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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非法占用土地權利的條例建設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當下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法律條例有哪些呢?應該如何做呢?怎么去保護土地的應用呢?本文從耕地向農用地的轉變以及現在有關農用地的范圍和如何去擴大刑法保護范圍等方面都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法學雜志》,《法學雜志》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28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辦刊特色,贏得了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讀者的歡迎。

  摘要:土地是一個整體,土地生態平衡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把刑事保護的范圍擴大到整個土地,會更有利于土地生態的保護豐。農用地關乎國家糧食安全,而建設用地制約城市經濟發展規模與速度,未利用土地是國家的后備儲蓄土地,是我國土地的最后一道防線。三者是一個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整體。隨意侵占土地將打破原有的土地系統,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漠化水,阻礙堅守十八億畝耕地計劃的實施。

  關鍵詞:土地占用,法律條例,政工論文

  Abstract: the land is a whole, the land ecological balance is mutual influence, interaction,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extend to the whole land,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nd ecological more abundant. Agricultural land about national food security,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and the speed, unused land reserve is national savings, is our country land last line of defense. Three is a mutual influence and promote each other as a whole. Optional occupy land will break the original system, causing land desertification, salinization, desert, water block stick to one billion eight hundred million mu of arable land plan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 land use, legal regulations, political work papers

  一、耕地向農用地的轉變

  耕地是我國土地種類中最具戰略性意義的,糧食供應不僅關乎人們的日常生活,更是影響國家安全穩定、經濟獨立發展的重要因素。法律手段的保護是必不可少的。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進程,各種土地類型犯罪層出不窮,侵害對象不僅僅局限于耕地,而是橫向擴展,延伸至林地、草地等,林地、草地等土地類型也遭到了重大破壞,非法占有耕地罪已不能滿足現有的社會局面,為保其得到有效的保護,進入21世紀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刑法修正案(二)》,“非法占有耕地罪”修改為“非法占有農用地罪”。至此,該罪的保護對象也轉換為農用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彌補了“非法占用耕地罪”保護范疇和保護力度的缺陷,滿足了現實需要。

  二、有關農用地的范圍

  (一)有關農用地的范圍,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見解

  有的主張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園地、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坑塘水面及農田水利用地豍;有的主張農用地的范圍除了耕地、林地、草地外,還應該包括養殖水面和濕地豎;有的提倡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在內的所有農用地豏;還有前面所提到的農用地僅包含耕地和林地。對于農用地的界定,把其限定在耕地、林地這兩種類型上,不能滿足遏制日益猖獗且多變復雜的土地犯罪的現實要求。但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農用地的范圍,將不具有農用性質的土地類型貼上農用地的標簽,這樣不但會造成執法的混亂,更加不利于經濟穩定發展,準確界定農用地的范圍是必不可缺的。

  農業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處于重要位置,是我國經濟安全發展的重要保障,這就決定了農用地的關鍵地位。非法占用土地罪犯罪對象的準確定義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定罪量刑,貫徹憲法的精神,切實保障土地的量與質。根據《刑法修正案(二)》的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由耕地轉化為農用地,擴大了該罪的保護對象。但是有關農用地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法律并沒有確切而統一的司法解釋,加之現實中犯罪方式的新穎性層出不窮,易導致法院在辦理該種類案件時不能準確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農用地的認定是從事法律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再有,土地是一個整體,我國對農用地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土地類型如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也應加強刑法的保護,根據不同種類土地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確定不同程度的保護強度。

  (二)耕地、林地、草地屬于農用地范疇是毋庸置疑的,尤其耕地是農用地的主要類型,侵占耕地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要行為模式

  但需注意,耕地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由于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耕地會轉變為其他土地類型,這時發生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現象該如何判斷呢。人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使農民無法繼續在原有耕地上進行農作,使耕地荒廢兩年,人為由耕地變為荒地,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非農業建設。再有,在我國廣大的農村,村中大量的青壯年勞力大批進城務工,農村嚴重缺乏勞動力,造成耕地大量閑置,逐年淪為荒地。除此外,自然因素,例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也會造成耕地的轉變。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發生的非法占有耕地并改為它用,數量較大,造成大量毀壞的情形該如何定罪量刑呢。由于人為原因轉為荒地的原有耕地能否作為非法占有農用地的犯罪對象,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靠法院以具體情況而定。我認為,即使已人為將其轉為荒地,但其行為應從人為轉荒開始起算,這時行為的對象是耕地,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進城務工造成的耕轉荒能否成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對象,對此握持否定觀點。自然因素導致耕地轉變為未利用土地,那么該土地就應作為未利用土地對待,未利用土地不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理所應當的不能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須注意的是耕地上的土壤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在數量較大的耕地上大量取土造成耕地質量嚴重下降、無法正常耕種的,可以成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三)除耕地、林地、草地屬于是農用地外,還有幾種其他的土地類型須區分

  所謂的禽飼養地,也就是飼養禽類的場所。《說文》中提到:“禽,走獸總名。”《三國志·華佗傳》說:“吾有一術,各五獸之戲。一曰虎,二曰鹿,三曰熊,四曰猿,五曰鳥。”本文中所提到的禽飼養地中的禽主要是指雞、鴨、鵝、豬、牛、羊等。隨著經濟多樣化進程,禽類的飼養方式也呈現多樣化。就拿飼養雞來說吧,有的飼養主采取放養式,將雞散放在山丘或者面積較大的平地上,讓雞自由活動,占地面積廣且并沒有大型的養雞工具。而有的飼養人則采取完全不同的飼養模式,修建養雞舍,將雞全部關在籠子里,進行統一喂養。放養式養雞的用地,認定為農用地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把封閉式養雞所建設的雞舍占用地歸入農用地的范圍,我認為是存在不合理因素的。雞舍占用地理應界定為建設用地,它以改變原有土地的利用性能,不再適用農業建設,相比而言,雞舍更符合建設用地的特點。禽飼養地應認定為農用地,現代農業并不是僅僅指種植業,它是包含養殖業在內的大農業。假定一塊五十畝的土地,沒有用來種植農作物,同時也不符合草地、林地標準,更加不能認定為養殖水面,只是放養了一定數量的雞鴨,這種情況下認為農用地的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所有的禽飼養地都可以納入農用地的范疇。首先排除的是那種改變土地原有性質且采取室內養殖的密集型的禽飼養地。這種飼養方式并不是主要依靠土地,在產生經濟價值的過程中土地作用很小,飼養物并不是主要依靠土地的生長物來生存。再有就是小規模的農家養殖也應排除在外。村民在自家院子里單獨劃分一小塊地專門用于飼養雞鴨等家禽,這種情況也不屬于具有農用地性質的禽飼養地。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我們還應注意到草地與禽飼養地的區別。在草地上大量放牧時,我們也可以說這是禽飼養地,因為它完全符合禽飼養地的要件。但是,把它劃分到草地一類中更能滿足現實要求。綜上所述,作為農用地一個下屬概念的禽飼養地只能是一個狹義的禽飼養地,是指在較大規模的土地上進行的放養式的并排除草地范圍外的進行雞、鴨、鵝、豬、牛、羊等飼養的場地。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物并不僅僅局限于雞牛等,例如飼養蛇和狐貍。狐貍的養殖一般采取室內密集式,但是蛇的飼養有時會采取放養式,這是我們應如何認定呢?蛇的放養式養殖應認定為禽飼養地。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我們不應該止步不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是需要更新換代來滿足我們這個日新月異的社會的。

  《土地管理法》并沒有把濕地規定在農用地的范圍。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沼澤地等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水庫的成片淺水區,還包括在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濕地具有很強的生態功能,是整個生態系統中重要的一環。濕地的最直接資源就是淡水,濕地中蘊含豐富的水資源。然而我國正面臨淡水緊缺的生存問題,淡水豐富的濕地對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除此外,濕地現今也是我們的食物庫之一,提供大量的稻米、魚蝦、藻類、蓮藕等,具有一定的農業性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濕地都進行了農業開發,具有農用地的特征。就如同,未經開墾且不可耕種的荒地屬于未利用土地,是農用地的儲備資源,不可能成為農用地一般,只有經過開墾并符合耕地條件的原有荒地才能被定義為耕地,進入農用地的列表。與禽飼養地一樣,我們對待濕地應分類而定,進行農業開發的應歸入農用地范疇,未進行任何開發或者未進行農業開發而進行商業建設的應歸入非利用土地或者建設用地范圍。濕地的生態作用和農業作用使得濕地占有愈加重要的地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未明確規定濕地的性質,但經過農業開發的濕地顯然能成為農用地的一部分。

  灘涂包括海灘、河灘和湖灘三種類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明確規定,無論是沿海灘涂還是河流湖泊灘涂,都不包括已利用灘涂。經利用的灘涂我們可以劃入養殖水面,未利用灘涂理應歸入未利用土地。所以,灘涂可以不劃入農用地范疇。

  養殖水面和農田水利用地是大農業發展不可或缺且不易替代的土地資源,深深具有農用地的性質,所以理應作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確規定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和農田水利用地。所以,養殖水面和農田水利用地當之無愧的是農用地,是本罪的保護對象。

  三、擴大刑法保護范圍

  相對于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農用地的保護迫在眉睫,但非農用地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部分,我們要做的就是確保土地整體的平衡。所以應當擴大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將建設用地與未利用土地納入其保護范圍,罪名可以相應地更改為“破壞土地質量罪”,至于定罪量刑部分可以根據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不同在進行深層次的劃分。即使不歸入非法占農用地罪的范疇,也應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相應的罪名,做到對土地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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