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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及其解讀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要:目前,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司法應用中出現了“兩種話語”,這種情況促使司法學知識與技術學知識在司法領域外形成話語沖突,主要體現為專業話語與技術話語的沖突。那么,如何調整與解釋這種沖突,促使技術知識與專業知識實現深度融合,明確技術與專業之間的界限,則是需要我們重點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人工智能;大數據;法律風險

智能工程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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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已經全面進入了信息時代,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在各個行業中均有應用,在司法應用方面,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雖然繼承了傳統司法信息化的某些特征,但是其具有更加深刻的技術性。目前,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司法應用中出現了“兩種話語”的情況,這就促使司法學知識與技術學知識在司法領域外形成了話語沖突,主要體現為專業話語與技術話語的沖突。那么,如何調整與解釋這種沖突,促使技術知識與專業知識實現深度融合,明確技術與專業之間的界限,則是需要我們重點思考的問題。

  一、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背景

  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提出與深化,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則成為推動司法改革的主要途徑之一;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司法案件推動、同案不同判預警、量刑輔助、虛假訴訟識別及裁判文書自動生成等多項司法工作中,創新了司法領域的工作方法,推動了司法領域的現代化、智能化發展。

  但是,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應用的過程中,出現了智能化司法建設與傳統司法信息化建設之間的差異。針對此種情況,社會各界均發表出不同的言論與意見,形成了明顯的“話語沖突”,在“知識—權力—話語”的體系中,話語沖突主要是由于科學技術的介入對司法領域所產生的知識與技術沖突而形成的[1]。

  二、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

  (一)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積極話語

  在我國“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提出之后,各方力量紛紛表示科學技術對社會整體發展具有關鍵性作用,因此,要堅持“科技引領、信息支撐”,將現代化科學技術作為政法工作建設的主要戰略手段,以此提升現代社會政法機關的核心工作力,實現跨時代的發展與飛躍[2]。

  積極話語發表者認為,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方面具有顯著的應用優勢,且在不同的行業呈現不同的話語表達方式,比如人工智能技術能夠在短時間內處理相關事件,而人類大腦則無法做到;人工智能系統能夠精確計算出所有可能性等等。此外,還有一些人認為司法領域十分適合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存在相關話語,如司法工作比較適合人工智能技術;司法領域與人工智能技術具有相同特點——公正、完美、程序化、拒絕偏見等等。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運用于司法領域的過程中,積極話語給予其較高的評價,他們認為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能夠推動司法領域的發展,提高政法工作的公信力,有利于政法工作的廉政建設。

  (二)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消極話語

  相較于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司法應用的積極話語,消極話語則呈現完全不同的觀點,更多的是對其抱有消極、懷疑、否定的態度。在消極話語中,還可以細化分為否定話語、懷疑話語及抵觸話語這三種較為不同的話語表達。

  首先,一些政法工作者并沒有將科學技術作為解決工作難題、輔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科技工具;一些政法工作人員甚至認為司法智能化“與己無關”,認為司法智能化建設屬于信息部門的工作,是管理部門的責任,在思想上呈現消極的態度,在行為上體現出“不積極、不主動、不拒接、不支持、不學習”的態度,并且堅信“沒有智能技術,一樣辦案”[3]。

  其次,目前的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主要是由各地區法院的技術部門引導,業務部門的參與程度較低,因此,大部分的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并沒有認識到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重要價值。

  最后,一些政法工作人員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在短時間內無法接受人工智能化與大數據對司法工作有幫助的事實,且人工智能技術本身具備一定的監督效用,容易引發工作人員的抵觸情緒。

  三、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話語沖突的基本解讀

  (一)從理論角度分析,“知識”與“權力”的共生關系

  在“知識—權力—話語”的體系中,“知識”與“權力”之間具有著某種密不可分的聯系,從傳統工作思想的角度分析,“權力”是統治的渠道,而“知識”是追求真理的渠道,因此,“知識”只有在“權力”不存在的領域才能夠真正存在且自由發揮其效用,但是,這種觀念卻不符合實際情況;福柯認為“權力產生知識”,且“知識”能夠通過“權力”的形式充分發揮出來,若“權力”與“知識”相結合,則能夠互為蘊含、互相促進。從這種角度解讀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化在司法應用方面的話語沖突,可以看出司法領域需要大數據及人工智能等“知識”的存在,促使科學技術與司法領域形成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規律,且通過大數據等科學擴大司法工作的權力,強化司法工作職能[4]。

  (二)從理論角度分析,話語與“知識”之間的共生關系

  在“知識—權力—話語”的體系中,話語與“知識”之間存在著共生關系。從某一方面分析,話語是“知識”通過語言方式的呈現,是“知識”的一種產物;另一方面,話語能夠構建且塑造“知識”,福柯曾經指出“話語實踐會按照一定的規則構成某一門科學知識,話語是建立科學知識不可缺乏的重要元素”,這就表明,說“知識”是由話語所構造出來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證明目前的話語沖突與大數據、智能化等知識的產生與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且話語沖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大數據、人工智能化等知識體系的進步與完善。

  (三)從理論角度分析,“權力”與話語之間的互相成就關系

  在“知識—權力—話語”的體系中,“權力”與話語之間具有著互為基礎、互相成就的關系。從某一角度分析,“權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操控話語,且話語的產生需要具備一定的外在環境與客觀條件,“權力”則能夠制定程序、選擇話題,是話語形成的基礎;此外,話語還能夠形成“權力”,因此“權力”與話語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的。結合目前的話語沖突情況,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話語形態主要是兩種權力之間的表述,是一種社會新事物生成的必然現象與矛盾[5]。

  (四)司法話語、人工智能及大數據話語之間的緊密聯系

  所謂的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則是司法領域專業知識與科學技術領域專業話語之間的兩種態度與表達。科學技術的進步促使司法領域發生一定改變,司法領域內部科學技術的地位變遷導致了如今的“話語沖突”,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話語形態,在現實中,科學技術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司法領域體系,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話語沖突。

  四、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在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的本質是專業知識領域與科學技術領域之間的話語沖突,其主要體現為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積極話語與消極話語這兩種話語形式。面對現階段的話語沖突,研究人員可以從理論的角度入手,認真分析“知識”、“權力”與話語三者之間的關系,正確認知“知識”與“權力”的共生關系、話語與“知識”之間的共生關系及“權力”與話語之間的互相成就關系,還要認識到司法話語、人工智能及大數據話語之間的緊密聯系,合理解釋這種話語沖突。

  參考文獻:

  [1]繆成.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技術在司法領域的發展現狀[J].法制博覽,2019(19):14-17.

  [2]孫躍.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法理反思——基于法律方法的視角[J].網絡法律評論,2017(01):149-162.

  [3]王祿生.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風險及倫理規制[J].法商研究,2019,36(02):101-112.

  [4]彭曉藝.對人工智能介入司法活動的思考[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8,17(05):91-94.

  [5]王祿生.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話語沖突及其理論解讀[J].法學論壇,2018,33(05):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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