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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兩篇法律類碩士論文投稿范文,第一篇論文介紹了民族地區中職學校法律教育的思考,探討了如何做好藏區學校法律教育工作,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第二篇論文介紹了強制性規范在勞動法的應用,論文對先行勞動法的強制性規范問題進行可深入研究和分析。
《民族地區中職學校法律教育的思考》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對于法律方面的教育越來越重視。而在普法的過程中,關于中職學校法律教育工作的開展,就其特殊性,引起了專家學者的廣泛關注。因此,本文就針對藏區中職學校學生的特點,來談如何做好藏區學校法律教育工作,并提出相應的措施,以供參考。
關鍵詞:藏區;中職學校;法律教育
引言:
和普通的高校相比來說,中職學校的學生年紀一般都很小,缺乏一定的社會實踐,還不能很好的適應社會,而且大部分學生屬于叛逆期,做事容易沖動,加之藏區地理環境以及地區的特殊性,容易受到一些不良思想的誘惑,自覺不自覺的做出一些危害自身、他人、社會,甚至不利于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行為,因而,有必要加強藏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育,引導學生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政治性義務,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針對于此,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談。
1藏區中職學校進行法律教育的意義
就目前藏區中職學校整體的發展狀況來看,筆者認為,對學生進行一些法律方面的教育是很有意義的。首先,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畢竟對于中職學校的學生來說,因為年齡小,很多時候,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需要相應的引導。再者,進行法律教育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價值觀,以便于日后更好地投身于國家的建設中去。最后,加強對藏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育,通過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來影響家庭和社會,有利于民族地區的長治久字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2藏區中職學校法律教學的現狀
對于學生的法律教育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學校老師以及學生的共同努力。據筆者了解,在中職學校里,由于叛逆期的特殊原因,容易受到外面因素的干擾,不能很好約束自己的行為,因此,學校方面一定要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教育,讓學生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但據筆者調查,在藏區很多的中職學校對于法律教學工作沒有充分發揮重視起來。在藏區很多的中職學校都是將法律教育這門課程作為考查課來定的,這樣一來,就會讓學生認為,這門課不重要,沒有必要去學習,這就直接導致了源頭上的失誤[1]。
另外,國家編制的德育教材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內容少,只能學習一學期。這樣一來,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時間短,且信息量少,無法滿足對法律知識的深入學習。總之,由于對法律教育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從根源上就導致了學生法律知識的缺乏,很多時候就導致他們忽視法律的重要性。因此,藏區中職學校在重視專業課理論學習的同時,也要將法律教育抓起來,通過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教育,規范學生行為,養成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有利于樹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3藏區中職學校法律教學的思考
3.1法律教學方法的多樣性和實踐性:筆者認為,結合藏區地理環境以及地區的特殊性等因素,更應該加大對學生法律教育的力度。這就要求,要對法律教學的方法進行改革。對于中職學生來說,要結合藏區的實際,根據學生身心特點,有所針對性的進行教育,不應該停留在教條式的教育模式。老師可以在法律教學的課堂上,運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并利用多媒體,給學生觀看一些影片以及圖片,鼓勵學生運用學到的法律知識對生活中發生的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和思考,通過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和學生們的親身實踐,讓法律課堂也變得有趣起來,以此來吸引學生對于法律學習的興趣[2],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3.2法律教學內容的改革:就目前而言,我國的中職學校在進行法律教育教學之時,一般情況下都是以德育為主,而對法律知識的教育重視不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這種教育方式已經不適合現在的社會發展需求,所以說,有必要對法律教學內容進行改革。在教學過程中,要引用大量的現實案例,向學生進行分析。通過相應的實例,不僅能夠激發起學生的興趣,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另外,在教學時一定要把握好度。因為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僅僅是為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而并非把他們打造成法律界的人才,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不要過度的給學生施加壓力,我們教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學生最終養成法律意識。除此之外,因為每個地區發展情況是不同的,所以作為藏區的中職學校應該根據自身的特點,來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教育課程,同時也要保證課程的內容生動有趣、實用性較強,從而更好地開展法律教育工作[3]。
3.3創造法律意識培養的環境:在任何時候,環境對人來說都有著重要意義。那么,對于提高學生法律意識來說也是如此。為了更好地學習法律知識,學校有必要為學生創造出法治的氛圍。通過各種方式,來引起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比如說,做好校園法制文化宣傳。可以利用海報、宣傳欄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讓法律知識散布在學校的每個角落;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學校的校信通,定期給學生發送相關的法律知識,以此來引起他們的注意。當然,作為學校方面,有必要邀請一些專家給學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以此來引起學生的注意。
再者根據藏區的實際情況,來開展各類犯罪案件的模擬開庭,讓學生參與其中,從而更進一步了解法律知識,知道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筆者認為,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夠豐富學生的校園生活,有利于他們綜合素質的提高。結論:總而言之,藏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育工作必須要格外重視。法律知識作為培養學生正義感以及社會責任感的催化劑,有必要加強對其教學模式的改革。也要根據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課程,從而真正的做到法律教育的有效推進。畢竟,中職學校的法律教育工作是我們國家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希望本文的一些措施,能夠對解決藏區中職學校教育工作如何改進的問題有所幫助,從而真正的促進中職法律教育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張紅梅.高校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研究.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2]王茜,周林峰.淺談中職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科技致富向導.2012(5).
[3]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教學大綱.2008-12.
作者:任澤宇 單位:四川省藏文學校
《強制性規范在勞動法的應用》
摘要:勞動法是一部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重要法律,雖然其傾向于勞動者權益保護,但并沒有也不可能對所有的勞動權利進行法律層面的強制性規范。文章基于強制性規范的系統研究,對先行勞動法的強制性規范問題進行可深入研究和分析,結論對正確利用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勞動法;強制性規范;公共政策
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社會勞動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特別是農民工勞動權利保障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1]。在這一背景下,利用勞動法這一法律武器保障勞動者權利就顯得極為重要。顯然,強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但并不是任何法律條文和規定都是強制性規范。因此,對勞動法上的強制性規范進行研究,對利用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一、強制性規范的內涵
關于強制性規范,各國的名稱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是其內涵是基本一致的。具體而言,強制性規范是指實體法規范在與多國的法律產生沖突情況下的直接適用性,而這種適用性并不需要經過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授權。顯然,強制性規范具有顯著的優先性、絕對性和廣泛的約束性,體現出一個國家最為重要的政策性訴求和法院地國法與外國法之間的平等關系。
二、強制性規范在勞動法中的必要性分析
對現階段全球主要國家的勞動法進行分析顯示,其主要功能是對勞動基準法的主要內容進行具體化,從而實現比較明確的界定,進而通過這一實體法律實現勞動關系社會化趨勢的發展[2]。另一方面,由于勞動合同在反映社會勞動關系方面的重要性和關鍵性,而勞動者在其中具有顯著的從屬關系,必然會導致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準據法確定的主要方式,并被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所采用。相對于上述情況,英美法系還提出了一種彈性選法,也就是不對選法的方法進行預設。
在這種法制理念下,在確定勞動關系的過程中,主要以勞動合同所界定的規則內容作為選擇重點,直接考察勞動關系中勞動保護的內容和效果,并以此為基礎推進勞動法相關規定的落實。這種方式雖然能夠有效排除各種客觀因素的干擾,但是其較強的主觀性必然造成在預測和明確定位方面的諸多問題,同樣具有顯著的局限性,并不能使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得到全面、有效地保護。綜上所述,現行的所有自體選擇方法均具有顯著的局限性,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有效保護。鑒于此,有必要將強制性規范用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將其作為全面、有效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重要途徑。
三、勞動法的強制性規范分析
從全球情況來看,勞動法上的強制性規范的是不斷發展的過程[3]。在最初階段,勞動法的功能是試圖通過勞動合同穩定社會秩序,直到十九世紀的《法國民法典》才第一次將禁止解雇等相關強制性規范全面落實。2008年,《羅馬條例Ⅰ》對強制性規范進行了嚴格定義和說明,但是并沒有在歐盟范圍內形成統一認知。這說明,并不是所有的勞動關系問題均可以進行強制性規范。在這一背景下,我國于2010年實施的《法律適用法》對強制性規范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要對我國勞動法上的強制性規定形成系統化的認識,需要著力解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勞動者正當權益保護的覆蓋范圍。
結合2010年實施的《法律適用法》和國際司法實踐,在勞動合同框架下,勞動者有權選用合意的法律,但是在選法過程中必須要遵守法院地國家的強制性規范。具體而言,勞動者有選擇勞動合同適用法律的權利,但是在行使該項權利的前提下,需要以工作地的法律作為適用法。當地法院應該以當地法律進行定性,如果這種定性與強制性規范一致,則可直接采用;如果存在沖突,則以強制性規定為適用法。其次是明確強制性規范與公共秩序保留規定的關系。
第一,兩者的應用方式存在差異。強制性規定可以直接應用于勞動關系法律問題的個案,而公共秩序保留規定需要法院更換或拒絕適用法律。
第二,強制性規范會受到沖突法機制的必要約束,而公共秩序保留規定主要表現為對沖突法機制的優化。第三、國際上會對于一國的強制性規范以必要的法律效力,而公共秩序保留規定就不存在這一可能,同時還需要強制性規定的必要支持。
四、結語
隨著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我國的涉外勞動糾紛呈現出日益增加的態勢。雖然我國的《法律適用法》將強制性規范納入勞動者權益保護范疇,但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均適用于強制性規范。這就需我們進一步厘清勞動法上的強制性國法的適用范圍,以便有效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
[參考文獻]
[1]李鳳琴.涉外勞動爭議中中國勞動法律規范的適用[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604:131-136+143.
[2]齊彥偉.論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對弱者的保護———兼評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03:61-63.
[3]許軍珂.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勞動合同中的適用空間———兼論我國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立法的完善[J].政法論叢,2009,01:42-50.
作者:張熙 單位:玉溪師范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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