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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的民訴法修改中可增加檢察機關民事督促起訴職能的規定,明確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法律效力。
一、檢察機關開展民事督促起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檢察機關開展民事督促起訴的必要性
在經濟轉型過程中,部分人利用手中的權力鉆國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國家財產或損害國家利益謀取個人私利,由于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原因,往往沒有具體的人或機構來行使相關的法律權利,維護國家的利益。國有資產流失是對全民共同財富的掠奪,是一種極不公平的財富分配方式,會造成最本質的社會不公。如檢察機關立足立法監督職能,以督促起訴的形式督促國有資產管理者和經營者提起民事訴訟,則既為保護國有資產開辟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也豐富了民事檢察監督的內涵。
(二)檢察機關開展民事督促起訴的可行性
第一,檢察機關民事督促起訴符合憲法和法律關于檢察權性質、職能的規定。首先,檢察機關具有代表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身份,督促起訴這種方式能夠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其次,民事督促起訴權不會影響法院的審判活動,更不會破壞訴訟結構的平衡,另外,檢察機關在發出督促起訴書后并不參與具體的訴訟,因而不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造成影響。
第二,從具體操作上看,在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中,檢察機關不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但又通過比較簡便而有相當力度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不僅從實質上解決了問題,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
二、當前民事督促起訴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督促起訴這項工作依然處于探索階段,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一)法律依據尚不充分。民事督促起訴作為近年來一項保護國有資產的創新性、探索性的工作,雖然有一定的法理依據,但是法律卻沒有專門關于督促起訴具體程序的規定,檢察機關督促起訴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畢竟是客觀事實。
(二)缺乏獲取案源的途徑。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的督促起訴案件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督促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機關。由于國有資產種類繁多,涉及的管理部門也比較多,檢察機關對眾多領域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可能流失的環節和渠道等的了解不夠全面和準確,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在客觀上表現為發現案件線索難。從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督促起訴案件線索來源看,絕大多數的案件線索是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的,只有很少線索來源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其作用的發揮還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工作機制尚不健全。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規定,督促起訴工作在程序上還不夠規范,檢察機關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民事督促起訴工作中,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溝通協調、線索移送、信息交流、調查協作等工作機制,難以形成合力。民事檢察部門與反貪、瀆檢、控告等業務部門之間在線索移送、信息交流等方面,缺乏明文規定,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
(四)相關部門配合不夠,工作開展難度大。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確,檢察機關要做好督促起訴工作,法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顯得尤為重要。有些法院對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采取排斥態度,拒絕在裁判文書中表明檢察機關督促起訴。而在有些地方,這項工作的開展依賴于個人關系,檢法兩家的領導關系比較融洽的,工作就開展得比較好,一旦人員變動就容易產生變化,對工作的穩定開展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