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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新的趨勢在發展,男性也開始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話題。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公害,不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發展要求背道而馳的。諸多家庭暴力的慘劇告誡我們:只有不斷完善立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機制和社會綜合維權機制,同時不忘呼喚一套完整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最終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定!
值得關注的是,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已經日益成為我國法律工作的熱點。2005年8月28日,我國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1]
(二)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已經有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有代表性的,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精神的、性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以被侵犯的權益不同,家庭暴力可以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2]。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為的隱蔽性。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人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受暴人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3.后果的嚴重性。(1)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2)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人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3)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四)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