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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罪證明的新改革方向有哪些,如何去加強這些新制度應用措施呢?本文主要從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以及現在國外刑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和“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的關系并且、“排除合理懷疑”在我國的適用等各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中國刑事法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征稿范圍:設有專論、刑法理論、個罪研究、訴訟理論、檢察理論、調查報告、犯罪預防、案例分析、港澳臺刑事法制、國外刑事法制等欄目。這些欄目全面反映我國刑事法領域各個學科理論和實踐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時提供國外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成果以及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動態。
摘要:我國傳統的證明模式具有“印證性”的特點,有學者將這種印證模式的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獲得印證性直接支持證據是證明的關鍵;第二,注重證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內省性”第三,要求證據間相互印證導致很高的證明標準,在信息有限的司法環境中達到這一標準的難度很大;第四,為實現印證目的,易于采用比較靈活的取證手段。
關鍵詞:刑事,法學管理,政工師論文
Abstract: our country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proof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firm", some scholars will this confirm pattern characteristics summarized as the following: first, obtain the support directly supporting evidence is the key to prove; Second, pay attention to prove that the "externalities" and does not pay attention to "introspective" third, require that mutual support between the lead to a high standard, the information limited judicial environment is very difficult to achieve this standard; Fourth, for verification purpose, easy to adopt more flexible mean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Key words: criminal, legal management, politics papers
一、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
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須達到的要求,也就是說,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證明進行證明應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待證事實的真偽,從而卸除其證明責任。
(一)客觀真實說
傳統的刑事證明要求達到客觀真實一致,即司法機關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必須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合。客觀真實說對我國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其一度在法學理論中立于不可挑戰的權威地位,并在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得到體現。
(二)法律真實說的崛起
隨著時刊發展,人們意識到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實務中出現了案件處于真偽不明而無法達到客觀真實說所要求的證明標準。這引起了許多學者對客觀真實說的質疑。法律真實說認為,達到證明要求的事實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觀事實,刑事裁判的基礎應是法律規范約束下形成的法律事實,而證明的標準就是一種蓋然性的標準。
二、國外刑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
不預先設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現代司法裁判的基礎。強調裁判者依據理性、經驗、邏輯推理等方式正確的評價證據,得出結論。
(一)大陸法系——內心確信
自由心證,強調事實裁判者通過自由判斷證據達到內心真實確信。自由心證原則成立之初的“內心確信”這一側重主觀方面的證據評價標準受到了理論上的批評和反省,并導致了在訴訟實踐中確立客觀標準的不斷努力。所以現代標準的“自由”并非沒有限制的,裁判者需要詳細論述心證形成的過程,受上訴法院的審查,受理性和經驗法則的約束,其所達到的內心確信需是理性的。
(二)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是在判例的發展中逐漸形成的。美國證據法根據證明所需的程度將證明標準分為九個等級,其中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為第二個等級。對于是否定義排除合理懷疑,是否向陪審團解釋其含義等諸多問題在其本土存在諸多爭議。豐雖然排除合理懷疑遭受許多質疑,但與法律真實的論戰中,仍體現其強勢影響。
二、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司法實踐經驗
鑒于西方發達國家訴訟證明技術較為成熟,學界對我國證明標準的探索不可避免地同學習借鑒國外證明標準結合在一起。豑而對于改革的方向,以試錯法為基礎的“排除合理懷疑”取得了更多的支持。
(一)各地方規范層面引入“排除合理懷疑”
中國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奉行實用主義的指導理念,采取迂回的策略,試圖通過地方證據規定的形式有所突破,各地推出的刑事證明標準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引入“排除合理懷疑”。豒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頒布的《關于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中就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說法。之后上海、河南、廣東等地也相繼采取了類似的改革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中引入“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法院在其發放給各地區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問題的通報》采用了這一概念。這一文件是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統總結其審結的死刑案件的基礎上編撰而成的,可謂最高人民法院對待死刑案件證據問題的集中體現。豓除此之外,《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所體現。
(三)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對證明標準的發展
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解釋了傳統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其中第三項即“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的關系
此次刑訴法將“排除合理懷疑”納入正式法典中,細讀可以發現排除合理懷疑是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性概念而出現的,可以說是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說立法者并未放棄我國傳統的客觀真實說,而是給予其新的解釋。這樣一種規定與英美法傳統的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是存在區別的。
四、“排除合理懷疑”在我國的適用
(一)“排除合理懷疑”具有的優勢特點
1.符合現代證明趨勢
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在本質上都屬于現代的自由心證。而我國傳統“客觀真實”并不完全是解決訴訟爭端的技術基礎,它同時也承載著重大的政治使命,訴訟中的絕對真實論來源于“實事求是”這樣的政治大詞,“實事求是”是區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一個重大標簽,是論證社會主義優越于資本主義的理論、政治話語,相應地,在證明標準上堅持絕對真實論就成為社會主義的訴訟制度樹立了一種正當性想象。所以當我們抵制這種主觀性證明標準時,有與我們政治背景不相符合的原因??墒俏覀儾坏貌怀姓J,對證據的評價,對案件的梳理,判決的作出,須經過事實認定者主觀思考的過程,是運用經驗、邏輯推理的過程,這是現代裁判的趨勢。
2.有利于平衡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系
在客觀主義認識立場下,要求司法人員始終盯住客觀事實狀況,力爭通過客觀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最大限度的還原,追求將每個案件辦成與客觀案件事實一致的“鐵案“。豖這就使許多在英美法等國家能夠定罪的案件在我國無法定罪,這不利于我國控制犯罪的迫切任務。又由于較高的定罪證明標準,為了得到有利于定罪的口供,刑訊的現象頻發,這不利于人權的保障。而英美法學者一致認為,“排除合理懷疑”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和鮮明的時代烙印。正式在此一證明標準正式確立之后,無罪推定才引申出這樣一條著名規則:如果被告人有罪的證明存在合理懷疑,則應作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和解釋。由此看來,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只有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的配合下,才能展示出完整的內容。
3.有效約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雖然“排除合理懷疑”是主觀性的證明標準,但也具有客觀性的傾向。正如達馬斯卡所談到的:“與大陸法系相比普通法傳統不強調以個人的確信狀態作為裁判的標準。這種傾向在證明標準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這一標準強調外在的尺度而非主觀的確信狀態,換句話說,在多數時候,法律要求陪審員想象如果一個理性的人面對這些證據會作出什么樣的裁決,而不是要求他們求諸自己的內心確信。因為,宣告刑事被告人無罪的根據,不是事實裁判者個人的任何懷疑,而是特指具有公共正當性,即‘合理性’的懷疑”豘所以英美法系的證明標準更能約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更加符合我國訴訟的傳統。
(二)我國目前證明模式的特點
豙證明模式意味著在刑訴過程中采取什么方式達到刑事證明標準的要求,所以兩者具有天然的聯系。在我國證明模式未改變的情況下,如何使“排除合理懷疑”在現有證明模式范圍內發揮作用,是應當解決的問題。
(三)“排除合理懷疑”在中國司法環境下的適用
1.關于“合理懷疑”的解釋
合理懷疑的概念在英美法存在爭議。在辛普森案件中,伊藤法官如此定義合理懷疑:這不僅僅只是可能的懷疑,因為任何與人相關的事物都存在某種可能或想象的懷疑。合理懷疑是指整個論控,在經過對所有證據全盤的比較與考量以后,陪審團心里仍然覺得沒辦法一直全然確信檢方所空的事實。豛可以肯定的是并非任何懷疑都是合理的,懷疑應該是在事實認定者誠實、公正的審視證據后得出的合理,有據的懷疑。合理懷疑并非我國自有概念,各地區法官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之后有必要在規范層面對其進行界定,方便適用。
2.印證模式與排除合理懷疑的協調
印證模式對應著“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作為我國的傳統證明模式,并沒有因為刑訴納入排除合理懷疑而有所動搖。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檢察官和法官這樣一個說法:“我相信(或‘不懷疑’)這個案子是他做的,但憑現有證據我是不敢定他的。”前一句講的內心確信或排除合理懷疑,而后一句涉及證據印證及確實充分標準。可見,兩種標準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中,既有同一性,也有一定區別。豜現有的條件不可能改變我國印證模,但既然納入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就應該吸收其優點,重視裁判者主觀過程。所以在普通案件中采納“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可,在死刑案件中則有必要采納證據印證及確實充分的標準。
3.與“排除合理懷疑”相關的其他證明機制
“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要能有效的發揮作用,還需一些列的程序保證機制。首先,無罪推定原則的設立。其次辯論原則的設立,強化法官中立和控辯雙方當事人角色,保障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加強法律援助機制的建設,因為合理的懷疑往往通過辯護人積極行使辯護權的過程揭示出來,還需要提高法官辦案素質,因為裁判過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裁判者的主觀判斷。伴隨而來的就是心證過程的公開制度,這有利于避免主觀隨意性,有上訴審中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