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事訴訟中的需要,更是當今社會的需要,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濫用權利,借以損害他人的和社會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化,不僅可以引導、規范人們的訴訟行為,而且有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誠信。
《法學論壇》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宗旨,遵循“傳播新思想、探討新問題、交流新成果、宣傳新法律、介紹新知識”的辦刊思路,立足科學前沿,關注法學基礎理論為主,側重法學應用理論和學術研究,以普及與提高,創新為主,著重刊登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學進度的最新動態,介紹法學領域的最新觀點,積極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涵
將誠實信用這樣一個原本屬于道德領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領域,使它被認可為一項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規范,這不僅僅是“道德規范法律化的”過程,同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正如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時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誠實信用原則,原本是市民社會生活中的一種道德規范,后來上升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由該規范對規范商品交易行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極端重要性所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在我國,早在1986年,民法通則中就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德國著名學者羅森貝克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較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處理繁雜的民事訴訟程序時應當采用明確的標準,而不應當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隨著法律的演變,誠實信用原則最終被確立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奧地利民事訴訟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次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對此,清華大學教授張衛平指出:“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行為時必須公正、誠實和善意”。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民事訴訟效益的實現
誠實信用原則有助于民事訴訟效益的實現。民事訴訟效益是指以較小的訴訟成本,實現較大的訴訟效益。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若均能很好地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將十分有利于民事訴訟效益的提高。首先,在不存在權利濫用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下,可以節約審判時間和節省各種費用;其次,審判過程及判決尤其是判決理由的充分闡述,將對所有的訴訟參加人及社會公眾有著良好的宣傳作用;再次,公正的審判和判決及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及法官在審判過程和判決時堅持誠實信用原則,都可以使民眾因信賴而生尊敬,從而加強了法院的權威,同時還能降低判決履行以及執行環節的成本和費用。
(二)有助于民事訴訟公正的實現
民事訴訟公正包含訴訟過程公正(即訴訟程序公正)和訴訟結果公正(實體公正)兩方面,只有兩方面的完美結合才能實現民事訴訟公正。盡管人們進行民事訴訟的最原始動機常常是為了實現實體公正,但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難以實現的。程序公正的具體標準主要包括:(1)裁判者應當中立;(2)糾紛解決者應平等對待當事人,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并給予公平的建議,對糾紛進行勸導;(3)裁決依據證據、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原則中對訴訟主體的誠信、善意的制約就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反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內容,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內容與程序公正的價值目標一致。如果不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允許當事人故意虛偽陳述,法院濫用裁量權,一方面會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降低訴訟效率;另一方面也對對方當事人明顯不公,這顯然違背訴訟程序公正和效率的目標。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實現民事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實踐的需要
訴權的擴張與保障權利相伴隨,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不誠信行為。其中常見的有: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提起毫無根據的訴訟(無中生有之訴)、調解中虛構事實達到非法目的、阻礙對方當人舉證、與案外人串通合謀惡意逃債、濫用訴訟權利、虛假作證等等。甚至出現更嚴重的就是司法腐敗,法官與當事人惡意串通制造假案,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等現象。這些不僅是對司法公正的挑釁,甚至是侮辱。
在民事訴訟中建立誠實信用原則,明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和義務,對于維護民事訴訟過程的正常秩序,提高訴訟效率都有深遠的意義和價值。眾所周知,民事訴訟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在訴訟過程中,不誠信現象的存在不僅會導致本身就稀缺的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會損害司法公信力,使司法蒙羞,成為“司法之恥”。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我國訴訟制度來說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適用
(一)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主體
關于誠信原則的適用主體是當事人之間,還是既包括當事人之間,又包括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問題,各國學者存在著不同的主張。日本的多數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應分別適用于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即一方面,當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請法院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來判斷應否予以適用;另一方面,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判斷是否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對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范圍加以界定的實際意義,主要是便于法院進行自由裁量。從訴訟的審判層面來看,由于判斷是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權限屬于法院,加之濫用訴訟權利也包括當事人濫用其與法院形成的審判法律關系中的訴訟權利。因此,在德國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可以適用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各方主體,作為主體之一的法院自在其內。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中并沒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主體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結構是由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組成。由此可見,我國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等等)。所以,下面就分別針對當事人、法院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分析。
1.當事人適用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
(1)禁止用不正當的方式或手段騙取有利于自己訴訟的地位。是指當事人不得使用不正當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處于比較有利的訴訟地位。例如,利用不正當的方式獲得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式所獲取的有利的訴訟地位,將視為無效。在今年民訴的修改中,對惡意訴訟作了以下規定:關于惡意訴訟,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嚴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禁止濫用訴訟權利,故意拖延訴訟。在訴訟當事人享有廣泛訴訟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即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當事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拖延訴訟,或者阻撓訴訟的進行。當事人在訴訟中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應當制止。例如證據突襲,即“一審不舉二審舉、二審不舉再審舉”,意圖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訴訟被動,輕則增加時間,重則有理也會敗訴。這種典型的不誠信行為在實踐中經常出現,針對這種行為,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對舉證時效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的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的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3)履行真實義務,禁止在訴訟中弄虛作假,影響法院對案件的真實判斷。真實義務,是指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應當真實陳述,不得有所隱瞞和虛構。當事人違反真實義務不僅是對另一方當事人正當權利的侵犯,還是對法院司法權威的蔑視。對此應當予以一定的法律責任,可根據情節嚴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法院對當事人所做的虛假陳述認定的話,必然會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2.法院適用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一,禁止突襲性裁判。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尊重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充分攻擊和防御機會,以防止裁判給當事人造成突襲。突襲性裁判將剝奪當事人對裁判結果預測的可能性,不能使當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擊和防御機會,嚴重損害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應保障法律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論機會。在民事訴訟中不過多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第二,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為當事人創造平等的訴訟條件。實事求是,一視同仁,不得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待雙方當事人。
第三,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實施自由裁量權時,要根據具體的案情本著誠實、善意的心態作出決定。不能因為地方保護主義,利用職權,或者故意規避法律法規。這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予以排除。
3.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適用
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我國法律對這些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也有一些要求。如: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得濫用和超越代理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不得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作出虛假鑒定等等。這些要求都間接說明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
(二)完善和強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責任
公開審判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等授權性規范是對當事人自主權和自治權的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則是對當事人自主權、自治權的限制,屬于義務性的法律規范。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為了確保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必須同時規定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道德危險行為的法律后果,進一步完善和強化違反該原則的法律責任。首先,可以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濫用訴權、反訴權以及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給他人或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他人或對方當事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次,在《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中,增加第112條和第113條,關于當事人之間惡意訴訟以及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違反誠信原則制裁的規定;最后,對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等不誠信行為,一方面應將其作為啟動再審的法定理由,以彰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程序性規定的獨立價值,另一方面通過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規定對法官的懲戒措施加以控制和預防。
四、結語
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官判案同樣根據的是事實依據。在民事訴訟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判明事實的依據主要來自當事人。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允許當事人基于惡意目的,故意弄虛作假,混淆事實,故意做虛假陳述,以延遲訴訟。因此,我國訴訟制度在不斷完善的同時,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學說,制定出符合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