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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合法報道真實作用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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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認識新聞報道的重要性,有關新聞報道中應該做到那幾點呢,同時有關現在新聞建設發展上的新管理技巧有哪些呢?文章從采訪的合法性要求和新聞編寫的合法性要求以及編輯過程中的合法性要求等方面做了分析。

  摘要:新聞編寫中的違反法律或法律精神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內容虛假或失實。在報道中,如果記者對事件情況掌握得不完整,或者對有關材料摘錄取舍不當,或者因為語言敘述的感情色彩等,都有可能引起新聞官司。新聞報道引起糾紛最多的情況是對報道中敘述的內容是否真實的認定。二是新聞真實不等于新聞公正。不公正的新聞內容,必然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這也是新聞官司的重災區。

  關鍵詞:新聞報道,合法要求,論文投稿范例

  一、采訪的合法性要求

  采訪的合法性要求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獲取信息手段的合法性,二是采訪過程的合法性。

  通過公平的手段或途徑獲取資料。在采集消息、信息資料和圖片時不允許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但針對一些個人、公司乃至政府部門隱瞞事情真相的情況(當然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除外),不少國家賦予記者可以使用非常手段獲取有關材料的權利,但必須在報道中說明為什么采取這種非常手段。

  論文網推薦:《新疆新聞出版》,《新疆新聞出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新聞報道的主要影響作用

  記者不能受私利左右。比如:不受賄,不接受報道對象的宴請,不接受與報道內容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差旅費及禮物,不能以報道為威脅手段恐嚇、訛詐有關個人和機構,不得以是否報道為交換條件以獲取利益,等等。

  隱私權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民個人的隱私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即禁止竊取、竊聽、偷錄、偷拍他人隱私,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實施其他損害個人隱私的行為。按照法學學者張新寶侵犯隱私權行為的分類,記者在采訪中要嚴禁越過以下行為界線: 1、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2、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3、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4、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5、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6、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7、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等等。

  在公共場合對公眾人物進行采訪,不經允許或不使其察覺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可以不受限制。因為一個人將自己置身于公共場所,就承認了自己行為的公開性,也就放棄了該行為的隱匿權。但如公眾人物表示拒絕采訪,記者須尊重這種權利。

  要有證據意識。在法庭上,法官是從證據角度去認定事實,作為被告方的媒體及新聞報道者要證明自己的報道屬實、未構成侵權,必須拿出證據。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是指法院用來證明案情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的新聞真實才是法律的真實,才會在訴訟中有效。《民事訟訴法》第63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有如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記者在采訪報道中,尤其是在采訪被批評對象時,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最好有第三者在現場,或者隨身攜帶錄音機、照相機等工具。一定要保存好信息來源提供者的資料,包括錄音、信件、照片、采訪筆記等。人證、物證俱在,既為記者寫稿提供準確的例證,也為新聞糾紛收集了證據。

  二、新聞編寫的合法性要求

  尊重事實,對公眾做真實的報道,是媒體的最高準則。由此準則而衍生的新聞編寫的合法性要求,許多國家規定得很細致、很具體,成為媒體報道的強制性行為規范。以德國為例,《新聞規范》中有如下規定:1、新聞事業尊重人們的私人生活和個人隱私權。然而如果當個人的行為牽扯到公眾利益時,這類內容也可以拿到新聞中來討論。但同時要注意,不要讓公開出版物損害了非當事人的權利。2、對于那些以文字或圖片形式發表的消息和信息必須視其情況需要,對其內容的真實性進行仔細的檢查。3、不允許因為性別、種族、人種、宗教、社會或民族的原因歧視任何人。這些新聞規范具有通用性,很值得我們借鑒。

  編寫新聞時,記者在內容的處理上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禁止“媒體審判”。新聞界有一句比較流行的話:“記者的舌頭是縮在后面的。”記者不是裁判員,媒體不是司法機關,任務是向讀者提供客觀事實的報道,至于誰是誰非由政府、司法部門或專家等權威來做結論。記者在法官未作出審判之前就給案件以定性的評價或判斷,會造成輿論誤導,引發不良的社會情緒波動。

  客觀平衡報道。新聞是單純的記事,意見必須與新聞明確分開,這是新聞客觀性的要求。具體而言,它要求記者只向讀者提供事實,不發任何議論,反對在新聞中夾敘夾議,摻入個人的主觀見解、判斷和感情。在行使輿論監督時,如果在不能判明事實真相或有關部門尚未作出正式結論之前,記者要注意報道的平衡性,盡量同時報道當事人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包括有關部門的看法,做到不偏不倚。這樣做可以給自己留有一定的余地,即使產生糾紛,也不至太被動、風險過大。

  報道內容勿涉禁區。《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5、宣揚邪教、迷信的;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其中第八項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在具體報道中界線很容易被越過,要堅守以下原則: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事務以及其他生活行為禁止出現在報道中。

  報道要體現人文關懷。在新聞報道中,要對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體加以保護。對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婦女、老人、殘疾人等都有專門的保護法和保障法,在報道中如果涉及這些特殊群體就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避免在報道中造成侵權傷害。對涉及未成年人、婦女的報道要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42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同時,新聞語言的使用要合法規范,如果表達不當,也會引發新聞糾紛。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忌用偏見性語言。最通常的偏見性錯誤是忽視一個人或一群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結果,并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但在報道上,這種忽視就變成或被視為歧視。主觀和成見以多種形式摻雜在新聞報道中,如政治偏見、種族偏見、經濟偏見、民族偏見、性別偏見、地域偏見、身份偏見、宗教信仰偏見、社會偏見、外表和殘疾偏見、對某種生活方式的偏見,等等。這種偏見性的語言所表現出來的傾向性有的明顯形成了歧視,很可能引發新聞官司。

  慎用推測性語言。基于一定階段的新聞事實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進行合理推測的報道,是媒體評價和引導功能的正常體現。這種合理推測屬于“公正評論”范疇,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但由于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具體界定,媒體缺乏有力的支持,產生糾紛時敗訴的可能性極大。

  法律用語要規范。新聞使用諸如“敗類”“歹徒”“犯罪分子”“罪犯”“小偷”等未被法院認定的、不規范的法律用語的稱謂或定性語言,便會造成新聞侵權。在法院未作出審判前,在案件報道時應特別注意:只有法院認定的事實才是事實;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法院認定的“罪犯”才能稱其為罪犯。在此之前,公檢法機關等部門所認定的事實,如要引用必須冠以“涉嫌”來處理,并交待清楚新聞來源,案件當事人也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三、編輯過程中的合法性要求

  編輯是新聞發布前的把關人,對于新聞真實性和合法性負有核實之責。編輯作為新聞報道合法性的最后一道關口,至關重要。

  嚴把報道的法律關。編輯要提高法律意識,知法、懂法、用法,特別要熟練掌握《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新聞報道合法性要求的條款,不能越雷池一步,讓報紙出版完全在法律范圍內進行。一定要切記:信息源的真實可靠不等于新聞事實的真實可靠,新聞內容的真實可靠不等于不存在新聞侵權,新聞報道的公開事實真實不等于對事實評價的真實可靠。

  掌握避免新聞訴訟的方法和技巧。在選稿和編稿時,要分清和確認哪些是事實,哪些是看法;一邊閱讀它,一邊審視它的真實性;對稿件的加工、擬標題和圖片解說不得歪曲原意;如果主要事件是敏感的,在發表前咨詢媒體的法律顧問。在報道合法性的技巧方法上,美國《現代媒體編輯技巧》一書中給編輯提供了一套原則性的意見:1、出版這篇報道,因為它沒有法律問題;2、淘汰這篇報道,因為它是誹謗的、侵犯了隱私權或版權;3、有技巧地進行編輯,刪除報道中可能侵權的陳述;4、預料可能會導致一場官司,但還是決定出版這篇報道,因為如果一旦被起訴我們也會獲勝。

  摒棄新聞干預的思路。客觀和公正是必須堅守的準則,也是媒體的信譽所在。媒體在報道時要避免在文字和標題上采取片面的和先入為主的立場。懸而未決的調查、案件在法院審理之前或審理過程中,報道時必須拋棄偏見。

  新聞和媒體經營要涇渭分明。媒體具有社會屬性,不應受私人利益、團體利益或商業利益的影響。媒體以及編輯、記者要恪守此原則,注意把新聞與廣告清楚地分開,堅決杜絕有償新聞、訛詐新聞。

  處理好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的關系。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有沖突的時候,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隱私權讓位于知情權,但報道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不要侵害普通人的隱私。

  綜上所述,在采訪、編寫和編輯過程中,媒體和從業人員要把守法作為工作的底線,以法律意義上的真實作為事實真實的底線,以自身的法治建設打造社會可信賴媒體,以合法性報道樹立法治輿論導向,傳遞法治正能量,推進國家法治建設。在新的改革時期,這是媒體必須擔負的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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