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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產階層(或中產階級),是社會穩定的基石;能否形成以中產階層為主體的“橄欖型”社會結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否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高品質民主的前提條件。文章發表在《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上,是綜述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中產階層,民主與憲政
中產階級(或中產階層),是指人們低層次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滿足,且中等層次的“感情需求和尊重需求”也得到了較好滿足,但不到追求高層次的“自我實現需求”的階級(或階層);由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且大部分人的財富是以家庭為單元擁有的,所以中產階級主要由“中產家庭”組成。
在社會轉型中社會結構的變化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表征。當今中國的社會結構已經形成了一個現代化社會群體結構的雛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出現了一個不斷擴大的社會中間群體和企業家群體,同時群體之間的位序已經在中國確立,這個位序的排列取決于組織資源、經濟資源、文化資源的擁有量,誰的資源越多,誰的社會地位等級的排列次序就越高。現代化的群體位序的確立,有利于現代化進程,有利于向上流動,人們經過自己的努力可以獲得上升的通道。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領域內的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結構也在發生著變化,在中國傳統的產業工人和農民之外,出現了一個新的中產階層[3]。這個自1949年中國革命勝利后就退出歷史舞臺的階層,現在不但再生了,而且其生長和發展的勢頭極其迅猛。僅僅在幾年前,美國未來學家奈斯比特還頗為大膽地預測,20世紀末中國中產階層的人數將達到100萬人。
但現實的發展卻遠遠超出了奈斯比特的預測:在一項新近完成的研究中,中國中產階層的人數已達到8000萬人以上;[4]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的官員則指出,自2001年起的未來5年內,中國將有2億人口進入中產階層消費群;[5]盡管仍然存在著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中國官方在正式的文本中尚未使用"中產階層"(middle class)的概念(使用"中等收入階層"或"中等收入群體"的概念是一個常見的替代),但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社會結構出現了新的變動,一個新的社會階層業已出現并獲得了官方的承認。
在中國,由于自農耕社會以來,農民一直是社會的主體,它占到全社會人口的90%以上。加之中國社會自近代以來一直承受著相當大的人口壓力,可耕土地本身的有限和地權的極度不均,決定了這90%的農村人口常常處在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最下層,也使得我們的農業長期以來一直處在糊口水平。在這90%的農民和上層社會的少數皇權官宦階層之間,有一個人數不多的鄉村士紳階層。
這一階層具有組織協調民間社會的作用,[8]也可以作"貧民大眾和官方之間的緩沖階層"。[9]現代意義上的中國中產階層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并在20世紀上半葉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1949年的革命之后,中國中產階層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在毛澤東時代,不僅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資料已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包括房屋在內的私有財產都不能名正言順地受到保護,加之這些收入處在中等水平的人群政治地位和社會聲望也參差不齊,其中作為一般社會中中產階層之中堅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知識分子則屬于團結和改造的對象,更遑論對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生活走向發生影響。
一、中產階層的成長與民主制度
1、現實中國中產階層成長的困境
據《南方周末》報道,在20世紀80年代初,河北省有一個盧龍縣,該縣城關公社四街第四生產隊有62戶農民,由于實行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當時把集體的財產被分成2.4萬元現金和價值2.5萬元的機器設備,而姚青山等32戶農民分得這些機器設備。得到現金的30戶農民分錢后各自散去,而分得機器設備的農民在姚青山的帶領下辦起了永平紙箱廠。10年后,這個當初的小紙箱發展到了總資產達2000多萬元的企業集團,成了盧龍縣最大規模的企業。
面對著企業的發展,盧龍縣政府開始向該企業伸手,試圖將該企業納入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由此企業與政府產生了嚴重的沖突。1992年6月,盧龍縣政府突然派出縣審計局進入該企業集團進行審計,并宣布停止該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這突如其來的變故遭到以姚青山為首的32戶農民強烈抵制。32戶農民極力主張,該企業是由他們合伙出資建成,政府沒有出一分錢,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任何人都無權決定處置企業的財產。
這下可惱怒了政府,一方面縣檢察院以莫須有的罪名批準逮捕姚青山,另一方面縣法院作出該企業"破產"的裁定,縣政府隨即組成多個部門參加"破產清算小組",將該企業的產成品、部分機器設備等于廉價變賣。不下幾個月,這個曾經是當地經濟支柱的企業,很快就灰飛煙滅。姚青山打入牢房,其他農民的生活又回到其困苦的過去。[12]
這個案例可以引發我們的許多思考……然而它實實在在地告訴我們:中國中產階層的形成并不在于民眾的知識教育水平、個人能力及擁有財富的多少,而在于一種制度安排是擴張民眾的生活權利的空間,還是控制民眾生活權利的空間,甚至于剝奪民眾個人生活權利的空間。如果是前者,個人的原初的稟賦僅是個人發展的一個方面,并不是個人發展的全部,重要的是這種機制能夠激勵民眾千方百計地把自己的潛能發揮出來,激勵民眾努力而為。
如果是后者,當個人的生活權利空間被剝奪、個人的財富被掠奪的時候,那么這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一定會停滯不前,甚至于停止。連社會經濟發展都停止了,中產階層如何可形成呢?可見,如果政府與民爭利,如果政府隨時都想控制民眾生活權利的空間,如果政府要想掠奪民眾個人財富或其財富掠奪得不到保護,那么中產階層社會要形成是不可能了!這就是中國中產階層社會形成的最大障礙與困難。
2、中產階層與民主的關聯:中產階層是法治民主的保衛者,而憲政又來保衛保衛者
人類社會發展的漫長歷史告訴我們,一個安定的社會,中產階層處于舉足輕重的基柱地位,它負有緩和社會財富分布偏向極端,亦是低層社會的經濟依靠,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隨著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不能及時制造等量齊觀的中產階層,再過幾年將會形成不可收拾之貧富懸殊局面,內亂危機隨時有爆發的可能性。有貧有富是任何社會的必然現象,只要是合理的差距,這反而是促進人的上進心和競爭力,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當今中國社會的危機之一是缺乏一大群的中產階層。中產階層的衍生,部分是由低層社會的窮人奮斗而來,一個國家、社會越多中產階層,亦顯示出這國家的開放公平及政治制度健全。
從理論上來看,以自由為導向的法治民主制度可能是最穩健的民主制度,但是它要成為現實的制度,必需有適當的社會基礎,如果沒有適當的社會基礎,即使勉強實行了民主制度,它也無法持久,這是每一次民主浪潮出現回流的重要原因,也是每一次民主化之后軍事政變接踵而來的重要原因。而所有重要條件里面,最重要的社會基礎就是龐大且穩定的中產階層基礎。從古希臘到現代的中產階層與民主制度歷史發展進程中可以得到些許啟示。[13]
從近代史的發展歷程來看,中產階層的成長與產業革命有很大的關系。在工業革命初期,貿易資本家獨領風騷,他們把商業利潤投資于工業,從而變成了產業資本家(英國、荷蘭、比利時,然后是美國)。在工業革命的中期和后期,中產階層的特性有了一定的變化,獲得了新的特點。
因為在這一階段,巨型公司和現代官僚制國家得到了發展,管理和官僚階層作為新的上層中產階層出現了,與此同時一個數量眾多的新的白領辦公室工人也加入了中產階層的隊伍,而在當代社會,中產階層隊伍里更增加了專家治國論者,工程師、應用科學家、計算機專家和當代高技術、福利國家經濟體制所必要的職業服務人員。中產階層的官僚化或者組織化引起了許多思想家對于法治民主命運的擔心。
那么,在正在實現工業化的發展中國家里,中產階層是否是現代法治民主的可靠基礎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發展中國家的中產階層已經在現代職業領域占據了主導地位,過著以個人幸福為核心價值的現代生活,為自己的事業貢獻著專業的和非專業的知識。
中產階層的迅速成長,使得曾經為快速工業化和高度的政治整合作出貢獻的專制政治顯得過時了。因為專制的控制對有教養的中產階層來說是沒有必要的,對于有教養的中產階層來說,穩定的法治民主更能夠激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所需要的活力。中產階層是發展中國家實現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其原因有如下四個方面:首先,教育良好的中產階層的確從未體驗過現代法治民主,但他們均向往民主,因為他們在自己的國家親身經歷過暴虐的專制統治的危害。其次,發展中國家的中產階層均活躍地追求法律的保護,因為中產階層已經覺察到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的禍害。中產階層普遍拒絕某些政治勢力壟斷國家權力。
即使是在國家官僚結構中就職的中產階層也在拒絕國家權力的壟斷,因為在獨裁的等級結構中他們也同樣深受上級的迫害。第三,發展中國家的中產階層無論是在官僚結構之內還是之外,均教育良好,都希望在演說、文章、藝術作品以及個人生活中表達自己,這些表達是為獨裁的發展中國家所嚴格控制的。從政治輿論到搖滾音樂均要受到檢查的專制制度,是不可能與日益壯大的、受過大學教育的新中產階層和平共處的。
第四,發展中國家的中產階層也傾向于追求更多的選擇,如自由選擇職業、居住地點和消費方式。由于獨裁專制的發展中國家一般都以這樣那樣的理由通過政治強制來限制中產階層的更多的自由選擇,要求更多的經濟和社會選擇的自由,必然意味著尋求更少的政治強制。這加強了尋求政治自由和運用憲法和法律制約國家權力的壓力。在發展中國家,中產階層是反對政治獨裁、捍衛法治、制約政治權力、建設法治民主的核心力量。
中產階層是法治民主的保衛者,那么"誰來保衛保衛者"呢?以法律來制約權力,以任期來強制權力的制度化更替,可以遏制政治領導人的可能發作的非理性行為,從而保護中產階層的利益。只有法律(尤其是憲法)才能保衛保護者,使新中產階層免受官僚組織的侵害,從而維護法治民主。為了尋求法律的保護,新中產階層在公共領域里表現出強烈的保護法律的責任和參與政治的愿望,他們在政治過程中驚人地活躍,堅決支持法律程序,積極參與政治,強烈反對專制獨裁統治,從而以權力和憲法權利來制約權力、保護自己。二、中產階層與憲政法治
1、憲政與憲政法治
憲政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呢?憲政所要解決的問題可由對下面兩個問題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憲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樣實現憲政的功能?"前一個問題是價值問題,后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關于第一個問題,卡爾·J· 弗里德里希認為,憲法和憲政的本質,"可以通過提出這樣的問題而被揭示:憲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為其功用旨在達成的政治目標。在這其中,核心的目標是保護身為政治人的政治社會中的每個成員,保護他們享有真正的自治。
今天我在此談論的憲政主義通常被認為與20世紀兩個最偉大的法律理論家的思想相聯系。這兩個法律理論家一個是奧地利人漢斯·凱爾森(Han Kelsen),另一個是英國人哈特(H. L. AHart)。這兩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礎不是法律的,法律賴以建立的基礎不是法。法律賴以建立的基礎是經驗政治以及社會、文化上對法律統治的接受。
憲法權威之下的秩序被稱為"憲制法治"(constitutional 'rule of law')。它區別于古代的法治,因為它以憲法為指針,以代議機構為核心。它區別于人治,不僅因為它是依既定的法律規則行事,而且因為它包含了責任原則,即要求政府向公民或通過代表機構向公民間接負責、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責成統治者的責任就不可能有穩定持久的憲法秩序。靠統治者個人良心或承諾承擔責任,那是人治,最多不過是開明的專制主義。
憲政的最終保障取決于社會和公民,即托克維爾所講的"民情"。所謂民情,它不僅指通常所說的心理習慣方面的東西,而且包括人們所擁有的各種見解和社會上流行的不同觀點,以及人們的生活習慣所遵循的全部思想。憲法的真正基礎是人民的美德和主權,法律必須依靠原則的公正以及國民對它感興趣才能獲得支持,憲法的鞏固依靠風俗的善良,依靠對神圣人權的知識和理解。
2、中產階層的視野:憲法制度創新
如前所述,一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其中產階層的演進是一個重要的表征,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它漸漸處于"橄欖"的腰身段,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民主制度和全面小康的建設,而要真正實現這樣的目標,唯一的路徑是在憲政法治的框架內,進行憲法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最近在紀念現行憲法實施20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就落實憲法和改善憲法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很有創意的觀點。這是他在就任新職后發表的第一次公開講話就強調憲法的至上權威,似乎預示著以人民主權和依法治國為基本方略的中國政治現代化正在邁向更高的發展階段。
為了創造適宜的制度環境,盡快發育中產階層,涉及到與憲法有關的本人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作為。
(1) 將正義作為改革和創新的第一價值選擇
自從18世紀歐洲啟蒙思潮發端以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便從根本上改變了這個世界,成為影響全人類的最基本信仰。在過去的20世紀,人類都是在對"發展"和"平等"這兩個主題的追逐和搖擺中度過的。所有關于社會治理的理論和思潮,都力圖在這兩者之間尋找適當的平衡點。具體而言,在健康的力量正在生長和發育、社會總體走向繁榮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正視更廣大社會群體的基本訴求,對生存保障、對幸福生活和美好未來、對社會公正的訴求。沒有人能忽視也不應該忽視他們的訴求,尤其是在一個變革的年代,正義往往會成為變動的代價而被輕易支付,但成為悖論的另一面是:越是變動的時代,人們也越需要正義,需要公正。而要實現公正的根本路徑已在我國現代化的進程中清晰顯現:規則公正是最起碼的公正,如果沒有透明和公正的規則,權錢交易可以獲得巨額利潤,這對公正將是釜底抽薪。即使在規則平等的前提下,天生稟賦的差異,加上成功者對利潤最大化的追逐,仍然會導致結果的巨大差異。此時,便需要政府在教育、就業、保障等公共政策上進行有效的調節,更多地傾向困難群體,以維持社會的總體和諧,這被稱為是"矯正的正義"。而在公共政策的選擇受到各種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相互影響的情況下,保障各個群體的政治權利便成為能夠實現"矯正的正義"的當務之急。也只有在政治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障的情況下,制定公正的規則這一更為重要的前提才成為可能。
(2)關顧相關階層和群體
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社會底層出現了一些演變,這是一個客觀現象,至于路徑選擇,首先要給所有的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權利。當我們討論上不公問題的時候,應該注意從傳統的輕徭薄賦模式中跳出來,從十六大提出的制度創新、體制創新、政治文明的角度,從憲法角度考慮農民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弱勢地位,同時也能促使政治體制改革更上一層樓。其次,不要僅僅從分配后果上來考慮,更應該關注問題的發生機制即生產機制。如果總是在分配環節重拳出擊,強化二次分配,這樣對保護社會各方面的生產積極性是不利的。在保護相關階層或者弱勢群體利益方面,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經濟利益的根本保障,一個政治權利沒有保障的社會階層,其經濟利益不會安全。在新一輪的圈地運動中,政府不應該走在批發商前面,圈地之后再賣個好價錢(即在土地爭遷與土地批租之間的巨大差額),它應該主動退出,負責把土地批發商組織起來,與犧牲土地的農民進行談判,并負責監督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游戲規則。[20]只有這樣,在兼顧了其他相關階層的時候,中產階層的培育和壯大才是現實可行的。
(3)憲政創新的路徑選擇
現行憲法已經采取憲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了三次小改。如果要在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第四修正案的話,首先應該順著1999年憲法改正的制度變遷路徑,把包括私營經濟在內的私有財產權益作為一項不可侵犯的永久性公民基本權利加以確認,同時規定財產權的內容必須符合公共福利并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加以嚴格限制。其次應該在勞動權利的項下規定職工和農民的集團交涉權以及其他方式的集團行動權,以便與中產階層的實力增大和有產者利益保護措施的強化取得適當的均衡。再次,還有必要在憲法修正案法治國家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政府的中立化,并建立和健全從制度上協調不同集團利益的各種方式方法。在國家機關和制度方面,應該補充規定對一切違憲的法律、法規、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措施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條款。最后,應該把包括加強政治協商會議的功能、引進司法審查制度、界定地方自治的權限等在內的國家權力結構重組作為最主要的議題。[21注釋:
[1] 陸學藝:"需要以公平為導向的社會政策",載《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3版。
[2] 李強:"'青黃不接'的中等收入群體急待發育",載《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第4版。
[3] 由于以前我們對"階級"的過度使用,致使現在國人對它產生了"厭倦"情緒,在當今我們的語境中本人也更傾向于使用"中產階層"來代替"中產階層",盡管本人認為這兩者在社會學或者法社會學意義上沒有太大的區別。市民社會是與中產階層相關的一個重要概念,有關市民社會的長成與法治化的闡述,可參見張清:"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的長成及其法治化",《法律發展片論》,中國科學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而中產階層與市民社會之間的關聯,本人將另文論述。
職稱論文查詢情況:《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是由吉林省教育廳主管、吉林廣播電視大學主辦的本科教育類刊物,全國廣播電視大學系統優秀期刊,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8-7508;國內統一刊號:CN22-1297/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