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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師職稱論文電信競爭商業賄賂行為評述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經濟學時間:瀏覽:

  內容提要:電信指利用電子技術在不同的地點之間傳遞信息。電信包括不同種類的遠距離通訊方式,破除壟斷,鼓勵競爭,是促進中國電信市場健康發展的核心因素。公平、有效的競爭能激發電信市場的活力,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文章發表在《中國發展觀察》上,是通信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商業賄賂,電信競爭,評述

  不正當的、惡性的電信市場競爭不但擾亂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損害用戶利益。同時也阻礙了技術進步、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社會利益。在電信競爭中的不正當行為中,商業賄賂尤為突出。令人擔憂的是,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致使電信市場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有蔓延之勢。本文擬就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表現形態、危害性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簡要評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為最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為此,世界許多國家的競爭法都將商業賄賂作為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與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1、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分為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兩大類。本文所指的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主要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商業行賄行為,即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對人或有關人員,提供獲得電信服務交易機會或有力交易條件,以引誘其作出有利于行賄者的行為,其目的是促成交易活動或取得經營上的便利,以擠掉同業競爭者或實現更高的市場占有率。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主體,是電信業務的經營者。這里應明確的是,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職工為了公司利益在履行職務中實施的賄賂行為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商業賄賂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代理商為了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利益實施的賄賂行為也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商業賄賂行為。

  (2)電信經營者的商業賄賂行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和獲取經濟利。這里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爭奪市場,排擠競爭對手。應該指出的是,只要電信業務的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利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了對方單位或電信消費者,即使沒有達到其目的,也同樣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2、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態

  對于電信經營而言,競爭的終極目標是為了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對于電信市場而言,競爭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使電信產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得以迅速實現。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向社會提供通信產品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通過公平競爭去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化。然而,由于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的出現,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賄者一邊傾斜。電信資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行賄者一邊,這勢必嚴重地阻礙了電信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影響了電信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先進技術與有效需求的緊密結合。目前,電信市場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態種類繁多,但從交易手段的角度上講主要有兩大類,即“帳外暗中”與“附贈行為”。

  關于電信商業賄賂中的“帳外暗中”行為

  在電信市場的競爭中,尤其是電信建設市場競爭中,一方為了排擠競爭的對方以賄賂的手段收買交易對象,大都是以“帳外暗中”的手段實現的。“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這里的“帳”是指電信企業依法設定的財務帳,“帳外暗中”就是沒有在企業依法設定的財務帳上如實記載。有的電信經營者認為,只要“入賬”就不存在“帳外暗中”的問題,這完全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應該明確,“入賬”必須如實反映事實真相,如果是弄虛作假,同樣屬于“帳外暗中”。事實上,實施商業賄賂的電信企業大都有“賬”,只是在入賬時采用了掩蓋商業賄賂這一真實事實的入賬方式。因此,電信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和獲取經濟利益,采用“帳外暗中”的手段賄賂了交易對象,就構成商業賄賂。如果企業是采用帳內公開給予,應該說,與“帳外暗中”給予相比,更為囂張惡劣,更是構成商業賄賂。

  事實上,中國的電信、寬帶和有線電視網絡建設的“最后一公里”都存在著事實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筆者建議,電信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最后一公里”的監管,因為電信建設中的“最后一公里”壟斷問題,不但剝奪了廣大電信用戶的選擇權,重要的是其從根本上制約了公平競爭的電信市場秩序的形成。

  3、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性

  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作為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社會有以下嚴重的危害:

  (1)電信商業賄賂行為扭曲了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的本質。商業賄賂行為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發揮正常作用,阻礙了電信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它的存在和蔓延,干擾了電信經營者間的公平競爭,使誠實信用經營的電信企業論為受害者,妨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電信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電信資源要想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必須通過電信市場公平、有序、有效的競爭。商業賄賂使資源不合理的、非公平的向行賄者一方流動,這勢必影響和阻礙電信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首先,商業賄賂阻礙了電信技術進步。眾所周知,電信業引入競爭的根本動因是技術進步。4 如果允許某些電信運營商通過商業賄賂去輕而易舉地配置資源話,那么,就勢必會挫傷那些在競爭中主動地投入大量人財物,研究、開發新技術、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去滿足市場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積極性。

  其次,商業賄賂阻礙了電信服務質量的提高。我國電信引入競爭后,新的運營上的出現,對傳統的運營上構成了很大的競爭壓力,為此,各運營商紛紛采取措施采用新設備和技術,改善服務水平與質量,使網絡的運行質量明顯提高。然而,由于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的出現,從根本上影響了電信服務水平與質量的改善與提高,因為商業賄賂比提高服務水平與質量更能獲得資源,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4、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

  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中一種常見且危害較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各國的競爭法都明令禁止,并給予嚴厲制裁。例如,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譽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12條規定:“(1)在營業中競爭目的對某企業的職員或其受托人提出,允諾或給予好處,而要求自己或第三者以不公正的方式在貨物或勞務方面中選,應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罰金。(2)企業的職員,受托人在營業中為保證以不公正的方式在競爭中挑選某人的貨物或勞務而要求,接受允諾或接受好處的,處同樣懲罰。”6 該條應該是世界上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最早規定。

  我國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也給予嚴厲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顯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賄賂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首選責任是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如果這些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將依照受賄罪處罰;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受賄行為的,依受賄罪定罪處罰。關于行賄方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行賄罪處罰。

  通信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中國發展觀察》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以發展為主線,以經濟為重點的綜合性月刊。發展中心的專家群,是月刊的強力支持者和基本作者。本刊從政策的角度觀察、探索中國的發展道路,力爭用鮮活、通俗的文字為“思者”開辟一塊自由的園地。

  注釋:

  1 邱本:《市場競爭法論》73頁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 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

  3 吳基傳 《世界電信業分析與思考》62頁 新華出版社

  4 “醫藥商品流通中的讓利于回扣”,載《人民日報》199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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