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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條例有哪些,要通過什么方式來加強對環境工程的治理呢?本文是一篇環境論文。針對目前事權模糊的情況,至少需要厘清如下一些問題:出臺水量分配方案,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區考評制度;規范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及其監督檢查;細化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的范圍及其責任;制定水量調度預案及其補償方案;加強省際邊界河流采砂的管理;落實涉河建設項目和取水許可等事項的監督;促進水文等流域環境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具體到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應當切實加強環保部對其的領導,防止和避免其在水量、水資源的管理職權偏好下附帶性地、片面性地從事水質、水體的保護。
摘要: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環保、水利部門皆有職責和權限,節點主要在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上。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受水利部和環保部雙重領導,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更多服從和服務于水利部門的領導,可能導致其過多地關注水量保護等,對于水質保護等關注不足。問題的癥結依然在于權力分配的模糊化:一方面,橫向上流域管理機構與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部門之間的職權模糊;另一方面,縱向上流域管理機構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部門之間的職權模糊。
關鍵詞:流域水,污染治理,環境論文
于是,合理的體制與機制成為是否能夠實現流域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關鍵。客觀地看,國家確立的“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并重”的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適應水資源的流域性需要,但由于種種原因,流域機構的作用發揮有限,在有些時候還可能成為“九龍”博弈以外的“第十條龍”,并未實現法律預定的目標。反思與重構:建立分級分區域治理模式針對上述困境,必須尋找破解方案。
環境論文:《環境與發展》,《環境與發展》1989年創刊,是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反映內蒙古自治區及北方地區環境科學、研究動向、成果與經濟、傳播信息、交流學術,促進環境科學成果產品化和產業化,推動環境科學事業發展。
任何方案都必須解決三個問題并破解其中難題:一是如何體現水資源的流域特性,建立流域級的控制體系,但必須破解條條與塊塊之間的橫向權力和縱向權力清晰劃定難題;二是如何尊重水資源開發利用以行政區域為主的現實,建立區域管理制度,但必須保障流域層次所可能涉及的各方主體的公平和實質參與的難題;三是如何建立重點流域與一般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協調機制,建立統一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妥善處理優良水體優先保護與污染嚴重流域重點治理等不同政策之間的關系。相對而言,前兩個問題解決的是共性,第三個問題解決的是個性,共性問題的解決將為解決個性問題奠定基礎。
我國現有的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治理模式由于缺乏必要的整體設計與制度保障而陷入困境:這種模式體現了流域控制原則,但沒有很好地解決條塊權力劃分清晰并能夠協調運行的難題;肯定了區域管理的必要性,但缺乏保障流域控制以及各方主體平等參與的制度與機制。根據行政權配置的一般原理,在遵循流域生態性、流動性規律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漸進式延拓:一是正視流域機構在縱向職權劃分中的真實境遇,強調不同的境遇(比如級別)而享有不同的事權,而非一味地擴大流域管理機構的職權或者提升流域管理機構的地位。著重解決中央層面的分級問題。二是強調地方區域的整體聯動,重點在于強化地方政府的一體化責任和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配合與協作,不再著眼于水行政主管部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間的職權劃分以及它們與流域管理機構之間的職權劃分,以便形成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的相對簡單關系。我們將這種改良稱為流域的分級、分區域的治理模式。
本質上,它依舊是流域管理與行政管理相結合,但從保障其運行方面進行了更加務實地深化,以破解難題:其一,強調流域管理機構的關鍵地位——連接中央有關部委與地方有關區域,只不過因為與中央層面等主體的“分級”而導致的事權差異,不再苛求流域管理機構從事與其事權不符的“不切實際”的作為,此為“流域管理”;其二,愈發重視和凸顯地方區域的整體性作為和一體化責任,不再深究地方政府組成部門之間權限的劃分,而主張地方政府的“整合力”與“負總責”,此為“行政管理”;其三,流域管理機構是中央與地方溝通和協調的節點,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搭建良好順暢的信息交換和利益分享平臺,是流域管理與行政管理的當然結合點。“分級”主要解決中央層面權力的劃分,“分區域”主要解決地方區域責任的總體承擔。
這種區分根源于我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及在流域治理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在面對具備多重屬性的流域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偏好會有所側重。相對來說,中央政府立足全局,多偏好于流域的生態屬性;地方政府處于局部,更加直接一些,往往偏好于流域的經濟屬性。流域分級、分區域的治理模式,必須回應這種現實。在強調流域生態屬性的問題上,堅持“分級”;在側重流域經濟屬性的問題上,主張“分區域”。具體來說,應當把握如下兩大原則:在解決流域福祉的增量問題上適用“分級”。所謂流域福祉的增量,主要是那些流域在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各項改善。對于可能涉及這些改善的各項事項,應強調這些事項所關涉的公權在中央層面的劃分,分級的底線在于省一級,因為省級政府同時充當了中央利益代表者的角色。
在解決流域福祉的存量問題上適用“分區域”。所謂流域福祉的存量,主要是現有的流域在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狀況。對于可能涉及這些狀況的公平分配和合理負擔的各項事項,應當適用分區域原則,強調這些事項所關涉的事權在地方層面的統籌。如此看來,分區域的上限也在于省一級,因為省級政府是最高的地方利益的當然代表者。理論與實踐:分級分區域的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首先,以科學設定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的職權為中心,尤其是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的職權,理清與其他部門尤其是省級政府的關系,為進行各項制度安排提供支撐。流域治理不可能繞過流域管理機構,它是分級分區域治理的當然節點;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又是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在流域治理中的當然節點,是妥善處理當前水量、水質、水環境三者監管職權分離模式的可能和現實的突破口。
流域治理中,參與方主要有三種類型:規則或者標準的制定者;資源和環境的管理者;運行和服務的提供者。當下,流域管理機構作為運行和服務的提供者,最為乏力。如若流域管理機構能充當好流域相關信息收集和獲取、各參與方充分交流和溝通、各利益相關方協商和糾紛解決等事情的平臺,則服務勝過于管理。此為流域管理機構在宏觀上的角色定位。在中觀和微觀領域,實際上主要是流域管理機構與省級政府的事權劃分和配合。按照分級、分區域治理的理論,流域治理事權的初始分配主要仰仗于“分級原則”,在國務院、水利部、環保部等中央層面予以分配,最低至省級政府;而相關事權的二次分配則遵循“分區域原則”,在省級區域內進行統籌分配。兩個原則的連接點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政府,由它們直接對接。相對來說,流域管理機構充當更多的信息服務者、溝通平臺提供者等服務角色;省級政府更多充當總體承包者和責任者的角色,多著眼于流域的經濟和社會屬性的管理。
從權力的配置上講,通過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舉措,強化其環保職能、適度弱化其水利職能。其次,以強化政府責任為核心,強調分級分區域具體制度的貫徹落實。其一,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重點流域涉及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將水質維護型、水質改善型和風險防范型三類水污染防治綜合治理方案分解落實,并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任務納入各級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在“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的各級內,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其二,加強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探索建立流域省際環境保護合作框架,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和協作應急處置機制,形成治污合力。積極推進跨界河流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雙邊協調機制與應急處理能力建設。最后,以鼓勵公眾參與為中心,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建立水環境信息共享與公開制度,實現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流域水質、重點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關信息的共享。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環境保護,完善流域內跨市斷面考核和賠償補償機制,積極推進流域水生態補償機制。加強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等項目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依托高科技,為治理提高充分的技術支撐。利用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聽證、環境非政府組織建設等多種渠道鼓勵公眾參與污染防治和流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