臺灣鄭氏抗清力量。1683年鄭氏降清康熙隨廢海禁。當時海外貿易發展到日本、東南亞,遠至歐洲荷蘭、英、法、葡萄牙等國。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以及茶葉、皮革、紙張、白糖、瓷器、藥材等,對相關產業(基本上是農業產業)起到了促進作用。出海貿易者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認為南洋各國歷來是“海賊之淵藪”,“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④,于康熙五十六年復行南洋海禁,一度繁榮的對外貿易又復萎頓。雍正五年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至乾隆時英國武裝商船多次駛至浙江定海、寧波等地,引起了清廷的重視。乾隆二十二年下旨:“(夷船)將來只許在廣州收泊貿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人浙江??凇?rdquo;此即所謂“一口通商”政策--外國資本只準在廣州一口貿易。這是清廷對外貿易政策的轉折點。此時采取閉關政策的目的是防范外國人支持漢人反抗清朝。乾隆曾說:“民俗易囂,洋商雜處,必致滋事”,強調“華夷之別甚嚴” ,不許外籍人士越境摻雜。清政府對出海貿易的限制,筑了一道隔絕中外的堤墻,保護了小農產業卻錯過了工業文明,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的發展。
受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于嚴重的逆差,一些英商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對中國采取武裝侵略政策。林則徐禁煙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激化了中英矛盾,導致鴉片戰爭。1860年《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產。中國從此開始逐漸失去了對外貿易的控制權,經濟主權也隨之喪失,小農產業已無安全可言,中國被迫實行了近100年產業經濟無保障的對外全面開放。
二、民族產業逐漸興起的民國階段
辛亥革命后民國政府經過多年努力,逐步恢復了經濟主權。并于1928年收回了關稅自主權。但由于先天的不足,中國民族產業在競爭中仍舊處于劣勢。這一時期中國學者對產業安全立法保護理論的研究取得了很大進步。
章友江中主張中國實行國營計劃貿易⑦:“根據計劃經濟及經建計劃統籌進出口貿易,使其與全國經濟建設相配合,而受后者之領導”“實行上項計劃貿易之重要條件之一, 為國營對外貿易制度的采用,在國營制度下,國家有權作金融統籌”.要將外貿易納入國家的整體工業化的計劃中,而且還要通過國營的方式使之處于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同時他認為關稅并不能發揮保護作用:“保護關稅政策僅能對各種不同商品,實行差別稅率,因而間接鼓勵或限制進口,并不能對進口品之數量加以直接的限制”,“處今之世,保護關稅之效用甚微。故必須實行計劃貿易,方可保育我國幼稚工業,提高建設速度”.而褚葆一主張實行進口配額:“僅僅從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方面加以判斷,進口限額制較之關稅更能達到保護的目的”.中國初期的工業建設,側重于軍需工業與交通業,無需關稅的保護。在發達國家實施傾銷的時候,關稅不再發揮作用。至于國有貿易則由于國營機構官僚政治還沒有根本拔除很難實行。而進口配額可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直接的控制,實施起來比較簡單。褚葆一強調對幼稚產業保護是民國時期最獲得普遍認同的貿易保護依據。
宋則行提出了農業國實現工業化必須實行貿易保護政策的觀點⑨,他認為實行保護政策,有助于促進外資與技術的輸入,保護幼稚工業,是犧牲眼前小的利益而換取長遠更大的利益。他中主張采取關稅保護方式,認為保護政策的目的不在于隔離外來的競爭力,而是一種撫育的保護政策。必須保持一定的外來競爭,以刺激本國產業的發展。外匯管制和進口配額在實施上有很多的障礙,與經濟迅速變化的狀況不相適應,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報復失去國際的合作與支持。關稅是最適合的貿易保護方式。宋則行比較系統地闡發了實施貿易保護的合理性,與中國工業化的需要緊緊聯系在一起。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法制現代化快速發展的時期。從1929年開始,南京國民政府重新修訂和另行制訂的一系列法律規范,《工業技術獎勵條例》《工業獎勵法》《特種工業獎勵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對民族產業和對外貿易提供了很大的保障和支持,對發展出口產業和進口替代產業起到了促進作用。國民政府的產業經濟立法體現了“國家本位” 的原則,堅持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與調控。1931年《公司法》實行“參與制”,規定政府“以其所持之股份綜合計算”行使表決權。南京政府利用這種“參與” 的形式使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那些經濟部門或企業集團成為政府直接或間接管理和經營的國家資本企業,為對外貿易的開展創造了積極主動的條件。國民政府的產業經濟立法充分體現了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的法律意圖,《海關緝私條例》《海商法》《保險法》《商標法》等大批法律的頒布充分體現了國民政府積極發展民族產業的立法意圖和決心。
三、艱苦奮斗、自力更生的28年
從新中國建國到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的28年,中國經濟一直處于封閉半封閉狀態。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確立了新中國“對內節制資本和對外統制對外貿易” 的對外貿易和產業經濟發展的基調。新中國成立以后沒收了國民黨政府和官僚資本的對外貿易企業。1950年頒布《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對外貿易必須置于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朝鮮戰爭爆發以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中國開始了長時期的經濟封鎖和貿易禁運,“巴黎統籌委員會”成立的“中國委員會”專門制定對中國實行禁運的清單。
對華經濟禁運對新中國國內發展戰略決策產生了決定性影響。政府號召廣大中國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確立了以“自力更生” 為主要原則的經濟發展戰略。新中國為了沖破經濟封鎖和貿易禁運,采取了“一邊倒”的政策,在經濟上積極發展與前蘇聯、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貿易往來。但其后60年代中蘇關系惡化使得中國對外貿易的主要對象開始轉向,中日貿易和中歐貿易迅速發展,尤其是中法建交帶動西歐對華貿易的熱潮。可惜隨著“文化大革命”的到來,中國經濟走向崩潰的邊緣,產業安全與立法無從談起。十年動亂使外貿立法受到嚴重影響,法律手段在外貿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基本上未再出臺與產業安全相關的法規。
總的來看,1950年至1956年先后頒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等30多項法律法規,涉及進出口、海關、商檢、外匯、仲裁等各個方面,初步形成了新中國的產業安全和對外貿易法律體系;1957年至1977年,對外貿易和產業安全立法主要是《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進出口貿易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等法規,這些法規是當時微弱的進出口貿易的基本法律依據。國家外貿計劃和行政命令在外貿活動中起著主導作用,并行使了帶有法律性質的職能。
四、產業安全法律逐步受到重視的改革開放階段
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產業經濟安全與立法律理論研究取得飛速發展。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前國內還沒有真正把經濟安全作為一個獨立領域來進行研究,但此階段已認識到經濟安全己完全成為其他領域國家安全的基礎。
金融危機后國內對經濟安全的研究進入發展階段。此時經濟安全研究突出地集中在金融業安全領域。國內學者從多角度對亞洲金融危機的原因、經驗做了比較深人的研究,對金融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構建國家經濟安全預警體系等展開了一系列全面的研究,在維護金融安全方面取得實質進展。經濟安全已經被當做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并與中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具有實踐意義。此后國內學術界開始對經濟安全進行全面而系統的研究。與此同時開始借鑒國際經驗,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在產業安全法的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從整體來說尚欠缺對中國經濟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深層次思考,產業安全的政治、經濟和法學的理論基礎尚未完全建立,產業安全法律制度研究領域含混不清,雖然形成了一批較有學術價值的理論研究成果,但對產業安全的整體把握以及構建中國特色產業安全法律體系研究尚處于起步和空白階段。
在法制建設方面,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出臺,外資成為改革開放后中國產業安全關注的焦點和重點領域。1997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為起點,以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為法律淵源的中國產業安全法律制度建設正式起步。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由此貨物貿易以外的服務貿易、技術貿易、與貿易相關的投資、知識產權納入中國產業安全法律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