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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管理新影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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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時代的進步中,法院改革上的新形式管理制度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加強對法學建設管理的新應用技巧呢?同時現在法學的新整治模式有哪些呢?文章最了相對應的介紹。

  摘要:要把法治素養作為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標。《法治決定》的一個亮點就是規定了考核領導干部的新指揮棒:“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法治決定》強調:“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如何用法治素養考核司法機關的領導班子和法官,是一個新課題。要防止長期以來考核中存在的形式主義。要研究出一套科學的考核指標和方法來測評法官的法治素養。法官是公正的形象,對法官要有高標準、嚴要求。

  關鍵詞:法院改革,法制管理,法學論文,政工師論文投稿

  法院還承擔著法治理論創新責任。這是法院實踐創新的必然延伸。司法實踐經驗需要不斷總結,司法理論創新需要植根于司法實踐。《法治決定》提出了法治理論創新任務:“圍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這個任務不僅僅是理論界的,也是實踐界的。經驗表明,協同創新是法治中國實踐和理論創新的可行途徑。

  一、審判獨立

  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改革決定》)明確提出司法改革目標:“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改革決定》和《法治決定》都強調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這是當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題。這一主題中包含著一個關鍵詞,那就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中國法學界討論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設問題的焦點,也是其他國家審視中國法治化水平的著眼點。“司法獨立”這個詞,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我們完全可以使用。要在世界法治競爭中贏得“法治話語權”,關鍵看我們在理論上如何運用“法治話語”,在實踐中如何實踐“法治話語”。回顧“民主”“人權”“法治”這些詞匯,我們以前大批特批,一概斥之為資產階級的虛偽幌子,將其視為資產階級的專利,一概扔掉,使得我們在話語權方面處于被動局面,今天它們都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獨立”也應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所追求的重要原則和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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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管理新影響制度

  中國有自己的司法獨立原則和模式。中國《憲法》第126、13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這個憲法原則,中國的司法獨立是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獨立。司法改革也必須緊緊圍繞憲法規定的審判權和檢察權獨立展開。我們不能說,中國根本沒有司法獨立,中國的審判權和檢察權獨立不屬于司法獨立,中國的法治是不講司法獨立的。我們可以說,中國與其他國家在司法獨立方式上是有區別的。對法院而言,司法獨立是指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的審判獨立。這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主和法治是一個道理。無論是民主,還是法治和司法獨立,中國都有自己的特色,首要特色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法治決定》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置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五項原則的首位,提出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并強調“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當然,黨對司法的領導是有界限的,絕不意味著可以直接干預司法權的具體行使。

  黨的領導和審判獨立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們不實行“三權分立”,但又要確保審判獨立,這就給我們提出了重大理論和實踐的創新任務,我們需要破解難題。

  法院的職責是審理案件、定紛止爭、定罪量刑,需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保證獨立裁判。為了“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法治決定》有創新。諸如,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這些舉措都可能有助于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但真正實行起來,情況可能比預想的更復雜,效果可能并非那么理想。

  《法治決定》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是《法治決定》的一個突出亮點。但是,這里也隱藏著難題。有些領導干部插手具體案件,是無法記錄的。比如,一個地方的一把手,不管是通過電話還是見面,向法院領導打招呼,沒法記錄;法院領導對法官口頭指示,法官心領神會,不敢記錄。中國是傳統影響較大、特別講人情的社會,很難杜絕以“打招呼”形式干擾獨立辦案。顯然,防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有待建立。

  審判獨立的難題還有很多。例如,中國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就構成了審判獨立的難題,而且十分突出。現行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存在悖論。《法治決定》強調:“要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但“黨組織推薦”常常異化為“一把手”的意志。只要法院領導的升遷命運主要依賴于黨委組織部門、“一把手”的賞識,干部升遷的指揮棒就會永遠影響法院領導的理性選擇,黨委政府干涉司法就難以避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亟需改革。同樣,只要法院不改變行政化色彩濃厚的缺陷,法官永遠陷于官僚式的升遷苦惱,審判獨立永遠存在重大局限。法官晉升有待破除以院長、庭長為特征的行政官僚制,確立科學的法官等級制。

  審判獨立的制度不是孤立的。為了實現審判獨立,我們需要創新與審判獨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創造一切可能的條件。

  二、嚴格司法

  《法治決定》提出“嚴格司法”,并用專條加以具體規定。作為黨的文件,如此突出強調嚴格司法,還是第一次。嚴格司法是對具體司法行為的基本要求、核心要求,主要內涵就是嚴格辦案。法官有了獨立的審判權,接下來就是嚴格辦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人民日報》上發表解讀《法治決定》的文章《推進嚴格司法》,認為:“嚴格司法是破解司法難題的主要抓手。”[1]這句話說得正確,但是,嚴格司法這一命題是個“老大難”。我們有很多好的法律,就是因為司法不嚴格,影響了法律的良好實施效果。盡快破解嚴格司法這一難題是法院護航法治中國建設的又一關鍵點。

  《法治決定》提出了嚴格司法的要求,即“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這一要求可濃縮為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其著重點就落在“公正”這兩個字上。一個法官,一個法院,老老實實、不折不扣地按照公正的要求去做,就是嚴格辦案。為了保證嚴格辦案,《法治決定》抓住了一個要害:“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中國近年來出現了多起重大冤假錯案,中央多次被震動。為此,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法治決定》確定了“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建立辦案責任制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重要途徑,也是嚴格辦案的必然要求。法官的權力是什么?法官影響甚至決定著他人的權利實現與命運。有權力就應有責任。誰辦案,誰負責,而且要終生負責。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其中有9起是命案,2起搶劫案,1起非法買賣不正規渠道槍支案。12起案件中,多數被無罪釋放的當事人稱受到過刑訊逼供或誘供。例如,河南省的楊波濤13年前因一起強奸殺人碎尸案,在看守所被關了10年,一直未能被定罪。其間,他經歷了商丘市中院3次判決極刑,河南省高院3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對他的起訴。楊波濤曾向媒體講述他遭遇的刑訊逼供:十幾個晝夜不能睡覺,被拳打腳踢、強灌屎尿。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從案發到被被槍決僅62天,案卷中有明顯的誘供和逼供的痕跡,呼格在檢察機關也表述過自己被逼供的情況,卻沒能得到調查。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遭到調查。上述冤假錯案,無論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都必須根據責任大小追究相關案件承辦人的責任。公安抓錯人,檢察院沒有把好關,法院沒有守住最后一道防線,都應該承擔責任。目前,處理冤假錯案相關責任人不夠嚴格。只有從嚴追究責任,才能培養辦案人的責任感。千萬不要小看一次冤假錯案。習近平同志在關于《法治決定》的說明中再次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培根的名言非常形象地表達了冤假錯案對司法公正的危害性。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共同破解如何防止冤假錯案這個難題已刻不容緩。

  三、有效監督

  《改革決定》單列第十部分規定“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法治決定》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也作了專項規定。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人民日報》上發表解讀《法治決定》的文章《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認為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解決司法突出問題的治本之策”[3]。這句話說得正確,但監督何其難。《法治決定》提出:“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潛規則長期盛行不衰,很難破除。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根深蒂固,積重難返。

  我們一直有監督,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紀檢、監察、人大等組織也在發揮監督職能。但監督效果卻并不理想,原因在于現有監督機制尚存缺陷。要達到對司法活動監督的良好效果,應著重抓以下三點:

  (1)以權力來制約權力。這是權力的本質和運行規律的必然要求。監督需要強調權力的平衡和抗衡。例如,在公檢法之間,重要的是強調權力的互相制約,而不是互相配合。長期以來,我們的公檢法在政法委領導下,過于強調合作。“文化大革命”時,公檢法甚至合并為一家。配合與監督并行是一個悖論。現在我們要改變各自分工、互相配合的老思路,強化公檢法相互之間的權力制衡,才能真正取得良好的監督效果。在法院內部,同樣應強調權力制約,強調用程序規范司法權的運行流程。程序法治與實體法治恰似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缺一不可。唯有強調程序,才能理清上下級法院之間、平級法院之間、法院領導與法官之間的關系,才能保證法治公正的實現。

  (2)以權利來制約權力。人民群眾享有廣泛的制約公權的權利。司法機關應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人民群眾只有在司法參與中才能實現有效監督。為此,《法治決定》專門單列“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這一項內容。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參與司法。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屬于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途徑,而且是重要途徑。雖然參與途徑有了,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難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目前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仍有很大局限性。比如,人民陪審員制度長期以來一定程度上就是個形式,單純增加陪審員數量不等同于良好的監督效果。保障人民群眾實現司法監督,還需做更深層次的制度創新。

  (3)以司法公開強化權力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公開,才談得上人民群眾的監督。為此,《法治決定》規定:“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杜絕暗箱操作”。司法公開要走在政府政務公開的前面,要全方位公開,要真正落實“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行動,反應了法院深化司法公開的決心與力度。但總體看,司法公開還遠遠不夠,應當擴大范圍,注重公開的實際效果。例如,“法院的行政管理”必須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維度,社會公眾有權了解法院人事、財務等情況,而且人事、財務等問題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威信,但目前法院一般都強調三大平臺公開,忽略行政管理維度的公開。又如,裁判文書公開,只考慮公開數量是絕對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強調裁判文書的理由,因為裁判理由是否充分是判斷司法公開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但許多已公開的裁判文書裁判理由明顯不充分。又如,雖然法院通過門戶網站、微博等形式公開大量信息,但信息公開受到電信基礎設施、人力資本局限,司法公開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根據杭州市電子政府發展指數的測評,13個縣(市、區)普遍存在電信基礎設施指數、人力資本指數不高的情況,很多家庭沒有電腦,或者平時不會使用電腦、很少上電腦。再如,司法公開內部考核效果不理想。到目前為止,全國只有浙江省實行司法透明指數第三方測評模式。相比之下,第三方測評比全國其他地方的法院內部考核明顯更科學,更具有公信力。司法公開的水平,要讓第三方評判,要讓群眾評判。由此可見,司法公開雖然是近幾年全國法院取得明顯成績的一項工作,但與權力監督目標之間存在很大距離。司法公開要做真文章,不能搞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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