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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特金斯(JohnW.N.Watkins)認為,霍布斯早期的哲學中有兩個非常突出的特征,這兩點不但把霍布斯與當時的英國思潮區隔開來,更進一步成為他后來政治哲學的基礎。第一點是他揚棄當時盛行的科學方法“歸納法”,轉而接受更早的典范演繹法;在政治哲學上,他的這種觀點與英國的古憲法傳統是相沖突的。另一點則是唯物主義傾向,這使他從傳統目的論式的宇宙觀轉向機械式的宇宙觀,從而徹底地改變了他對物體、人與公民乃至于國家的認識。
動蕩不安的時代,往往也是不同思潮競逐最激烈的時刻,因為舊的思潮常常無法應付變動不居的情勢。霍布斯(ThomasHobbes)正是一位身處于這樣的年代的政治哲學家。霍布斯寫于1640-51年的一系列著作,發揮了他罕見的天才,結合了當時歐洲思想的一切傾向,為后來的政治思想指引出新的方向。
在這些著作中,最能充分表現其思想的,莫過于在1651年出版的《利維坦》(Leviathan)。在這本書中,霍布斯一方面為了克服當時英國所面臨的戰爭狀態,指出了古典共同體理論中的不足之處;另一方面,他以一種嶄新的思想,回答了構成近代國家的兩個課題:可運作的政治制度與維持國家存在所必須的政治或倫理凝聚力(cohesion)1。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將鋪陳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首先,我將對霍布斯的政治理論作一番思想史上的考察,以說明其理論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上的某種承先啟后地位。其次,我將介紹霍布斯政治哲學中的創見,以說明其思想新穎之處。最后會列舉若干當代對霍布斯思想的獨到詮釋,藉此指出當代霍布斯研究的多樣性。
一,思想史上的考察
斯圖亞特(Stuart)時期發生的英國大內戰(theCivilWar),直接促成霍布斯編寫《利維坦》。然而這個歷史事件卻是“有限王權”與“絕對王權”兩種政治思潮相沖突的結果2。正是因為這個歷史的轉折點,促使霍布斯做出超越傳統的貢獻。
內戰前的英國,正處于一個變動劇烈的時期。在思想方面,最主要的爭論在于:國王是否應該同時擔任教會的領袖·胡克(RichardHook)被認為是對王權最有力的辯護者。為了論證為何國家的法律必須高于宗教的律令,胡克發展出一套嶄新的政治義務理論。他根據一種準契約論的說法,認為“人類若遵其理性而行,則自然對主權者(即制法者)及一切法律有服從之義務”3。他所要表明的是,清教徒拒絕代表主權者的國教教會的同時,也拒絕了一切政治義務,這種作法顯然違反理性法典范。另外,他認為基督教的組織與信仰本身無關,因此并不需要一個普遍的、獨立于政權外的教會4。胡克所代表的意見與中世紀以來(仍被當時的清教徒與天主教徒所信仰)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大相徑庭,使得當時不同宗教派別間的沖突不斷。
王權除了試圖染指教權之外,也與議會發生沖突。在內戰前的都鐸王室受到法國博丹(JeanBodin)學說影響,開始傾向絕對王權的看法。此外,國王也頻頻因征稅問題與議會發生齟齬。國王常為了擴大稅收卻未經議會同意徑行征稅,而議會方面往往認為這是國王破壞英國政治傳統的作法,因為當時普遍流行的想法是國王與議會及其法庭間的和諧與禮讓。這支政治思潮形成了古憲法理論。該理論以當時的大法官柯克(SirEdwardCoke)為代表。柯克的理論重點在于普通法(commonlaw)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也是政治權力的來源,整個國家體制是這個傳統的產物,而非法律是國王的意志。換句話說,國王并不高于這套法律;相反地,他必須臣服于這套法律5。
簡言之,英國在內戰前夕,各方面的矛盾已經相當嚴重。各方不但在現實利益上角逐(在宗教上有國教徒與清教徒、在政治上有國王與議會、在經濟上有新興中間階級與國王間的沖突),在思想上更是處于新舊思潮的轉捩點(中世紀的基督教傳統與新的國教傳統,以及古憲法與新絕對王權間的沖突)。這一切的紛爭,都可以歸類于國王/國家權力是否應當擴張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霍布斯嘗試在理論上為當時的困境尋找出路。他旋即于1651年內戰結束、共和政府初成立時,出版他在政治哲學方面最成熟的著作——《利維坦》。
二,思想史上的貢獻
內戰時期的英國,在思想上可說正處于保皇派與議會派交鋒的高潮。霍布斯的目的很顯然是要為君主專制辯護,然而這點卻不是他在思想史上的貢獻。事實上,《利維坦》固然不可能受到反對王權擴張的議會派青睞,就連保皇派本身也十分反對書中的看法6。這本書之所以備受后世尊崇,是因為霍布斯將近代的思想體系導入了政治理論中。再加上其所展現的企圖,也使得它成為一部超越議論時政的偉大文獻。霍布斯從最基本的人性(humannature)出發,經由嚴格的演繹方式,最后得到“主權者必為專制”的結論。就方法而言,這樣的結論必然是普遍有效的,而經由這種詮釋,霍布斯把人類行為的研究變成了一門科學;在政治思想上,霍布斯對于契約論、自然法以及國家主權的相關討論,更啟發了政治思想的新境界。
霍布斯先后完成了《論公民》(DeCive,1642),《論物體》(DeCorpore,1655)及《論人》(DeHomine,1658)三本著作。這個架構似乎也暗示著霍布斯認為統治著所有物體的法則是世界的基礎,人類社會乃至于國家組織的運作規范也能從此一法則推導而出。在這里,我打算沿著這樣的次序來討論霍布斯如何從他的物體理論推導出政治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