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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新的階段,即工業文明之后的世界倫理社會化的文明形態;本文通過深入分析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建設生態文明的視角,提出了加強環境法治建設的對策措施。文章發表在《地球》上,是自然科學散文投稿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論文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法治,建設
生態文明是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 生態文明是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文明形態和文化形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措施中,法治建設居于核心的基礎地位。
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戰略任務,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生態文明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文明形態和文化形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措施中,法治建設居于核心的基礎地位。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淄博市作為老工業城市,重化工業所占比重較大,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還需要較長時間。全市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安全防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淄博市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淄博市環境法治建設的主要成效
近年來,淄博市高度重視環境法治的重要作用,環境法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基本條件和法律保障。初步走出了一條老工業城市依托環境法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路子。
(一)環境立法成效顯著
淄博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目前已經制定了《淄博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實施意見》、《淄博市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和《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淄博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通知》、《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境生態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幾部法規規章。二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區域性、實踐性。緊扣淄博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中心任務,明確地方環境立法的重點。立足全市產業結構和污染防治重點,先后出臺了建陶企業、化工企業、石灰和碳酸鈣企業、焦化行業、鋼鐵行業、露天礦山、煤炭經營等7個領域的《環境保護管理規范》。三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創新性和前瞻性,在全省率先出臺了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明確了對區縣、重點用能企業的考核內容和要求。
(二)環境執法能力顯著增強
淄博市環境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強,已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執法監管體系。一是以環境問責為龍頭,強化官員的環境政治責任。《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明確各區(縣)委書記、區(縣)長是轄區內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把污染治理作為各級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各區(縣)政府、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評先樹優、年度考核等方面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二是形成了環保執法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各類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進行了全面清理。立足于環境違法案件的超前預防、及時發現、果斷處置,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三是構建了政府與社會聯動的監管新格局。全面啟動了綠色環保志愿者行動,建立了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四是專設機構全省領先。在全省第一個成立了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市政府節能辦(掛市節能執法大隊牌子);全省第一家在市統計局設立了能源統計科;全省率先成立節能標準委員會。
從人與自然和諧的角度,吸收十八大成果的定義是:生態文明是人類為保護和建設美好生態環境而取得的物質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總和,是貫穿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文明進步狀態。
二、從構建生態文明的角度看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立法不完善
一是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環境立法的發展戰略研究不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比較突出,環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沒有制定出來。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導致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三是環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有十六條,大部分內容規定的是企業和管理部門應當怎么做,如果不這么做,相應的法律責任卻只有第16條做了個原則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環境污染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規范只有行為模式,缺乏相應的法律后果,使得看似很好的法律在執行中表現出顯著的不足。另外國家的環境立法往往比較粗糙、框架性的內容多,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細化的規定。
(二)環境執法能力較弱
一是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薄弱。橫向職能分散,上下級環保部門縱向分離,難以發揮整體監管效果,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尚不完善。二是環保部門自身的不足。環境執法部門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高。行政執法隊伍存在著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等現象。個別單位仍然存在亂執法、亂罰款,甚至以罰代教、以罰代刑等問題。三是環境執法能力較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事件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該公司屬于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淄博市環保局于2005年曾對鐵鷹公司進行了處罰,并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依法督察前,該公司的環保狀況并無明顯改觀。四是環境法律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社會監督機制也不完善,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以生態文明為導向,著力強化環境法治建設
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對于實現生態文明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環境法治建設不僅可以通過自身體現生態文明的內在需求,而且還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激勵手段來建設生態文明。以生態文明為導向,我們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環境法治建設。
(一)完善環境法律法規,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生態法律制度不僅是生態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一是制定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保障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在整個環境法中是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對待的,但是這個原則在中國的環境立法中有原則條款而無制度規定。再如,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鼓勵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什么叫適當方式?如何參與?參與的效力如何?這些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細化,使法律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注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之間的溝通與融合。改變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的狀況。四是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切實可行的法規。
(二)加強環境執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行動支持
一是強化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一方面強化環保部門的職能和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可以嘗試將林業、水利等與環保有關的職能納入“大環保”體系中,以期提高環保機構對淄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重大問題的參與權、話語權和統籌協調能力,強化環保執法的權力。二是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要通過法律培訓不斷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完善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問責機制以及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途徑,監督環境行政主體公平實施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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