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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我國治理校園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要:隨著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的愈發關注,校園暴力事件成為輿論的焦點。目前,我國治理校園暴力法律制度存在校園暴力定義模糊、校園暴力專項立法缺位、校園暴力追責力度不夠等問題,主要原因在于相關立法缺乏科學性,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權威性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對我國治理校園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從三個方面開展:(一)明確校園暴力的定義;(二)制定有關校園暴力專門法;(三)建立健全追責機制。

  關鍵詞:校園暴力;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

法律論文發表

  一、我國治理校園暴力法律制度的現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統計資料表明:在涉嫌搶劫罪的校園暴力案件中,有超過80%的被告是未成年人;涉嫌強奸罪和強迫賣淫罪的被告人中,16至18周歲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最大,呈現出作案年輕化的趨勢。當今處于經濟快速增長時期,快速發展導致了消費主義的盛行,在這種影響下,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部分未成年人無法滿足自身的高消費需求,于是通過敲詐、盜竊、搶劫、綁架和其他手段非法向他人勒索錢財。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受到刺激而產生攻擊行為,瑣碎的小事往往會導致劇烈的變化,甚至會因為發生口角而導致暴力行為,使得犯罪行為產生極為隨意。因此,建構與完善校園暴力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在刑事法律方面,同學之間暴力毆打、辱罵,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可能會觸犯過失至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至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同學間以借錢、收取保護費的形式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可能觸犯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下調到12周歲,“惡意補足年齡”,使當事人不能以“年齡優勢”逃避司法公正。

  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不得以自身未成年為由拒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若被害人受傷或死亡,其監護人及其學校都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行政法規方面,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部分未達到刑法犯罪程度的行為將被處以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治安拘留等,但我國亦未針對校園暴力行為增加明確的法律條款。

  此外,關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也分散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中,但對校園暴力行為的規制多以倡議性表述為主,缺少一定的懲戒措施。

  二、我國治理校園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一)我國治理校園暴力制度的缺陷

  1.校園暴力定義模糊

  首先,在立法層面對校園暴力的定義以及行為性質尚未明確,學界也沒有統一的意見。因為有別于其他的安全事故,應對校園暴力的措施、承擔認定行為職責的部門以及認定標準、各方的責任劃分也都需要以立法明確校園暴力的性質為前提,如果沒有法律細化規定,出現重大校園暴力案件時,各方無法統一意見。其次,在談論“校園暴力”時還伴隨著另一個詞“校園欺凌”,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在我國學術界和法律界都沒有統一的定義。兩者在實施主體、實施范圍以及實施程度等多個方面都略有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校園暴力與校園欺凌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輕微的欺凌通過事態的發展可能演變為校園暴力。因此,校園暴力與校園欺凌的邊界并不是涇渭分明,也不宜分開治理校園暴力和校園欺凌。對于嚴重的校園暴力行為,如故意傷害他人人身安全,已上升為校園犯罪,則要訴諸于相關法律。

  2.校園暴力專項立法缺位

  2016年5月上海校園欺凌案中,被告人小敏和施暴者楊某某(15周歲)、張某(13周歲),將鮑嘉(化名)帶到楊某某宿舍內對其進行侮辱后,小敏等三人將鮑嘉帶回鮑嘉的寢室,又同何某某(14周歲)、黃某某(14周歲)用毆打、扇耳光、彈煙灰、逼迫抽煙、摸胸部等方式對其實施侮辱。在校園暴力中打架、毆打、辱罵通常是所有參與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除去主犯和從犯,在不可能明確其他人的行為后果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平均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秉承著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法律上并沒有對未成年人有實際上的懲罰措施,也沒有實質地讓其擔負損害結果。我國沒有現行關于校園暴力的專門的法律規定以及懲戒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說教無用,家長管教無力,對其懲罰和威懾也是必然需要的。現今刑事責任年齡已降低至12周歲,對青少年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和威懾力,卻忽視了懲罰之后如何進行科學的教育引導以及監督,因此更加凸顯校園暴力專項立法的重要性。目前,我國僅在《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設置了關于規制校園暴力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現行針對校園暴力犯罪的法律體系仍不成熟。

  3.校園暴力追責力度不夠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有關部門對于校園暴力的處置方式仍舊存在著認識不足、方法不當等問題。某些嚴重的校園暴力案件雖然已觸犯法律,但在學校、家長的“運作”之下最終大事化小,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這無疑是嚴重違背司法程序的。由于在執法過程中尚未充分發揮家長、學校的作用,以及就家長、學校如何參與該類案件作出明確的程序規定,執法主體很難有效利用這些重要的資源。校園暴力案件頻發的趨勢依然沒有能夠得到有效遏制,這些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卻是在責任追究層面“高舉輕放”的問題。這其中的一大部分案件雖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是實際上真正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例不高,多以警示性懲戒為主,法律的威懾力和震懾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總體而言,我國校園暴力案件的追責問題并沒有被足夠重視,從而導致校園暴力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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