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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美國相關立法(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法)兩個維度,透過美國聯邦法院的最新判例,對船方、碼頭裝卸公司(雇主)、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雇員)三者之間在《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賠償法》第905節(b)款下的關系,“船方”的雙重角色
,“船方”和“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概念的發展以及船方對于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的責任標準等相關議題進行了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礎上總結了船方在美國應對碼頭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索賠時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和處理建議,以維護船方合法權益。
關鍵詞:《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賠償法》;人身損害賠償;疏忽
船舶前往美國港口進行裝卸作業,船方經常面臨的一大難題就是如何應對來自裝卸工人和港口工人的索賠。這種困難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船方可能面臨的潛在索賠金額巨大,動輒百萬美金;第二,美國相關立法頗為復雜,法律制度設計迥異于其他法域;第三,美國相關司法豐富的審判實踐所體現出的靈活的“司法能動”性。因此,了解船方在美國海商法下對裝卸工人和港口工人的責任范圍、標準及歸責原則等內容,跟蹤其最新的法律觀點和發展趨勢,有助于船方提前采取防損措施,在當前貿易爭端持續的大背景下,對中國的船舶利益相關方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層面:《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賠償法》對船方責任的規定
(一)概述
《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賠償法》(Longshore and Harbor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簡稱《賠償法》),于1927年經由美國國會制定并通過。1972年和1984年,該法又經過了兩次大的修正,目前適用的是1984年的《賠償法》,收錄于《美國聯邦法典》第33卷,合計52節(條)。該法適用于美國可通航水域(包括與之相連接的突碼頭、橫碼頭、干船塢、集裝箱裝卸區、造船臺、船排或其他與之相連接的習慣上由雇主用于裝船、卸船、修船、拆船或造船的區域)。雇員(指任何從事海上職業的人,包括碼頭工人或其他從事碼頭工作的人員,以及包括修船、造船和拆船工人在內的任何港口工人)因工作引起的傷亡事故,雇員本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均可根據該法向雇主取得法定之賠償。[1]40
《賠償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碼頭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在工傷事故后,能夠迅速地、直接地從其裝卸公司雇主處取得基本的補償。因此,《賠償法》下,在裝卸工人因工傷事故向其雇主索賠時,立法技術上采用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一種回報機制(quid pro quo),即用賠償的確定性來換取雇員對其雇主在普通法下工傷索賠的其他救濟方式。與之配套的是一套行政加司法的救濟措施體制。碼頭裝卸工人及港口工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在向其雇主提出賠償要求時,首先需要進行的是行政程序。在事故發生后,首先應當由工人向賠償區的副專員提起申訴,如副專員調解不成,則案件移送勞工部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①
進行處理。這個階段屬于正式的行政訴訟程序,需作出正式裁決。當事人不服有關裁決可以向勞工部撫恤金復審委員會(Benefits Review Board,BRB)提出復議要求。如對最終的裁決結果仍然不滿意,則案件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工傷事故發生地所屬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有權審理第一審的案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二審法院,也即終審法院。《賠償法》也同時對有關賠償金的具體計算作了詳細的規定。這部分內容在實質上屬于社會保險立法的范疇,不在此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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