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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內部差距擴大的同時,城鄉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為0.212 4,1994年就到了0. 32,1999年又上升到0. 336 1。從實際收入看,以2007年為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9. 5%,為1985年以來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鄉居民收入比卻擴大到3. 33∶1,絕對差距達到9 646元,是改革開放以來差距最大的一年。
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大力發展生產力,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和諧是整個社會和諧的基礎。沒有經濟和諧就沒有經濟效率,整個社會的運轉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質支撐。
在經濟系統內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各個環節必須有機銜接,順暢循環,否則,再生產過程就不能正常進行,整個國家的經濟將會出現負增長。國外的實證研究表明,在經濟收入差距過大的國家,經濟增長率趨于緩慢。中國自己的發展經歷也在很大程度上顯示了這一趨勢。首先,貧富分化必然導致需求不足、消費疲軟,容易形成經濟萎縮。經濟學理論認為,在既定財富規模條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費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過大,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里,消費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趨勢[6]。其次,貧富分化影響經濟結構的優化。從產業結構變動與發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過大,財富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必然會出現產業發展自動圍繞小部分人的需求傾向。有限的資源及資金將主要流向奢侈品生產部門及相關服務部門,并形成畸形擴張。而窮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來滿足他們生活需求的輕工業部門以及以輕工業部門發展需求為發展基礎的機電等基礎工業部門必然相對萎縮,產業結構也必然無法優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下崗失業人員也隨之增加,城市貧困人口已成為新貧困階層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利益關系方面講,貧富兩個階層間常常存在矛盾和沖突。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中,在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價并不是由全體社會成員來共同承擔,也不是根據各個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獲益多寡來承擔。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競爭劣勢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別脆弱的貧困階層承擔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價,為改革發展和富裕階層的崛起換取了時間和空間[7]。和諧社會則要求社會各階層之間應該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動結構。確切而言,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應當具有如下標志: (1)社會階層之間的相互開放和平等進入; (2)各個階層應當得到有所差別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報; (3)社會各階層之間應當保持著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如果能夠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建設起實現互惠互利的公正規則,在不斷增進高收入階層利益的同時,使貧困階層的處境也隨之得到不斷改善,逐漸縮小兩極分化的巨大鴻溝,那么,就能夠實現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團結和有效合作,避免階層之間產生不滿、抵觸甚至是反抗的惡性互動,營造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8-9]。
經濟師論文推薦:《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語 言:中文,主管單位:廈門大學,主辦單位: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創刊時間:1982年,出版周期:季刊,國內刊號:CN35-1023/F,國際刊號:ISSN1000-422X。該刊創始人是中國社會經濟史學家傅衣凌﹐1982~1984年任主編。1985年起﹐由楊國楨任主編。韓國磐﹑陳詩啟任顧問。該刊以刊登中國社會經濟史理論研究和專題研究論文為主﹐也發表一些罕見的或新發現的史料和調查報告﹑中外史壇動態及書評。每年均有一定篇幅刊載外國學者的來稿。創刊以來到1988年﹐發表了四百多篇文章﹐體現了從經濟剖析社會﹐從社會剖析經濟的社會經濟史學風格和注重發掘民間文獻和區域研究﹑細部研究的學術特色﹐受到海內外學者的重視。
財富分配的不平等歷來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根源。剝奪理論指出,利益被相對剝奪的群體可能對剝奪他們的群體懷有仇視或仇恨心理。當弱勢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著沖突的危險,甚至他們的仇視指向也可能擴散。猶如經濟學上的“木桶效應”,水流的外溢取決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塊木板,社會風險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會群體身上爆發,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發展的一個巨大隱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領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現象已經引發了許多沖突,如農村對非法收費的反抗,城市領域的勞動糾紛、社會犯罪等[10]。如果政府在一段時期內不能將改革的利益較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階層與受損階層之間的差距變得不可接受,整個政權的道德基礎就將發生動搖。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哪個政權可以在經濟嚴重不平等下維持政治穩定。
而只有實現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才能融洽協調,人們的心情才會舒暢,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整個社會才會和諧穩定。因此,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注重社會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努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只有當政府消除貧富分化的意愿和能力都很大時,改革開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貧富分化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制度領域里的公平、公正問題,這一問題反映的是中國社會在快速轉型時期社會優化與社會問題并存、社會進步與社會代價并存的局面[11]。順利推進社會優化和社會轉型,研究和解決社會不公問題,降低社會代價,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積極措施:
仔細分析公眾對貧富分化的心態,可以發現,大多數公眾不滿或仇恨的并不是貧富的分層現象,更多的是對富人致富的途徑和方式的質疑。“富人的錢,干凈嗎”成了公眾普遍的疑問。而一個個“問題”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證了公眾心中的疑問。權力尋租、裙帶資本主義、腐敗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眾強烈不滿,并且使現存的貧富差距在大眾心理上進一步放大,產生“示惡效應”和法不責眾心理。這主要是由于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設起來,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夠投機鉆營、違法經營以及權力市場化,導致經濟秩序混亂造成。因此,要嚴厲打擊以各種非法方式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堵塞各種非法收入的來源渠道;要完善和規范生產要素市場,使按資本、技術等要素分配的行為趨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場,包括經營者市場和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既要加強立法,健全經濟法規,避免法律漏洞,又要嚴格執法,加大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違規經營、偷稅漏稅、假冒偽劣、金融犯罪等的打擊力度;既運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也要運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見的手”,雙管齊下,以此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縮小貧富差距。
稅收系統是國家執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礎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稅收行為,一方面可以對先富階層實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為各項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我國采取通過對高收入者征收調節稅,來對低收入者進行轉稅支付方法的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出來,稅收系統的征稅能力和效率相對低下。盡管我國實行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但在征管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是個人所得稅2 000元起征點過低,缺乏對收入監控的基本能力,稅制及片收、處罰等手段也相當無力,致使高收入群體的偷逃稅現象極為普遍,導致對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調節。鑒于這種狀況,目前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設居民收入監測制度。建設居民收入監測體系,一方面可利用納稅信息,另一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統籌賬戶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設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還在于為我們準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其次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適當提高起征點。目前我國執行的個人所得稅2 000元起征點偏低,要適當調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同時,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盡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有了這些制度的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才能順利推進[12]。
再次是要改革稅收征管制度,合理增設新的稅種。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辦法是由稅務部門直接向納稅人征收,這樣收稅人和納稅人之間缺乏監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稅現象。
應改革稅收制度,建設和推行個人應征稅收入申報制和稅務代理制,逐步建設起由企業、個人申報,審計和稅收代理業務,形成納稅人、代理人和收稅人三方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大稅收征管力度。同時,適時開征股票交易凈收入所得稅、遺產稅、贈予稅、個人財產稅、奢侈消費稅以及壟斷企業特權經營企業特別稅等,以加大收入調節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機制,使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趨于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階層的收入過快增長,防止兩極分化。
就業是民生之本,國家應把提高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這一方面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決我國二元結構矛盾,努力減少低收入人群,提高貧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徑。解決就業與再就業問題,需要從拓寬就業渠道、優化就業環境兩個方面花大力氣,下大功夫。從拓寬就業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應該是:選擇以增加就業為中心的經濟增長模式,實施就業密集型或勞動密集型行動計劃。具體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的內部潛力,發展多種經營,盤活企業閑置資源,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安置富余人員,減少推向社會的下崗人員;二是在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三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過程中,盡可能兼顧能夠有效擴大就業的工程項目;四是拓寬國內跨地區勞務市場和國際勞務市場。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機制,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實質和功能都是為了解決在社會變遷和轉型過程中由于社會貧富差距而引起的社會貧困以及社會發展問題。因此,社會保障具有安全閥、減震器和減壓閥的作用。當前,在解決貧富差距這個難題時,我國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這些功能,在調節收入分配的同時,加快建設和完善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以保障處于社會低層的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轉型時期出現暴富者對社會財富的瘋狂掠奪和貧困階層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難以保障低層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別是農村社會保障還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主要還是依靠以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當前要加快在農村建設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等,并加以切實落實。同時,在城市居民中,應通過實行最低工資保證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線制,使失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退休職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