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11年來,我國招投標事業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階段。招投標范圍不斷擴大,行業自律機制初步建立,市場監管力度明顯加大,部門協作配合逐步加強,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目前,從建設工程發包、機電設備進口、產品和服務采購,到科研課題立項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政府投資項目、采購等基本上實行了招投標。
目前,中國招標有政府采購招標、國內工程發包競爭性招標、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藥品招標等,政府采購招標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和單一來源采購等。不同領域的招標,不同的招標形式,評標辦法也各不相同。評標方法名目繁多,五花八門。但是,實際上歸納起來也就兩種,即,綜合評價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這兩種評標方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款的規定相對應:
綜合評價法: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最低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那么在招標中,如何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有利于招到滿意的標的呢?
筆者根據多年的招投標經驗,認為選擇評標方法的主要依據是:
1. 潛在投標人的狀況(國籍,資質,業績,財務狀況,管理體系,信譽度,生產/施工能力,等);
2. 招標項目的特征(技術性能/參數,工藝水平,施工難度,交貨期/工期,等)。選擇評標方法的原則是:
1. 如果潛在投標人價格因素以外的評標因素差異較大,宜選擇綜合評價法。如果考慮較小的價格因素權重:≤0.6,宜選擇綜合評價法。
2. 如果潛在投標人價格因素以外的評標因素差異較小,宜選擇最低評標價法。如果考慮較大的價格因素權重:≥0.7,宜選擇最低評標價法。
當前,政府采購招標中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普遍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會采取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基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來定標;單一來源采購由于供應商只有一家,所以只有通過采取談判的形式,盡量壓低供應商的報價。
當前,國內工程發包競爭性招標,普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國內工程發包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工程招標”)具有下列特征:
對于一般工程而言,潛在投標人都是中國境內的公司。招標人可以找到能達到要求且旗鼓相當的潛在投標人,即,潛在投標人在資質、業績、財務狀況、管理體系、信譽度和施工能力等方面都勢均力敵。在這種情況下,工程招標就變得非常的清晰,最低評標價法不愧為一種適用的評標方法。
當前,在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普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國際招標”)受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招標(以下簡稱“世行招標”)的影響較深。世行招標的評標方法是最低評標價法。于是,國際招標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這種規定沒有充分考慮到下列情況:
1.世行項目基本上是“扶貧”項目,遵循的是“最經濟原則”,“好用、夠用”就可以了。國際招標項目大都是技術改造項目,通常要求“高起點、高技術含量”,通常要遵循“最優原則”,即,要遵循“最高性價比原則”。最低評標價法充分體現了“最經濟原則”而不能體現“最優原則”。
2.國際招標通常是全球采購,潛在投標人大都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工業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潛在投標人的業績、財務狀況和信譽度有較大的差異。潛在投標人的技術水平和制造工藝也有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勢必帶來價格上的差異。這種差異是難以量化折算成價款的。
3.通常,在國際招標中,考慮價格因素的權重比較低,一般≤0.6。
鑒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國際招標宜采用綜合評價法,不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希望以后有關主管單位能夠認識到這點,在此方面進行調整。
當然,無論綜合評價法和最低評標價法均存在一些缺點和局限性,同樣的招投標項目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我們所能做的也只是盡最大可能選擇“最合適的評標方法”。在招投標過程中要善于總結經驗,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將評標辦法中的評標因素設置得科學合理,這樣就能避免一些不利因素,將招投標的風險控制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