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經濟發展的新引擎,迅速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部分。同時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虛擬性等網絡特征,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稅收原則乃至開征的稅種都提出了嚴峻挑戰,加大了政府監管和稅款征收的難度。結合電子商務一系列的數字化特點,實質透視電子商務涉稅的爭議性問題,通過運用委托代理理論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進行契約式設計,規范電商經營主體的經濟行為,從而為我國的稅收征管改革、稅收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可行性舉措。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委托代理理論;政府監管;網絡交易
一、問題提出
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基于電子商務數字化、無形化、虛擬性、覆蓋面廣、不受時空限制等網絡特點,消費者通過網上購物和網上支付,足不出戶地了解世界各地商品信息,享受便捷購物和優質服務;生產者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在物流、銷售、財務等方面有了極大地便利性。“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徹底顛覆了社會原有的消費習慣和支付方式,也改變了生產者的生產運營模式。
據國家統計局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調查顯示,2018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突破37萬億元人民幣大關,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會就業難題(見圖1)。不容置否,電子商務虛擬性、隱蔽性、無國界性和無地域性等數字化特征,也使電子商務運營處于政府監管的灰色地帶,電商網絡市場中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敲詐勒索、假冒偽劣、虛假促銷、以次充好、個人信息泄露、售后不健全等現象一直不斷(見圖2),與銀行金融相關的互聯網支付風險、網絡理財投資陷阱等不良網絡現象屢見不鮮,與法律法規所不容的合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正變得越來越突出,其中與政府職能部門緊密結合的網絡稅收征管問題不容小覷。
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稅收征管、稅收原則和適用稅種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導致我國稅款的大量流失,而且引發了網絡購物與實體零售的不公平競爭問題。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達到20萬但小于或者等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優惠政策對于小型電商而言,具有較大的優惠力度。在電子商務日臻發展成熟階段,仍讓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長期的稅收差異化對待,勢必產生稅負不公,一定程度上會扭曲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損害實體經濟與電子商務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相關文獻綜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營銷模式,在我國從開始到發展成熟僅僅三十余年的時間,興起時間雖短,但發展速度之快令人震驚,相關研究文獻不勝枚舉,其研究特點厘清如下。
(一)我國電商稅收征管的首創之作研究全面具體
第一篇關于電商稅收的研究文獻是章湘云《電子商務涉稅研究》(1998)[1],從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共享性、時效性等特征,衍生出網絡交易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通過分析借鑒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國家對電商的不同征稅態度,最后提出Internet商業化以來網絡貿易的稅收策略。該論文雖然為電商稅收的首創之作,但研究全面深入,分析問題具體,后來關于電商的諸多文獻均與此論文大同小異,匱乏之處是該論文在分析電商稅收問題時現狀分析較多,未結合實證分析。
(二)跨境電商成為研究熱點
由于網絡交易不受時空局限的特性,諸多專家學者研究電商較多的領域是跨境電商貿易的稅收問題,而具體針對我國電商稅收優化研究的論文則相對更少。管俊(2015)[2]指出跨境電商經濟行為較為隱蔽,而且涉及范圍較廣,如參與電商交易行為的主體方、海關、工商、稅務等政府監管方、結算中心、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在對各主體職能分析基礎上構建了跨境電商稅收征管體系,理論層面上完善了跨國電商稅收征管的具體程序和流程。王新怡、夏凡(2019)[3]通過分析國際經濟組織以及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電商稅收的處理問題,提出健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機制,進一步推動數字化稅收征管平臺的建設。
(三)隨著電商發展的日臻成熟,電商稅收征管研究趨于實證分析
白彥鋒(2014)[4]運用實證分析法對2006—2012年網絡購物與實體零售的公平競爭問題進行了分析,測算出電子商務規避稅負和實體零售相對超額稅負的差距,結論說明:以大數據時代作為推進“互聯網+稅務”改革的有效契機,加強電商的稅收征管是促進公平與效率均衡的有效手段,但并未提出電商稅收征管的具體應對措施。王鳳飛(2014)[5]以電商主體涉稅行為隱蔽為出發點,基于“理性人”假設,通過數理論證對電商經營主體與稅務機關間博弈行為進行分析,指出在促進電商納稅人稅收遵從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進“補償價格”的必要性。
三、電子商務稅收遵從度低的納稅思考
基于電子商務虛擬性、共享性、時效性等網絡特征,原有的僅適用于傳統商業模式(見圖3)的稅收制度問題驟顯,大到稅收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細至適用稅種、征收稅率、征收范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等均不能適用于或者不能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網絡運行模式,暴露出云時代和大數據背景下的稅收征管漏洞和稅務風險。
(一)面對電子商務的快速崛起,傳統稅制的普適性降低
從稅收角度來說,征稅對象不同,征收的稅種和稅率也不相同,即不同的納稅主體所適用的稅種和范圍是不同的。據2017年中央財經大學所屬的稅收籌劃與研究中心一項有關于電商稅收的研究報告中顯示,2016年大型電商企業納稅行為相對來說均比較規范,以天貓、京東為首的等10余家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下的B2C電商主體均已進行稅務登記并正常納稅,而以淘寶網為代表的C2C個人電商納稅情況則不樂觀。淘寶網C2C基本上分為三種經營主體:專職經營主體、兼職經營主體、偶然經營主體。其中偶然經營型和兼職經營型占個人賣家主體約70%,持續經營型約占3%~5%。但同時我國目前互聯網或移動端賣家中存在海量小賣家尚未達到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納稅條件(年營業額在24萬元以下或者說月銷售額小于2萬元),處于稅收的“半真空”狀態。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電商小企業兼職經營較多,且并未達到現行納稅標準,但數量上數不勝數,且經營領域涉獵廣泛,已經成為了個體消費者的首選消費領域、淘寶網絡業績的主要貢獻者。由此形成的大企業嚴格征管、小企業偷稅漏稅的現實格局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也會造成嚴重困擾與阻礙。
推薦閱讀:電子商務文章投什么國內期刊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