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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通過增加創新投入以提升創新水平,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獲取競爭優勢,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愈來愈重要。鑒于此,文中基于混改背景,以2014—2018年滬深 A股制造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為樣本,結合外部市場競爭環境,運用多元回歸分析方法,研究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的關系。結果表明: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呈倒“U”型關系。市場競爭調節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在高管股權激勵較低時,市場競爭增加了股權激勵的正向作用;在高管股權激勵較高時,市場競爭削弱了股權激勵的抑制作用。進一步區分股權混合度之后發現,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倒“ U”型關系在“部分混改”企業中更明顯。因此,混合所有制企業應當結合內外部環境以及自身所處的混改階段來制定合適的股權激勵制度,進而提高企業的創新水平。
關鍵詞:混合所有制;高管股權激勵;創新投入;市場競爭;股權混合度
引言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的加速推進,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科技創新提升至國家發展戰略地位,成為了當下高質量發展的加速器。而對于我國正在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而言,科技創新也已成為了其經濟增長的來源和獲取競爭優勢,實現長遠發展的基礎。企業的創新投入作為技術創新的主要來源,其支出水平會影響混合所有制企業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競爭力,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同時,企業高管作為企業主要的決策者,其對創新投入的積極性和提升企業的創新水平尤為重要。因此,如何提高高管創新投入的積極性已成為企業發展和國家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股權激勵通過給予經營者部分股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讓他們能站在公司主人的角度,更好地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服務。因而提高高管創新積極性方面,股權激勵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目前學術界關于股權激勵對創新投入的影響還沒有統一定論。一種觀點,基于利益趨同假說認為股權激勵的激勵期限長,能改善代理問題,減少經理人的機會行為[1-2],使得企業高管更加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提高創新投入,實現企業長期價值的提升[3-4]。另一種觀點,基于壕溝效應假說卻認為股權激勵不存在或者存在負激勵效果,股權激勵將提高管理者抵御外部壓力的能力[5],使其更加短視[6],產生不利于企業創新的利己行為[7]。此外,也有學者的研究發現二者呈倒“U”型關系(朱德勝、李少臣[8],苗淑娟、夏朦和孟慶順[9],周菲、楊棟旭[10]等)等等。然而,現有的研究一般只是研究二者的直接關系,鮮有人基于特殊的制度背景,結合外部環境因素來探究二者的關系。創新作為企業的一種行為決策,會受到內外部因素的共同影響,僅僅從其中的一方面來進行研究顯然是不夠全面的。市場競爭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其競爭強弱勢必也會影響企業高管的創新決策。同時,企業高管在做決策時往往會權衡利弊以實現利益最大化,那么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不同,是否也會影響股權激勵對創新投入的影響呢?再者,對于正在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來說,他們擁有有別于一般企業的管理層,是由擁有政治背景的“行政高管”與擁有市場背景的“市場高管”組成,那么在這樣的情境下,企業不同的混改程度是否也會影響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的關系呢?對于以上問題的探究回答,有助于從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出發,為企業在混改背景下增強其創新能力提供參考。制造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已成為當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點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關鍵動力。制造業企業對于自主創新能力要求較高,是技術創新的主要傳播者。因此,文中結合外部市場競爭環境,以我國 2014—2018年滬深 A股制造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為樣本,研究在混改背景下,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以及在不同的市場競爭和不同的混改程度下,高管股權激勵對創新投入的影響。
1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1 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創新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的核心力量,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的所有者為了企業的長遠發展,勢必會增加企業的創新投入,積極開展創新活動。然而,由于創新活動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并且其回報周期長,風險高,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高管往往為了自身利益而規避風險,相比于長期利益他們可能更偏好于短期利益。此外,由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和委托代理問題,也加劇了公司股東和高管在利益和目標方面的偏差,大大降低了高管進行創新投入的積極性。鑒于此,國內外學者也進行了相應的研究。張維迎[11]認為致使股東和高管人員出現效用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不匹配,因此授予高管部分股權可以帶來一定的激勵效果,降低代理成本。Jensen和Meckling認為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緩解委托代理問題,而高管持股作為股權激勵的一種形式,有助于緩解企業代理人與所有者之間的矛盾,使代理人更加關注企業長期的發展,減少做出損害企業所有者利益的行為,進而提高創新投入的積極性。游春[12]通過實證研究發現股權激勵可以幫助高管克服風險厭惡傾向,促進公司風險承擔,優化資本的分配效率。考慮到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在進一步區分國有控股情況后,陳妍[13]發現國家相對控股時,股權激勵和薪酬激勵都能提高創新績效。而當國家絕對控股時,股權激勵的效果并不顯著。因此,結合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來研究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是很有必要的。當然,也有部分學者得出了相反的結論。Beyer[14]認為隨著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他們會產生只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所有者利益的動機,進而引發有損公司利益的隧道挖掘行為。黃新建,尤珊珊[15]運用多元線性回歸、Tobit模型、PSM模型研究發現高管股權激勵減少了創新投入及產出。石泓、高崇[16]以高新技術企業為樣本進行了研究,發現提升股權激勵強度并不能有效促進研發支出,股權激勵的強度不是越高越好。由此可見目前學術界對于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的關系尚未達成統一的共識。然而,高管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應該存在區間效應。當高管持股保持在一定范圍之內,實施股權激勵有助于統一企業高管與股東的利益,增加高管的“主人翁”意識,進而使其考慮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積極開展企業創新活動;當高管持股超過一定范圍時,隨著高管持股比例的不斷增加,此時由于高管受到資本市場的監督與監管的威脅減小,而對企業的影響力和抵抗外部壓力的能力增強,導致其更多的注重自身的利益,產生利益攫取行為,從而抑制企業的創新活動。基于此,提出假設1:
H1: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呈倒 “U ”型關系。
1.2 市場競爭的調節作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面對被取代的風險,企業只有積極開展各種創新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從而實現企業長期穩定發展。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可以讓企業高管擁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進而讓高管自身的利益與企業長遠利益捆綁在一起,做出更加有助于企業長遠發展的決策。李春玲、李瑞萌和李念[17]研究發現,在實施“激勵型”股票期權時,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更有助于緩解股東和高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減少股東對高管監管的代理成本,更有效地抑制高管的風險厭惡行為,增加高管對風險項目的投資。而對于正在進行混改的國有企業,楊紅英、童露[18]研究發現,一方面,隨著非國有資本競爭機制的引入,國有企業的活力得到增強。另一方面,因為非國有資本擁有一定的力量與國有資本相抗衡,所以他們可以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利益,此時股權激勵就能發揮出較好的激勵效果。因此,在市場競爭較激烈時,企業高管為了自身的長遠利益,可能往往會約束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增加企業的創新投資,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另一方面,雖然股權激勵過高時會產生壕溝效應,但是當市場競爭激烈時,通過市場競爭的比較,企業所有者可以獲取管理層更全面的信息。此外,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股東更注重政策目標,而非國有股東則更側重追求利益,由此導致的二者目標的差異勢必也會使得股東增加其監督力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壓縮管理層謀求個人利益的空間,約束管理層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動機。其次,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認為,當人某一層次的需要相對滿足以后,就會向高一層次發展,對更高層次需求的追求就成為其行為的驅動力。企業高管,作為企業形象的代表已經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因而他們勢必會更加注重滿足自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當市場競爭激烈時,企業面臨清算破產的風險就會增大,此時若企業破產,不僅會使得企業高管失去現在享有的所有福利,而且還會對其社會聲譽、地位和職業生涯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企業高管為了維護自身的社會形象與長遠發展,勢必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其利益攫取行為,更多的關注企業的發展。王旭、徐向藝[19]通過研究也發現良好的創新績效會幫助企業和高管樹立良好的社會聲譽,輻射至聲譽市場,高管個人聲譽隨之“水漲船高”。因此,當市場競爭較強時,高管股權激勵對創新投入的負向影響會相對減弱。基于此,提出假設2。H2:市場競爭調節高管股權激勵與創新投入之間的關系,即在股權激勵較低時,市場競爭增加了股權激勵的正向作用;在股權激勵較高時,市場競爭削弱了股權激勵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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