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 要: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資產整合、重組成為企業優化社會資源,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有效途徑之一。尤其是近年來,企業重組作為市場競爭的產物逐漸成為現代經濟中優化資本配置,實現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方式。本文對企業重組過程中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企業重組 企業所得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 分析 影響
在重組的過程中,稅收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并購重組的重要成本,影響著企業并購重組方式的選擇。因此政府一直在通過不同的形式對企業重組進行規劃和指引,其中稅收政策即是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之一。
1 企業重組的相關涉稅政策
伴隨著企業重組的發生原則上應該確定為所得或者損失,但是國家出于對并購重組企業的鼓勵以及納稅必要資金的考慮,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近一年半后,財政部和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4月30日發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并購重組企業所得稅規則,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這是并購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綱領性文件,為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設定了基本的框架和準則,同時也奠定了新稅法下并購重組企業所得稅規則的基本基調,為鼓勵企業并購重組、盤活資產、提高效益,國家根據不同重組形式陸續下發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適應用改制、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的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2)適用于資產、股權劃撥的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3)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相關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2 影響重組稅收負擔的因素
企業的重組方案不止一個,由于方式和過程等的不同,各方案所承擔的成本也有所不同(包括稅收成本)。需要充分了解重組稅收政策的差異,分析各可供選擇的方案下企業的收益與成本,才能避免納稅人承擔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得到最優的重組結果。
2.1 重組方式的影響
重組方式不同,實施的重組路徑不同,執行效果不同將會導致企業的重組稅負不同,因此企業重組方式的選擇對重組企業各方的稅負有較大的影響。
2.2 重組過程的影響
根據59號文的規定,企業重組存在分步驟實施的情況,即可能存在通過多步驟交易將非免稅重組轉化為免稅的行為,相關的稅法政策規定,該種情形稅務機關需要就整個行為視同一個重組行為來判定是否滿足特殊性稅務重組即“免稅”行為,因此,需要并在重組過程中實時加以監控,以降低稅收風險,并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
2.3 支付對價方式的影響
企業重組中,支付重組對價是完成股權或資產轉移的最后工作。目前我國在企業重組中,主要以股權和非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主要方式,具體如下。
(1)以股權為支付對價。
支付股權,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形式。
(2)以非股權為支付對價。
支付非股權,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用貨幣作為交易支付對價,則意味著收到貨幣方要立刻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則可在符合59號文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政策即享受遞延納稅的優勢。
3 當前稅收政策存在的部分瑕疵
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重組成本至關重要,近年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繼出臺了6個相關文件,其中59號文和4號公告是整個體系的綱領文件,109號文和116號文是補充文件,財稅[2009]60號文和國稅函[2009]684號文是相應的配套文件,這些文件相得益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補充。現階段,盡管稅收政策不斷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具體如下。
3.1 表述不明確
首先,相關政策對“合理商業目的”的表述不明確。合理的商業目的是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的首要條件,納稅人的重組行為不能以逃避、減少或推遲納稅為目的。稅法在解釋內涵的基礎上還對合理商業目的做了六條詳細的闡述,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對其進行自證,卻未提供具有指導意義的說明和示例,更未提出明確的評判標準,如納稅人重組前后財 務狀況的變化程度等。這就是說,對于“合理商業目的”的判斷主要依賴于稅務機關的主觀判斷,給納稅人的帶來了稅收上的風險。
其次,對資產或股權所占比例表述不明確。109號文中規定股權收購、資產收購設計的股權或是資產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或資產的50%,但未明確是根據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來計算。表述的不明確給納稅機關和納稅人都帶來了不必要的稅收成本。
3.2 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缺乏協同作用
目前我國企業重組稅收政策缺乏稅種之間的協同作用,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表現的最為明顯。59號文和“4號公告”僅針對企業不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人股東也會發生股權置換、定向增發等行為,但因為股東性質的不同會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如在免稅重組中,法人股東就資產轉讓中股權支付的部分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而同樣情況下,自然人股東必須立即確認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41號文允許最多五年分期繳納)。但是從稅收原理上分析,自然人股東也應該享受遞延納稅的待遇。
3.3 對“股權支付”的理解存在誤區
59號文第二條對本文所言的股權支付給出了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 取資產的一方的支付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但是此處對于“其控股企業”的表述不明確,不能判斷出指的是其控股的子公司還是控制其的母公司。此后4號公告對此作出了詳細解釋,指出該處所稱“其控股企業”是企業控制的子公司。以其自身股權支付的特殊性重組,股東在重組前后對資產的實際控制權未發生改變,股東的權益是連續的,資產的稅收屬性尚未體現出來,因此不需交稅。但是若以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股權支付,則股東喪失了對資產的控制權,應確認所得。另外,在該項制度下,企業可以通過提前以現金設立子公司,再以子公司的股權進行支付的方式,從一般性轉為特殊性。
4 結論與建議
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成熟的重組稅收經驗中,為了保證稅收中性原則的實現,特殊性重組情況下,企業購買資產或者支付的股權對價指的是本企業的股權或其母公司的 股權。我國也可將“股權支付”的定義設定為“本企業或其母公司的股權”,這既符合權益連續性原則也彌補了三角重組的稅收空白,或者將“股權支付”限定為“本企業自身的股權”。目前我國還處于對重組稅制進行摸索的階段,可以適當地借鑒美國等國家成熟的重組經驗,對三角重組等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使得相關稅制不斷完善。完善和更新稅收政策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動企業的資源整合,在引導企業行為的同時縮小企業的可避稅空間。
參考文獻
[1] N·J·Yasawell.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2] SIMON JAMES.Chxistopher nobes[J].The Economies of Taxation,1998.
[3] 蓋地.稅務會計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4] 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務代理實務[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3.
推薦閱讀:《稅務縱橫》自1992年創刊以來,乘著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的春風,伴著新稅制的實施,肩負著稅收宣傳的使命,與廣大納稅人同行,櫛風沐雨,跨入新世紀,邁向新征程,并肩走過了11個年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