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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收入總額=會計核算的營業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超期未支付應付賬款+包裝物押金收入-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項目的免稅收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綜合利用資源產品的減計收入。本文選自:《中國財政》自創刊以來,得到廣大財政干部和讀者的大力支持,成為財政宣傳的主要陣地。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財政在社會經濟領域的影響越來越大,宏觀調控的作用越來越強,對財政宣傳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增強刊物的時效性和信息,為廣大財政干部提供更寬闊的交流思想和經驗、體會的平臺,應廣大讀者的要求,《中國財政》將從 2008 年起改為半月刊。《中國財政》著力提高刊物權威性、專業性、指導性和可讀性,廣泛宣傳財政改革,全面關注社會民生,集中展示財政工作輝煌成就,為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同時,深深植根于財政系統,為廣大財政工作者提供更深情的人文關懷。此外,對以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確認的銷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應按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的收入、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應按分得產品日期確認的收入,等等。會計處理中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對稅法不允許的預提性質費用的調整。包括:應付職工薪酬、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煤礦企業的礦山維檢費以及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其他預提費用、預計負債等等。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應該與稅法保持一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國家鼓勵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會計處理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對超出稅前扣除限額的成本、費用支出額的調整。包括: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經過12個月以上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應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間負擔的合理借款費用;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職工教育經費(含上年結轉數);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工會經費;超過營業收入5‰、且超過實際發生額60%的業務招待費(扣除二者最小數);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營業收入15%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含上年結轉數);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支出。在會計處理時應該在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以前年度虧損的確認與彌補。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會計核算的稅前利潤額加、減諸如上述因素的影響額,再減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確認的虧損額后的余額,但“虧損”額只允許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彌補,超過5個年度不能再繼續彌補。
對稅收滯納金、贊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及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的調整。對上述費用支出在會計處理時相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對超范圍、超標準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生物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擅自縮短攤銷期的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以及超過金融部門利息標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