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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門,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關鍵詞:法律,政工管理,高級政工師論文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于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并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于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面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法律微觀結構的探析
法律結構是指由各個必備的法律要素有機構成的法律系統。而法律要素是具體組成法律結構的基本因素,由于認識和研究者所處的時代不同,所選取的理論角度存在差異,歷史上也就產生了關于法律要素的諸多理論,主要代表是奧斯丁的命令說,哈特的規則說,德沃金的原則說,龐德的律令、理想、技術說,以及中國的三要素說。
奧斯丁法律定義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權、責任以及法律制裁。 奧斯丁認為,每一種法律或規則就是一個命令。具體講,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種希望和一種惡。其次,命令包含了責任、制裁和義務含義。奧斯丁去世后其理論對英國法學的影響有百年之久。
直到1961年, 牛津大學教授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書,哈特分別從內容、起源模式和適用范圍三個方面展開對奧斯汀的批判。哈特認為奧斯丁關于法律的定義是一個“失敗的記錄”。同時哈特提出“法律規則說”即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相結合,主要規則科以義務, 次要規則是寄生在第一種類型的規則之上的規則。此外還有三種補救規則, 分別是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
60年代中期由美國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德沃金發起哈特德沃金之爭,從規則的缺陷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兩個方面引出了德沃金的法律原則說,德沃金通過引述兩個著名的疑難案件,提出了與法律規則全然不同的法律原則的概念,他認為原則的適用則具有一種分量的向度,且原則的屬性包括內容上的妥當感和形式上的制度支持,妥當感居于首位,而僅以承認規則的形式并不能完全辨認原則;德沃金認為,法律原則同樣是法官裁斷案件時應當依據的標準,在沒有規則遵循時,原則對法官的行為也具有約束力,所以原則是必不可少的。
龐德是社會法學家,所以其對法律結構的觀點更多的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講的,他認為:“法律就是一種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運用權威性律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他所講的律令、技術、理想說包括了社會的各個方面。
中國的法律結構為三要素說,三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是指對各種法律的事件、狀態、行為進行概括抽象出他們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或者說是法律術語。法律規則是指法律中賦予一種事實狀態已明確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規定,法律規則的特性具有普遍性、確定性、指導性、可預見性、可操作性。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其特征為抽象性、穩定性、涵蓋面廣、邏輯結構簡單等。
中國之所以采取三要素說,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受前蘇聯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由于特定的歷史原因決定當時處于摸索中的中國以蘇聯為模仿的對象,從而一些學術型的問題也照搬蘇聯的,受到原蘇聯“國家與法的理論”體系的影響較大,并且當時奧斯丁的理論對世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因此中國的法的三要素中將法律概念作為要素之一,改革開放后我國受西方法理學的影響,自然也受到西方法理學說的影響,因此法律規則,法律原則也是法的要素。可見我國的法理學發展是建立在借鑒國外法學理論的基礎之上的。
二是中國歷史傳統的影響。雖然法的三要素是借鑒國外的理論,但也受中國歷史傳統的影響,為什么這三個內容作為中國的法的要素呢,首先是中國古代歷來人們的思維就是認識一個問題,先要明白它的最本質的性質,這種性質就是從概念中表現出來的,且中國自古以來的法律制度雖未明確規定概念,但都對相關法律詞匯做了說明。再者,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早就具有法律規則的一般特征了。最后,關于法律原則,古代立法中也有所體現,如“親親得相首匿”等,雖然這些都明顯帶有儒家政治特色,但都是法的組成部分。
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存在。馬克思關于法的理論對中國有著影響深遠。最明顯的就是對法律概念的界定上,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為實現其統治目的而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而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主人,所以說對法律概念的這個界定明確了法是維護人民的利益的,這也是對我國國體的體現。
因此,可以說,對法的要素的界定是借鑒外國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自身的特點和國情而成立的,可以說法的三要素理論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從而也對中國的法律制度的認識和適用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它讓人們從同一的共識出發認識法律,同時也從最大限度上縮小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使人民的利益能得到較好的維護。
二、結束語
筆者認為中國的法的三要素說就是適合當今的中國國情的理論,也為普遍的學者所認同,所以是適當的理論,當然隨著時代的轉變,及人們對法律更深層次的理解,它可能會被重新定義,這是知識發展的必然,相信我國的法學理論會有更深層次的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