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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教授陳力丹認為,“輿論監督是一個主謂結構的詞組,主語是輿論,謂語是監督,意思是公眾通過輿論這種意見形態,對各種權力組織和其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自由表達看法所產生的一種客觀效果。這是一種自然存在的、客觀的無形的監督形式。”
一、當前媒體輿論監督的發展情況
(一)媒體輿論監督的重要意義
當前,輿論監督之所以受到黨和政府乃至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高度重視,不僅僅是因為它反映了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媒介信息傳播技術的加強等現象,關鍵還在于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發揮著重要意義和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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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媒體輿論監督可以與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相互協作,相得益彰。美國曾在 19世紀末興起一場“黑幕揭發運動”①,當時美國的社會問題頻頻爆發,引起許多尖銳的矛盾沖突,一些新聞記者和知識分子出于社會責任感,開始了一場揭露社會弊端的輿論監督。結果這場運動不僅督促當地政府有效地解決了很多社會問題,“同時還對當時的社會價值轉型和社會良知的覺醒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在我國,長期以來法律監督與行政監督都作為剛性的輿論監督手段,行使著審判、裁定和執行能力,它們有著不可抗拒和違背的權威性與強制性,在對某些社會重大事件與案件的審理和監督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輿論監督能夠及時審視發現我國在社會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異常問題和社會現象,對于政治和經濟領域中存在的貪污腐敗、作風不正、受賄行賄、惡性競爭等問題,不遺余力地予以揭露和抨擊,更好地彌補了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的空白,有效地推進了我國的依法治國進程向前邁進。我國民間流傳著一種說法,“不怕通報 就怕見報”,是對某些涉及違法亂紀的政府部門和官員的生動描述。2012 年 11 月,網絡曝出原重慶市北碚區區委書記雷政富的“不雅視頻”,隨后通過此事件,網友又順藤摸瓜,不斷曝光出雷某與某些重慶高官、富商貪污腐敗、權錢交易和官官相護的黑幕。《新京報》發表文章稱,“此案可以說是制度反腐與網絡反腐合作反腐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3 年 1 月 5 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生苯胺泄漏,下游的邯鄲市主城區因此次水污染事件造成大面積停水,隨后邯鄲市立即開展了全市重點行業的專項排查和整治工作,而通過啟動應急處理方案,6 日 85%以上居民區已恢復正常供水。此次上游發生事故性水污染后,邯鄲市委、市政府立刻對此高度重視,及時啟動緊急預案,有效予以應對。邯鄲市政府此次對危機事件穩妥得當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長期以來,防治水污染在我國都是一項艱難而又刻不容緩的任務。許多老百姓深受水污染其害,但是卻沒有能力跟涉污企業打官司,而向相關部門反映后也鮮少有效,一些部門雖然有監管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因為怕麻煩或牽扯廣原因,相互推諉,將問題一拖再拖;而環保組織雖然有治理污染的熱情和積極性,但手中沒有權力,也屬于有心無力。而媒體雖然不能直接治理水污染,卻能通過輿論監督將此類事件進行曝光,引發受眾的積極廣泛參與;輿論監督也是成本最小的糾錯機制,對于政府相關部門而言是一種助推器,它能將社會輿論的壓力轉換為執法部門的動力,從而促使問題的有效解決。通過以往的媒體報道可以看出,發生危機事件時,政府部門第一時間將信息透明公開,向媒體和受眾及時發布相關情況,接受社會大眾的輿論監督,才是明智之舉,邯鄲市政府因踐行了這條原則,因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輿論監督的內涵在夏征農編纂的 1999 年縮印本的《辭海》中,對輿論監督有如下定義:“輿論監督是公眾通過輿論機關或運用輿論工具,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利。除對社會不良現象批評外,重點是對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的監督。監督的對象不包括公民的隱私。輿論監督是社會民主、公民參政議政的必要環節,也是促進社會管理部門改進工作、避免錯誤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眾利益。”①而具體來講,輿論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輿論監督,是指公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和通過自由地表達輿論影響公共決策、監督一切不良行為運行的一種社會現象。狹義的輿論監督,是指新聞輿論監督,指一般公民和包括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組織在公共領域的言論空間中通過公開指控、評論、提出建議等手段,所體現出來的輿論力量對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等不當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輿,眾也。”所謂輿論,從字面的意思來看就是眾人的意見和看法。輿論一詞最早出現在中文里,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時期。梁武帝蕭衍在稱帝之前為了篡奪皇位,特地向當時的齊和帝上表提出任選官員的主張,《梁書·梁武帝》中曾這樣記載這篇表文,“ 胄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 或得之輿論 ”這里的“輿論”就是眾人評論的意思。《左傳》里也有“輿人之論”、“輿人之誦”等說法,意思大概與現在相同。1902年,梁啟超首次提出了新聞輿論監督的內涵。他在同年 10 月 2 日的《新民叢報》上撰寫了《警告我同業諸君》一文,上面寫道:“某以為報館有兩大天職,一曰對于政府而為其監督者,二曰對于國民而為其向導者也。
古漢語中,“監”有監視、督察之意。“督”,意為統率、監督、察看。而“監督”一詞的聯合使用,在漢代也已經出現,意思與分開的單字大致相同。在漢語中,“監督”一詞有兩種含義。一是一種古代官職名稱,如清代設有十三倉監督;二是監察和督促,如《后漢書·荀彧傳》中曾講:“古之遣將,上設監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意思是古代派兵打仗,要在主將旁安排其他的官員,以便監察督促其是否按照皇帝旨意來行動。我們現在所說的“監督”是指第二種意思。
二、輿論監督中媒體自身存在的問題
(一)輿論監督“語言暴力”泛濫
暴力,是一種強制性的、不合道德和法律的行為,會對他人的人身、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果暴力現象體現在語言中,就構成了“語言暴力”。語言暴力是指使用謾罵、詆毀、蔑視、嘲笑等侮辱歧視性的語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損害。語言暴力是一種對人精神范疇的傷害。這種暴力帶來的傷害有時往往比身體暴力更深遠、更嚴重。
香港《明報》評港媒近年來語言暴力現象加劇,動輒在新聞報道中用“狼”、“豬”等字樣稱呼政治人物,一些文字媒體對官員、公共機構或商業機構因公眾反對而改變決定,或因公眾指正而道歉的事情,便很多時候用“跪低”字眼為新聞標題。如《教科書商不減價,當局束手“跪低”》,《梁振英為入閘選特首爭提名票向工聯會“跪低”》等。在港語中,“跪低”一詞實有嫌棄蔑視之意,古代時在暴戾君主面前被強推下跪,或者地主、資本家和反革命向暴民下跪才稱得上“跪低”。而媒體在新聞報道中頻用這樣的詞語,表現出的侮辱敵視,只能說是不文明與非專業之舉;另外,這也表明了媒體或記者的政治立場早已有之,用詞激烈是想將自身態度向公眾明確表示,而媒體應遵從的公正客觀也被其拋之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