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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執行檢察應主要實行同級監督,即執行監督的檢察機關與執行法院級別相對應,改變現行的抗訴監督的上級監督模式,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公平和效率成為了法律最為核心的價值。將民事執行案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并實行同級監督,正契合了當代社會公平和效率相平衡的法律價值觀。
關鍵詞:檢察監督,民事管理,刑法制度
法學雜志中曾這樣說到:根據“兩高”會簽文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監督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種違法情形: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將款物給付申請執行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當事人、案外人的書面異議、復議申請作出裁定的;無正當理由自立案之日起超過兩年未采取適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執行的款物,并經申請執行人認可后,仍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行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學雜志》,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28年來,《法學雜志》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辦刊特色,贏得了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讀者的歡迎。
實踐中,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主要集中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法院怠于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尚未超過2年);超標的執行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執行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為更好的適應民事執行領域維護公平正義的強烈訴求,有必要適度擴大目前的監督范圍。民事執行監督的范圍主要應包括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仲裁決定以及公證文書等活動,具體包括執行裁定、執行決定和執行行為。考慮到目前執行檢察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很多具體工作內容還需要逐步探索,筆者建議在目前的五種情形之外,增加對超范圍執行;執行案外人財產;執行人員不作為;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措施;執行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幾種情形的監督,以適應目前的形勢需要。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主要集中在民事抗訴再審后的訴后監督領域,主要對法院的裁判結果進行監督。應當說,將檢察監督延伸到執行監督領域,對法院的裁判結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是檢察工作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然需求。審判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內容,其基本內涵是要在法院的審判和執行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和正義的精神。豎如果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執行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必然會損害審判公正,進而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和信心。審判程序的結束只是當事人實體權利獲得了法律上的確認,權益的真正實現有賴于當事人的自動履行或法院的強制執行。當前,能夠自動履行的案件并不多,多數實體權益的實現更依賴于執行程序的保障。豏執行檢察監督的專門性、專業性和針對性決定了其成為對法院執行活動最有效的監督途徑。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基本對象是人民法院及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活動。檢察機關開展執行檢察工作,必須準確把握職能定位,堅持檢察監督不能代行執行權的基本要求。執行檢察監督作為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一項延伸和拓展,應當遵循民行檢察工作的基本規律和基本原則。
開展執行檢察應樹立規范意識。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執行檢察監督職責,監督程序、監督方式及法律文書都要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避免隨意性。
執行檢察監督是以公權力監督公權力。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既不代表執行案件當事人,也不代表人民法院;既不能代行執行權,也不能與法院共同執行或協助法院執行。
執行檢察監督應當適度。凡屬法院自由裁量權范圍的事項,如證據的采信,實體法律問題的決定等,檢察機關不得干預。檢察機關執行檢察啟動的時機和采取監督措施的強度都要適當,避免干涉司法獨立。
對于執行裁定、決定及具體執行實施行為中確有違法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檢察機關可及時采取檢察建議的方式指出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求執行法院和執行法官及時糾正。檢察建議的運用方法相對比較靈活,可以自由掌握,也便于法院接受。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違法情形擬發出檢察建議的,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依據和理由以書面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回復有異議的,還可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對于執行后可能出現執行回轉困難或根本無法實現執行回轉的案件,以及案外人遭到錯誤執行的案件,檢察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可以向法院發出《暫緩執行通知書》,盡量減少被執行人因裁判錯誤或執行錯誤而可能遭受的損失。檢察機關的《暫緩執行通知書》一經送達,法院即應暫緩對本案生效裁判的執行。
檢察人員在審查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未盡力進行執行和解或當事人雙方有和解傾向的情況,可主動聯系雙方當事人,積極參與并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解決實際糾紛矛盾,實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在辦理執行監督案件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享有調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即有權調閱或復制人民法院的卷宗、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檢察機關受理執行案件后,認為有必要的,有權向法院調取相關卷宗,法院應當迅速、及時地提供卷宗。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有權就當事人申請的或自己認為必要的情況展開調查和獲取有關證據。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詢問、查詢、錄音錄像、拍照、復印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要注意的是,此時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并非沒有限制,法院不能依職權調查的,檢察機關也不能調查,否則勢必打破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衡。五、加強民事執行檢察工作機制建設和規范化建設
民事執行檢察工作和其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有著一些共同特征,但也有其自身的不同特點。要將這項工作順利向前推進,必須根據其自身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工作機制建設和規范化建設。要建立健全執行監督辦案機制和考核考評機制。首先,應制定適應工作需要的辦案流程,包括受理、立案、審查、決定監督、發出法律文書、后續跟蹤監督等程序和環節都要具體、明晰。其次,要有相對統一的法律文書格式,統計報表和相關工作制度也要健全。再次,要設計、實施一套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民事執行監督工作考核考評體系,考評項目、考評標準及分值都應規范和細化。科學的考核考評體系不僅能夠進一步強化上級院對下級院執行監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還能夠為下級院指明這項工作的重心和發展方向,起到對工作的引領、促進作用。最后,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與人民法院信息溝通交流機制。開展執行監督要特別注重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及時協調解決好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才能夠保證執行檢察權在合法、合理、健康的軌道上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