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日韩亚洲,一本一本a久久,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探析奧斯汀言語行理論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要:以言表意行為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說話行為,即說出有意義的語句。而以言施事的行為是說話人在說出語句時所想要表達的意圖或想要達到的目的。例6中,說話人可能是想告訴聽話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聽話人把刀遞給他,或者是要警告對方要當心刀。這就是言之所為或以言施事。這種以言施事的行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為同時完成的。

  關鍵詞:奧斯汀,以言表意行為,以言施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

  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語行為理論是當代西方語言哲學中日常語言學派的一種理論。奧斯汀是英國劍橋大學哲學教授,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概述

  奧斯汀首先提出語言使用問題并對之進行認真研究。他認為,語言研究的對象不應該是詞和句子,而是應該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書中不僅首先探討了語言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具體地研究了其中的一個問題,那就是說話本身為何就是一種行為。

  他的言語行為理論認為人們在以言行事,說出某句話便是做出某件事,說任何一句話時,人們同時要完成3種行為:以言表意行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為(thepelfocutionaryact)。奧斯汀認為,以言表意行為表達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為表達的是說話人的意圖,也稱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為指行為意圖一旦被受話人所領會而對其產生的影響或效果。關于以言施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奧斯汀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他認為,言語行為是以言表意行為的有意義的單位,完成行為方式的話語是言語行為的主要形式。

  奧斯汀認為,以言施事行為是約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約定俗成的。對于以言施事行為,說話者必須在遵守一定的慣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為依賴于語境,不一定通過話語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確定的。因為語言是一個關系性的功能結構,“它的各個要素只能在此統一的框架內才能理解”。由于話語發生在一定數量與交往雙方相關的個人、社會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內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們必須涉及社會語言學、民族交際學、語用學、跨文化交際學等研究領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話語含義。由于任何言說、思想和文本都將是一定語言結構功能作用的結果,所以傳統意義上的主體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則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結構——語境(context)或對話者之間共同建構的語義場。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為:以言施事行為是通過一定的話語形式,通過協定的步驟與協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為是協定的(conventiona1)。從這點看,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方面,從而突出了用語言做事或言語的社會功能。

  我們來看看他的理論在實際中的用法。奧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稱陳述語句,和有所為之言(performaifves),或稱實施行為語句。陳述語句的功能是陳述事實,描述過程或狀態,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質。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與此相反,施為語句的功能則是實施某種行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這里,“命名”、“打賭”、“勸告”、“道歉”和“宣判”等行為在適當的情境里通過說出這些語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語句無所謂真或假。奧斯汀強調指出,許多類似例2的陳述句在一定的語境里都不是陳述事件或描述狀態,而是說話者正在實施的某種行為的組成部分。奧斯汀的一個基本觀點是認為言語本身是一種行為,他稱之為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概括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許諾”(promies)這類施為動詞的現在時態在其主語為第一人稱單數時也可以用于陳述句中。在一定條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陳述(statement)。

  施為語句雖然不像陳述語句有真假之分,但卻有適當或者不適當之差別。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給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時還沒有其他參加命名典禮的人在場,也沒有船臺、香檳酒等,那么即使他說出:

  例4 IchristenthissihpLiebrte.

  也不能完成給船命名這一行為。要成功地給一艘船命名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否則,所說出的有關命名的施為語句是無效的。奧斯汀認為施為語句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才能成功地實施某種行為。他把這種條件稱作“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滿足適合條件的施為語句都是不適當的。奧斯汀認為不適當的施為語句有3種類型。

  第一,如果說話人不處于完成某種行為的地位,或者說話人想要完成某種行為的對象不適合于那個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過說出一個施為語句來實施他想要完成的行為。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無效”施為語句。例如在許多文化里,丈夫僅僅對妻子說一聲“Idivorceyou”并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因為在這些文化里離婚必須通過一定的規約或法律程序才能實現。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說3遍這樣的話確能構成離婚。

  第二,如果說話人不是誠心誠意地說出施為語句,則這種施為語句也是無效的。假如某人說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實施所許諾的行為,或者他根本沒有能力完成所許諾的行為,那么這種許諾便是無效的。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濫用”施為語句。

  第三,說話人說出施為語句并已產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某人說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沒有以禮相待對方。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是“違背承諾”。

  奧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把施為語句概括為一類特殊的語句:說出這類語句就是作某種事情,而不僅僅是陳述某種狀態。施為語句能完成相應的行為是因為存在特定的規約把言語同慣例性的行為聯系起來。同陳述語句從真與假角度來判斷不一樣,施為語句只能根據其是否滿足了合適條件來區分適當或不適當。正是在這一區分依據的基礎上,奧斯汀才試圖從語言形式上來概括施為語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動詞可以用在施為語句里,且只有用在施為語句里的動詞可以跟副詞hereby(就此)同現。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 we b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ln ten miles on Sundays.

  這里dcelare表明是施為動詞,而ebat和Flitr則不是。將前述句法標準和這里的詞匯標準合在一起,可以把施為語句定義為:主語為單數第一人稱的主動語態,陳述語氣句,其主要動詞為一個現在時態的施為動詞,并與副詞heerby同現。

  2奧斯汀言語行為三分說

  奧斯汀把作為整體的言語行為分為3個層次,即認為在說些什么時,我們可能以3種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這3層意義的做些什么分別稱為“以言表意行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為。奧斯汀把最為通常意義上的“說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為稱為“以言表意行為”的實施。他在談到以言表意行為的幾個地方說法基本一致,都主張以言表意行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義,即我們以言意指事態或者事實。這樣,我們的言語就存在著與世界中的事實是否相符的問題,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奧斯汀還進一步對以言表意行為進行剖析。他認為,即使在這種最為通常的“說些什么”的意義上,我們也可以區分出不同層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發音”(phonetic)行為;其次是“發語”(phatic)行為;再次是“發言”(rhetic)行為,即說話者發出某些聲音,說出了一個語句,“說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說話者發出作為語句“貓在草席上”的一串聲音——“貓在草席上”——以便說貓在草席上這件事。

  奧斯汀承認,盡管對以言表意行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無法解釋施事話語和記述話語的對照問題。為了弄清話語所言之外的“所為”,還需進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為”。

  第二,以言施事行為。所謂“以言施事行為”,從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說話當中所實施的行為,即在說話中實施了言外之事。奧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這種行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為,而Proimes是指在說話中所實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說“1willcometomorrow”中行許諾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構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盡管Y(許諾)與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種言語行為。

  第三,以言取效行為。所謂“以言取效行為”是指說話者在說了些什么之后通常還可能對聽者、說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之產生不是以言施事行為,因為它不是在說話中所實施的行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畢竟與以言表意行為和以言施事行為有關,是經由說話產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種言語行為,實際上是收言后之果。

  如果做更進一步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以言表意的行為是說話人說出某個具有一定涵義(—)和所指(refer—ence)的語句,如:

  例6 TheknifeisOnthetable.

  以言施事行為是3種言語行為里最重要的一種,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言語的功能是多種多樣的。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要使用言語。在一個特定的情境里,為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而使用的語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議還是命令,是許諾還是宣告,是值得考究的。語言哲學家常常用“力量”(force)這個術語來討論某個詞或某個表意語句是具有“建議”力量還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奧斯汀把在這個意義上實施的言語行為稱作以言施事的行為,即說出一個語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種言語行為,或者說一種行為是在說出某個語句中完成的。奧斯汀把這種關于語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論稱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ocufionaryfocres)理論。

  然而以言取效的行為是說話人通過說出語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說話人說出:

  例7 rnledoorisopen.

  聽話人聽到這個語句后就去把門關上。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說出一個有意義的語句不僅同時是實施某種以言實施行為,而且往往對聽話人,說話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為產生某種效果。奧斯汀把實施的這種行為稱作以言取效行為。

  以言取效行為與以言施事行為的區別是個重要問題。奧斯汀認為,以言施事力量與以言所取效果(eprlocuifonaryefect)雖有聯系,但卻是說話這一復雜行為的獨立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語句具有的如“許諾”、“威脅”、“請求”、“陳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則是指語句對聽話人的信念,態度或行為所產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適當的語調和副語言手段對乙說出具有“請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語句:

  例8 Openthedor!

  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門打開。這樣一種效果正是甲說出這個語句的意圖。在這里應注意的是,不要把預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請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例9 YouCal’tdohtat.這個語句可能具有“抗議”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則可能是制止了聽話人的行為,或者使他醒悟過來,或者使他煩惱。

  以言施事行為是直接通過與說出某個語句相聯系的規約力量實現的,因而至少在原則上是確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為則是說出某個語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過說出某個特定話語而規約地實現的。以言取效行為即包括預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預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確定的。一切言語行為都同時既是表意行為也是施事行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為。

主站蜘蛛池模板: 遵义市| 宁津县| 乐亭县| 九龙城区| 格尔木市| 永安市| 嵊泗县| 桦甸市| 昌邑市| 余江县| 江城| 施秉县| 哈巴河县| 醴陵市| 邯郸县| 兴城市| 永丰县| 天祝| 乌兰察布市| 湖州市| 临高县| 凤庆县| 太谷县| 军事| 辽宁省| 康乐县| 建宁县| 彭山县| 上杭县| 四川省| 武宁县| 宁国市| 汉中市| 苗栗县| 开远市| 成都市| 宁武县| 浑源县| 广平县| 福海县| 海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