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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下一步選擇司法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模式比立法模式和行政模式具有更高的獨立性,可以避免行政部門的干預和壓力,同時它又具有很強的司法權,甚至終審判決權,可以直接對損失浪費和違法亂紀的行為進行處理,因此它就具有很高的權威性,這樣就更有利于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
國家審計一般是指國家組織和實施的審計,確切地講是國家專設的審計機關所進行的審計?,F代國家審計有四種模式: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立法模式國家審計;二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司法模式國家審計;三是以前蘇聯和中國為代表的行政模式國家審計;四是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獨立模式國家審計[1]。前三種審計模式主要是權力對權力的“獨立”,而獨立模式國家審計卻是只服從法律的獨立,不服從任何相關權力[2]。從國家審計的法理角度來看,獨立模式國家審計更符合法理。因此,本文就簡單介紹一下德國國家審計的特色,然后根據我國的實際提出一些建議。
一.德國國家審計的特色
德國是獨立模式國家審計的締造者,其主要特色包括:
1、完全獨立是德國國家審計機構的最大特征
德國最高審計機構是聯邦審計院,其最大的特點是完全獨立,只對有關法律負責。審計機構完全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審計的時間、方式及范圍。聯邦審計院每年抽樣對5000億歐元的公共收支進行審計,另外還根據每年收到的約600個舉報,視情況設立審計項目。審計院每年出版一份《審計結果評點》報告,每項審計結果都向被審計單位公布,指出比較重大的財政管理漏洞,并提出改進措施。
2、審計報告完全及時公開制度和審計結果改進情況報告制度
德國聯邦審計院的審計報告是通過議會和新聞媒介來發揮作用的。聯邦審計院在向議會和聯邦政府遞交報告的同時,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審計院院長將年度審計報告的重點內容向社會公布,并在公開刊物上登載,從而把議會監督與輿論監督結合起來,對促進審計結果充分發揮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這一做法,與法國、西班牙審計法院的做法十分相近,與美國召開聽證會的做法也頗具類似之處。
3、咨詢是聯邦審計院的重要職責之一
德國聯邦審計院的另一文章版權歸文秘114網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項任務是根據審計經驗提供咨詢服務,其基本范圍是:(1)每年聯邦預算草案的編制和議會咨詢;(2)對個別有重大財政影響的項目和重要立法計劃以報告的形式進行咨詢[3]。對聯邦議會、聯邦參議會和各聯邦部長提供咨詢是聯邦審計院的一項特殊權利,咨詢工作不必考慮對方的意愿,可在對方未提出申請的基礎上進行。
4、倍受重視的橫向審計
橫向審計是目前德國聯邦審計院最受重視并廣泛運用的審計形式之一,它是適應經濟性審計的開展而出現的。橫向審計是就同一審計題目或問題,對許多不同的公告部門和單位進行比較分析,查明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處理辦法和建議。在審計實踐中,德國聯邦審計院把橫向審計分為以下三類:部門內部單位間的橫向審計、不同部門間的橫向審計和不同部門內部單位間的橫向審計,并形成橫向審計程序。一套有效的橫向審計程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確定審計題目或問題、制定實施方案、實施審計、提出并呈報審計報告。
橫向審計作為德國聯邦審計院進行經濟性審計的一種獨特審計方式,在經濟性審計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一審計方式的廣泛運用,堪稱德國經濟性審計的一大特色。
二、完善我國國家審計制度的幾點建議
德國是“獨立模式”國家審計的開山鼻祖,這一模式的特點是國家審計機關獨立于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之外,具有很強的獨立性。按照獨立模式的觀點,國家審計機關只有獨立于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之外,才能不帶政治偏向地、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比較中德兩國國家審計制度,可以對我國國家審計制度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一點借鑒和啟示。
1、行政模式——司法模式——獨立模式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審計模式的變革之路
現代國家審計有四種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獨立模式。在這四種國家審計模式當中,實行行政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目前只有中國和韓國施行行政模式國家審計。從審計理論角度來看,審計的最大特性就是獨立性,而行政模式的實質是內部審計,缺乏真正的獨立性。也正因為這個原因,支持行政模式的人越來越少。從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勢必要改變國家審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