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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當下植物犯罪管理上的新制度,有關當前新法學的應用措施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政工論文。我們也知道現在刑事初查制度在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過程中具有極為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初查的性質、內容、手段、權限等問題使得自偵部門對初查的理解和適用較為混亂,因此,完善職務犯罪的初查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摘要:初查工作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關乎案件偵查工作的成功與否,從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初查實踐來看,我們的職務犯罪初查工作還存在種種問題,當前職務犯罪手段呈現多樣性和隱蔽性的特點,犯罪分子反偵察能力也在逐步提升,檢察干警要想打贏反貪和反瀆這兩場戰役,就必須下定決心發現并解決問題。
關鍵詞:職務犯罪;初查;初查計劃,政工論文發表
一、職務犯罪初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通常具有犯罪行為隱密或舉報時犯罪事實不清的特點,往往不能依據舉報線索內容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是否應當立案。這樣,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符合立案條件,而獲取據以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證據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初查,初查可以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接談舉報人或者其他知情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通過初查能夠調查清楚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甚至收集到犯罪的證據。
政工論文:《法學天地》,《法學天地》(雙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時代,1986年創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二、職務犯罪初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初查關系到能否立案,各級檢察機關都非常重視初查工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得職務犯罪的初查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初查的手段較為單一,造成初查工作打不開
隨著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職務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也不斷提高,但是初查的手段仍然是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最傳統的偵查手段,由于傳統的初查手段很難直接獲取案件的關鍵證據,導致初查工作局面打不開,難以成案。
(二)不重視制定初查計劃,甚至沒有初查計劃
初查工作中,制訂詳細周密的初查計劃具有統籌全盤的重要意義。但在實踐中,有的不制定初查計劃,辦案件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是一步,辦案步驟靠拍腦袋決定,往往會出現一步走錯,滿盤皆輸,有的僅僅制訂簡單通用的初查計劃,未及時按照已發生變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應調整和完善,致使初查方向出現偏差,陷于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困境;有的初查計劃眉毛胡子一把抓,容易出現無重點亂查,一些嚴重的違法問題無法在初查階段得到查證核實,使大案辦成小案。
(三)初查保密意識不強,打草驚蛇
初查作為偵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項極其謹慎、保密性極強的工作,尤其在當今通訊發達的時代,初查的保密工作更是十分必要。但由于一些偵查人員保密意識不強,不經意地走漏初查信息,導致被查對象采取反偵查手段,甚至玩失蹤,由于初查階段不能采取強制措置,找不到被查對象,最終導致初查工作前功盡棄。
(四)安全防范意識不強,存在安全隱患
有的單位和辦案人員急于調查收集犯罪證據,而忽視對初查階段的安全防范,初查工作存在不少隱患和險情,自偵部門和法警部門沒有密切合作,導致安全事件的發生。
三、完善職務犯罪初查工作的對策
職務犯罪案件初查是一項時間性、保密性、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檢察機關為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攻破案件,打擊職務犯罪,就必須在初查上下足功夫,力爭在初查階段獲取立案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為偵破案件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加強線索評估,提高線索可查性
線索來源千差萬別,內容有虛有實,質量參差不齊,價值大小不一,能否從中篩選出有價值、成案率高的線索進行重點初查、進而立案進行查處,這是開展初查工作的首要環節。一要認真分析案件線索的真實性。根據職務犯罪作案規律,應冷靜分析、判斷該線索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來源是否符合客觀實際,被舉報人犯罪行為的線索是否符合社會情理,被舉報人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可能性等問題。二要科學評估案件線索的可查性。只有對線索進行認真透徹的分析,評估掌握線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才能夠較好地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礎。如對舉報線索來源真實性大的,對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數額、經過等舉報較詳細的,對能找到相關人證、書證、物證的,對雖屬匿名舉報、但知曉詳情的,都具有較高的可查性。
(二)制定周密計劃,尋找初查突破口
只有在周密的計劃指導下, 正確地運用初查策略,才能保證初查有條不紊地順利開展,才能減小初查的阻力,才能實現初查的目的。初查計劃應做到“四個明確”:一是明確初查任務,即對一封舉報材料或舉報線索通過初查要達到什么目的。只有目的明確,才能圍繞中心,有的放矢的開展初查工作;二是明確初查范圍。初查工作不同于立案后的偵查工作,范圍不宜過大,應根據舉報材料提供的線索,經慎密、精心的分析后,有重點、有選擇地確定范圍;三是明確初查方法。初查時,應采取“反向”的方法進行,盡量避開被舉報人。找被調查人調查時,應嚴格法定程序單個進行,秘密調查的方法可使被調查人措手不及;四是明確初查人員。在初查人員的配備上,應根據案件的類型、所涉及專業知識、以及復雜與簡單程度等情況來配備。在制定初查計劃時,應涵蓋初查的基本內容:一要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初查首先要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個人履歷、家庭成員、社會關系、資產情況、個人嗜好等內容,其次還應當知曉被查對象所在單位相關業務知識、操作流程及所涉及的行業規章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二要選準案件突破口。在查清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后,接下來就要制訂周密可行的初查計劃,抓住主要問題,選準突破口,從要害處著眼,不要面面俱到,正所謂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對那些與初查的主要違法問題關系不大的線索和證據,則不要投入過多的精力,否則反而容易打草驚蛇。一般來說,初查的突破口應選擇犯罪事實較為明顯,取證把握較大,牽涉范圍小,查證所需時間短的重要線索,一案多對象的選擇重點對象初查,一案多罪名的選擇重點罪名初查。三要講究初查技巧。在初查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機應變,及時進行分析判斷,先收集容易得到的證據,再查證難以獲取的證據,先收集外圍證據,再查證被查對象的作案罪證。同時,還要善于與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進行協助調查,善于請舉報人、可靠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協助調查,以此來正確預測初查線索的發展趨勢和結果,不失時機地調整初查的方向和步驟,從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三)嚴明初查紀律,強化取證秘密性
如果初查目的、事宜、細節等被被查對象察覺,被查對象就會進行一系列反偵查活動,容易造成串供、毀證、潛逃和建立攻守同盟等多種不良情況發生,初查的對策就無法發揮作用,初查的成功就失去保障。因此,嚴明初查紀律,依法、秘密開展初查,對于確保初查法律效果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一要控制知情面。除檢察長、分管領導外,一般初查人員不超過三個人員為限,為防止泄密,辦案人員可以借出差、開會、培訓等名義,制造出封閉的環境。需要辦案人員以外的人予以協助時,要做到使協助人知其意而不知其情,努力使初查在秘密狀態下進行。二要注意掩飾身份。一般情況下,不正面接觸被查對象,而是向被查對象的對立面即知情人或舉報人了解情況,可以采取吃飯、聊天等比較輕松的方式,從中向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和證據。三要盡力隱晦意圖。為防止泄密或被被查對象察覺,辦案人員應根據案情實際,采取借審計查賬等方法,含而不露,隱而不發,讓人摸不準、猜不透初查的內容和意圖,有的放矢、巧妙初查。
(四)注重技術偵查,提高初查科技化
由于技術偵查手段是運用現代科技設備秘密地收集犯罪證據,是與職務犯罪日益組織化、智能化、隱蔽化做斗爭的最有力的偵查武器。雖然檢察機關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受到的制約因素很多,但其運用秘密跟蹤、電子監控、衛星定位、秘密錄音錄像、郵件檢查等技術偵查手段獲取證據是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傳統偵查措施所無法比擬的,實踐證明,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在獲取罪證方面是非常有成效的,因此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和配合,建立檢察機關啟動技術偵查的綠色通道,及時、全面、快速、有效地獲取相關證據。
總之,初查工作要有周密的計劃和策略,保證運用法律依據強化攻勢,突出證據觀念,使案件查實,查有結果,從而,為立案工作奠定扎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