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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為了探究綠色創新在環境規制與企業績效間關系的中介效應,以及政府科技資助在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間關系的調節效應,以中國30個省份2009—2017年的面板數據為樣本,運用中介和調節效應模型進行分析。研究表明,命令型和市場型環境規制不僅直接對企業績效具有激勵效應,而且還通過綠色產品創新和綠色工藝創新間接提升企業績效;政府科技資助能夠強化命令型和市場型環境規制對綠色產品創新的激勵效應,但卻在命令型環境規制與綠色工藝創新間的關系起負向調節作用,在市場型環境規制與綠色工藝創新間的關系起不顯著的正向調節作用。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適度加強命令型環境規制,逐步加大環境稅征收范圍和力度,實行差異化環保稅率,充分發揮環境規制與政府科技資助政策協同效應,將政府科技資助偏向綠色工藝創新等策略性建議。
關鍵詞:環境規制;綠色創新;企業績效;中介效應;調節效應

0 引言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經濟在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資源的不斷耗竭,污染排放迅速攀升,自然環境日益惡化,過去粗放型的發展模式已經難以為繼,如何實現經濟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1]。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必須堅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這就意味著綠色創新將成為中國未來經濟發展的新引擎。綠色創新也稱生態創新,最早是由Fussler & James于1996年首次提出,后經James將其明確定義為“顯著降低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并能給利益相關者帶來增值的新產品或新工藝”[2]。由于綠色創新能夠降低對環境的破壞,進而塑造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日益受到各國政府、企業和學者的關注,如何有效驅動綠色創新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3]。然而囿于資源環境市場失效、企業家環保意識淡薄、傳統發展模式路徑依賴等因素的阻礙,企業往往缺乏綠色創新動力[4]。因此,僅靠一般的技術推動和市場拉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來自于政府環境規制的特殊動力[5]。新古典經濟學家認為,過于苛刻的環境規制會加重企業治理污染的負擔并占用創新資源,降低企業利潤,擠占企業綠色技術創新資金,從而抑制企業綠色創新,產生遵循成本效應,而“波特假說”對該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設計合理的環境規制能夠刺激技術創新,產生創新補償效應,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6-7]。
自從波特假說提出以來,學者們對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但研究結論卻存在較大分歧,多數實證研究支持環境規制能夠對綠色創新產生激勵效應[8-11],但也有研究表明,環境規制對綠色創新具有阻礙作用[12-13],還有學者認為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之間關系存在不確定性[14]。環境規制能否促進企業進行綠色創新的關鍵是環境規制能否通過綠色創新提升企業績效。但現有研究大多聚焦在“弱波特假說”的驗證,即適當的環境規制能否促進企業綠色創新,而對“強波特假說”所提及的適當的環境規制不僅能夠促進企業綠色創新,而且還能通過企業綠色創新增強自身競爭力,進而實現環境和經濟績效的雙贏實證研究卻很少。鑒于此,文中將環境規制、綠色創新和企業績效納入同一研究框架,探究在綠色創新中介下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間接傳導路徑,同時鑒于綠色創新的“雙重外部性”,單憑環境規制無法解決綠色創新的雙重目標,政府還需要給予一定的綠色創新科技資助,引入政府科技資助與環境規制的交叉項,探究政府科技資助在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之間關系的調節效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可以為政府部門制定促進企業綠色創新的政策體系提供參考依據,同時也有助于增強企業管理者對環境規制、綠色創新與企業績效引擎機制的認知,使企業管理者主動響應政府環境規制壓力,積極開展綠色創新實踐活動。
1 研究設計
1.1 模型設定首先,以企業績效為被解釋變量,分別將命令型和市場型環境規制作為核心解釋變量,考察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總效應。為了消除遺漏變量對模型估計結果的影響,根據相關文獻和研究理論,將外商直接投資、國際貿易、產業結構、人力資本以及企業規模作為控制變量;同時考慮到企業生產活動具有延續性,如果采用靜態面板模型進行分析,往往存在著嚴重的模型設定問題,使得分析結果存在較大偏誤,所以在模型中加入被解釋變量的滯后一期值,建立如下的基準動態面板回歸模型
LnMit),c0,c1和c為待估系數。若c2顯著不為零,說明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總效應存在,可進行下一步的中介效應檢驗;若c2顯著為零,說明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總效應不存在,停止后續的中介效應檢驗。其次,在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總效應存在的前提下,分別將綠色產品創新和綠色工藝創新作為中介變量,構建如下分層動態面板回歸模型
LnGPIit-1分別為綠色產品創新當期和滯后一期值;
LnGPDit和LnGPDit-1分別為綠色工藝創新當期和滯后一期值,其他符號說明同前。方程(2)和(3)分別是命令型和市場型環境規制對中介變量綠色產品創新和綠色工藝創新的回歸模型,方程(4)和(5)是在基準回歸方程(1)的基礎上分別增加中介變量綠色產品創新和綠色工藝創新的回歸模型。在方程(2)和(4)中,如果α2和γ3均顯著則說明綠色產品創新在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與企業績效間的中介效應一定存在;如果α2和γ3至少有一個不顯著則需要進行Sobel檢驗,當Sobel檢驗統計量通過顯著性檢驗時說明上述中介效應存在。在中介效應存在的前提下,如果方程(4)的系數γ2顯著則說明為部分中介效應,即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除了直接影響企業績效外,還通過綠色產品創新影響企業績效;如果系數γ2不顯著則說明為完全中介效應模型,即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完全通過綠色產品創新實現。方程(3)和(5)的綠色工藝創新對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與企業績效間的中介效應檢驗方法同上。最后,考慮到綠色創新的雙重外部性,理論上環境規制可以解決綠色創新的負外部性,但無法解決綠色創新的正外部性。政府科技資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企業綠色創新投入的不足,解決綠色創新的正外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綠色創新風險。基于此,在方程(6)和(8)考察政府科技資助對綠色創新影響效應的基礎上,在方程(7)和(9)中增加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與政府科技資助的交叉項,檢驗政府科技資助在命令型或市場型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間關系的調節效應,即政府科技資助的增加對環境規制的綠色創新效應究竟是強化還是弱化。
1.2 變量選取
1.2.1 企業績效
在已有的研究文獻中,企業績效通常包含財務和非財務兩類指標,常用的財務指標包括總資產回報率、凈資產收益率、市場占有率、利潤、利潤增長率、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增長率以及Tobin’s Q等[15-16];非財務指標包括顧客滿意度、顧客忠誠度、企業形象、品牌知名度以及行業關系等。通過對上述指標的綜合比較,選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作為企業績效的測量指標。
1.2.2 綠色創新
與傳統的技術創新相比,綠色產品創新除了關注產品的質量、功能以及可靠性外,同時關注降低原材料、能源的使用和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綠色工藝創新則強調在生產的過程中通過原有設備升級改造、工藝技術改良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等方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借鑒現有研究成果,用各地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與能源消耗量比值衡量綠色產品創新[17-18],該比值越大,說明綠色產品創新水平越高;用地區研發內部經費支出以及地區技術改造經費之和來反映綠色工藝創新,該值越大,說明綠色工藝創新水平越強。
1.2.3 環境規制
命令型環境規制是指政府或環保機構為了保護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的總稱,并以強制性方式執行。學界對命令型環境規制的測量方法由于角度不同從而分歧較大,主要衡量指標包括:環境法律、法規個數、建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環境污染治理投資以及污染治理投資綜合指數法等。對市場型環境規制的衡量方法分歧較小,排污費作為衡量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的替代指標逐漸得到學界的廣泛認可[19-20]。鑒于數據的可獲得性等因素,研究采用環境污染治理投資衡量命令型環境規制,主要因為該指標綜合更強,更具有代表性,同樣采用學界廣泛接受的排污費衡量市場型環境規制。
1.2.4 其他變量
為了控制遺漏變量對模型估計結果的影響,借鑒相關文獻的做法,將外商直接投資、國際貿易、產業結構、人力資本以及企業規模作為控制變量。其中,外商直接投資采用以人民幣表示的外商直接投資額占該地區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衡量;國際貿易采用進出口總額占地區國內生產總值(GDP)比值衡量;產業結構選用地區第三產業產值占地區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值表征;人力資本采用萬人在校大學生數表示;企業規模采用工業企業資產總額與企業數測量。另外,為了檢驗政府科技資助對環境規制與綠色創新之間關系的調節效應,引入政府科技資助變量,目前統計年鑒尚無針對綠色創新的政府科技資助統計數據,采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經費中來自政府部門的資金代替。
1.3 數據來源文中以2009—2017年中國30個省、市、自治區的面板數據為研究樣本,由于西藏數據缺失較多,加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數據獲取較難,以上四個地區暫未納入研究范圍。數據主要來源于2010—2018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中國科技統計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和各省統計局網站,部分缺失數據采用差值法進行替補。為了消除異方差影響,并減少數據的波動性,對研究變量的原始數據做了對數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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