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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建設應用的現代化模式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財政稅收時間:瀏覽:

  如何去加強稅法的新應用模式呢?在稅法的管理建設上又有什么樣的應用呢?稅法當前的新制度對經濟建設有何影響呢?本文從法的現代性因素和我國稅法的現代性表現以及稅法的現代性問題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稅收征納》,《稅收征納》本書共分稅收征收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六篇,系統地梳理了稅收征管和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過程中較常遇到的1000余個實際問題,就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納稅申報、發票管理、涉稅優惠、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較為全面、詳實的介紹,采取問答式體例編寫,一事一題,便于查閱,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可供大家在實踐運用中參考。

  摘要:我國稅法由傳統向現代演進的過程就是現代稅法的現代性因素的生成或注入過程,其推動力來自對社會契約理論中合理因素的參考和借鑒,并以此對傳統稅法學加以反思與拓新,促使其向現代嬗變、革新, 最終完成傳統稅法向現代稅法的轉變,全面實現稅法的現代性。

  關鍵詞:稅法,經濟管理,稅務建設

  Abstract: our country tax law from the traditional to the modern evolution is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modernity of modern tax law factors or injection process, the impetus has come from the reasonable factors in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and reflections on traditional tax law and its new, prompting them to the modern evolution and innovation, finally complete the shift of the tax law traditional tax law to modern, fully realize the modernity of the tax law.

  Key words: the tax law, economic manage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axation

  一、法的現代性因素

  法的現代性具體指法的轉型,即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特征不斷增加的過程。對于法的現代性因素,即現代法律的特征,有規范性、普遍性、利導性、強制性等等。博登海默認為現代法具明確性、普遍性、自治性、穩定性、確定性和變動性等特征。上述幾個方面的法的現代性因素,其實質是韋伯所指的理性化,即法的現代性就是法的理性化。 “形式合理性所描述的是合理化過程的形式,實質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這一過程的固定內容。現代社會剔除了這些固定內容,而留下的則是一個可以僅僅根據其形式加以描述的生活過程。”由此可見,法律的現代性特征表明,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張揚。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形式合理性變成自在自為的主體的過程。

  二、我國稅法的現代性表現

  首先,現代稅法確立了稅法主體的普遍性。按照哈耶克的說法,就是指制度應“適用于未知的、數目無法確定的個人和情境”。稅法主體的個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輝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簡化為“人”這一高度劃一的類存在。“他不知道農場主、手工業者和工場主、企業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體,只是人,而且它視這種人為絕對自由的人。 ”

  其次,稅法的開放性,讓納稅人真實感受到國家征稅的“取之與民、用之與民”,同時也便于公眾監督。同時,現代稅法以自足性惟其制度之現代性表現,自足性是現代社會對制度構成的一個重要訴求。

  三、稅法的現代性問題

  現代法律張揚形式合理性,僅僅是轉換了人類追求美好價值的方式。但是該理性絕對地追求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不正義的內容也能合理,如此使的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廣泛的質疑,這必然要導致問題的出現,稅法的現代性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稅法建設應用的現代化模式

  1.稅法現代性問題的提出

  而我國稅法學是一門很年輕的學科。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員的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稅法學研究目前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和亟需改進之處。 尤其在生態保護的稅法價值認同、立法及其稅法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多,因而運用現代性理論對其進行反思是中國稅法現代性的必然。

  對于當代的中國來說,現代性問題背后最大的緊張和焦慮不再是經濟和技術問題,而是價值認同和外在形式的制度與內在意識的重構問題。現代社會最顯著的特征,就是社會結構中的制度秩序的形式化,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主要任務就是形式化制度的建構。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因而建構形式化的制度結構毫無疑問是一個歷史性的首要任務。一方面,社會秩序合理化規則的建構必須以某種對人類實踐目標的決斷為前提;另一方面,一旦社會秩序的公共領域中沒有了價值理想和意義根據,就再也找不到責任共負的倫理意識和公理,這種社會制度當然是很脆弱的。 因此,在建構形式化制度結構的同時,有必要形成具有某種普遍性的價值理想,以此規范和引導形式化制度結構的建構。稅法的現代性問題也不例外,具有雙重意蘊。

  在反思我國稅法對生態保護漠視的現狀下,借鑒國外生態稅法的成功經驗,架構生態稅法的同時,能否以一種新的價值觀作為與外在制度之形式合理性相容的實質理性,將相應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真正衡平起來,這就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2.稅法現代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稅法的現代性問題與社會實踐有著高度的同構性,中國稅法現代性問題正是從稅法角度對中國現代化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反思而存在。

  (1)稅法價值觀的滯后

  當前我國稅法的價值取向,不管是公平為主,還是效率至上,都是在當前現有的非持續發展的生產模式下產生的。因為工業化即現代性(吉登斯語)的核心在于經濟發展,至于生態保護幾乎被置于虛無的境地,這是現代性的非理性的一面。

  當今,謀求可持續發展愈加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這是一種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環境意識和新的價值觀。 在西方國家現代性完成后解決現代性問題的現在,我們應當審慎反思他們的經驗與教訓。因此,我國稅法必須走出誤區,確立稅法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使我國稅法也走上綠色化的道路,是緩解稅法現代性問題的基礎所在。

  (2)制度的缺失

  “從社會制度秩序的角度來看,現代性也就是社會秩序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 因此,我國稅法的現代性問題則是稅法的非制度化、非形式化、非程序化,其問題的核心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價值觀的生態稅法的缺位。西方發達國家根據本國國情設立了自己的生態稅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而我國現行稅法雖然經過幾十年的努力,但是,環境問題并未因大量的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改善,相反越來越嚴重,究其原因是各方只重視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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