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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檢察機關必須啟動審查程序,在當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況下,全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并不現實。因此,檢察機關應建立評估篩查工作機制,對申請理由可能不存在或不充分的案件不必啟動審查程序,以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本文選自:《東南亞研究》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東南亞研究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東南亞研究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東南亞研究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筆者認為,監所檢察部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應該以程序性審查為主,以實體性審查為輔。即:監所檢察部門發現本院及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辦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需要羈押情形的,以發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函》的形式,依訴訟階段分別移送偵查監督或公訴部門審查。
首先,確立以程序性審查為主,以實體性審查為輔的原則,符合立法原意。《規則》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是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情形,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檢察實踐中,“發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不適宜羈押的。二是在故意傷害(輕傷)、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在捕后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且得到了被害人充分諒解,社會危險性程度已大大減弱,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專門機構、專業人員作出司法鑒定或辦案部門予以確認,監所檢察部門無法、也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這就決定了監所檢察部門的審查只能是程序性的。
其次,確立以程序性審查為主,以實體性審查為輔的原則,符合檢察實際。檢察實踐中,由于監所檢察部門沒有參與訴訟活動,在沒有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準確了解案件全貌的情況下,僅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的表現或身體健康情況就要求有關部門改變強制措施,既不嚴肅,也不合規,還可能導致監督無效。反之,將“發現”的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移送辦案部門審查,由于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對案件事實、證據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有充分的把握,由他們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既節省審查時間,節約司法資源,又能保障公、檢、法及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有利于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
以逮捕條件做為羈押必要性審查標準,不是簡單的對原逮捕決定的復查,也不是為了糾正錯誤的逮捕決定,而是在原逮捕羈押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變化情況、進展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實表現及身體狀況等,綜合考評其社會危險性,就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進行審查。這既是現有訴訟監督程序的延伸,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檢察機關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涉及到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等多個內設部門。《規則》第六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檢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依據本條規定,監所檢察部門的審查職能涵蓋了捕后偵查、起訴、審判的訴訟全過程。這就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職能交叉。如: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監所部門同時發現某一輕傷害案件已經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已大大減弱。據此,公訴部門依據“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監所部門依據“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情形”的規定,同時啟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在當前公訴部門辦案人員相對緊張、監所部門監管任務相對繁重的情況下,這種職能交叉造成的重復勞動,是司法資源的浪費。二是引發了執法行為的混亂。如上述案例,公訴部門審查后,依據《刑訴法》第九十四的規定,直接作出了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送達偵查機關執行。監所檢察部門則依據《規則》第六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向偵查機關發出了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令出多門,使偵查機關無所適從。
《規則》第六百一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實踐中,依申請審查的啟動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應當式”,即凡是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檢察機關必須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一種是“可以式”,即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后,檢察機關可以依據《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可以依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直接決定是否改變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律師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并不當然地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檢察機關首先應依據《刑訴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強制措施的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改變強制措施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檢察機關“不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又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檢察機關可以啟動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