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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冀魯豫邊區農貸運行特色及制度績效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農業科技時間:瀏覽:

  摘 要:為堅持持久抗戰、支援戰爭,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響應毛澤東“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號召,以冀南銀行為主體,開展極具針對性的農業貸款,逐步構建系統農貸制度體系,并結合農業生產及時拓展春耕、冬貸、種子和水利等專項業務,解決農業生產資金和生產資料匱乏問題,掃除了農業生產發展中的掣肘。整體上,農貸堅持以貧苦農民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扶助生產為中心任務,專項業務專款專用和應急救災特點明顯,使農村生產條件得到切實改善,有力促進了邊區農業生產恢復發展。

  關鍵詞:晉冀魯豫邊區;冀南銀行;農業貸款;績效

農業科技論文

  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地跨四省,覆蓋人口2 800萬,是華北敵后最大的根據地。根據地主要集中在農村,因為承受著日偽及國民黨軍事與經濟的雙重封鎖,農業生產資金和生產資產資料匱乏。為恢復和推進邊區農業生產,邊區政府領導冀南銀行實施農貸,出臺《農業貸款辦法》等制度和多個專項辦法,緩解了農民生產資金匱乏問題,保持農業經濟穩定發展效果明顯,同時有力支持了持久抗戰。其農貸政策有著鮮明的指向性,也具有典型性,相關研究尚不充分。整體上而言,邊區農貸堅持以貧苦農民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扶助生產為中心任務,以應急和救災為重點,農貸體系趨于完善,制度績效明顯。本文在已出版資料和相關研究基礎上,依據檔案等資料進行梳理和總結分析,不當之處敬請指正。1

  一、冀南銀行:農貸實施主體

  制度是政策的體現,也是政策落實的保證。晉冀魯豫邊區農業貸款制度主要由邊區政府和冀南銀行制定,各地和分支行也會根據實際制定臨時局部性的辦法。成立于1939年的冀南銀行是農貸政策的執行主體,它承擔了絕大部分農貸工作。冀南銀行的農貸工作大致經歷了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冀太聯辦”(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聯合辦事處)和晉冀魯豫邊區政府三個時期。經過不斷努力,農貸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并顯現出其向貧農傾斜,集中于救急救災的特色。

  (一)冀南行政主任公署時期(1938年8月—1940年8月)

  冀南主任公署時期,是邊區農貸的初創時期,農貸主要解決農民貸款難、利息高問題,基本上厘清了貸放對象、貸放方式和貸放種類。邊區民主政權初步建立后,恢復和發展農業是鞏固擴大政權的主要任務,因此冀南銀行成立后,成為農貸的實施主體。其制定的第一個營業辦法中即明確開展農貸業務——農村低利貸款,隨后又將農貸細分為“農業貸款”和“救災貸款(同農村低利放款)”。抗戰初期邊區借貸利率一般3—5分,存在各種形式高利貸,且普通農民難貸到款,實行減租減息后雖然民間借貸利率下降,但相比銀行農貸低利率仍有差距。這一時期,農貸業務形式上初步明確貸款利率、期限和方式,雖然在幫助農民解決生產困難,打擊高利貸,調劑農村借貸關系等方面發揮了一些作用,但從農貸方針檢查看,只是籠統的提出了“舉辦農村低利貸款以利發展農村經濟”的口號。[1]495此時農貸業務僅作為銀行放款的一項業務,尚未單獨分列。

  1939年10月頒布的《冀南銀行營業項目及辦法》中有最早的農貸管理辦法。該辦法對農村低利放款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利率、貸期和抵押品等方面。期限分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五種。50元以下每月每元利息4厘,特別貧窮或遭災慘重可再減或免息,50至100元、100至200元、200至300元利率分別是5厘、6厘、7厘,300元以上另議。農民借款需合作社或農會等團體介紹及擔保,50元以上除取得保證外需交抵押品。抵押品分三類:一是金銀首飾、生金銀及商號股票與政府發行公債等有價證券,市價150至200元可抵借100元;二是布匹、棉花、糧食、花生、油類、牲口等,估價200至300元可抵借100元;三是生產工具及土地等不動產,估價350元以上可抵借100元。2為更全面滿足農業發展需要,農貸種類不斷豐富。1940年,冀南銀行的《各項業務營業辦法》對農業放款、救災貸款等涉農貸款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一是農業放款,包括公營農業和私營農業兩類,分6個月、9個月和1年三種(月數可變),月息公農6厘、私農7厘;二是救災貸款,分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五種,月息5厘。3貸款手續、抵押品抵借數額和逾期不還的處理辦法,與上述1939年冀行營業辦法中規定基本相同。上述兩項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晉冀魯豫邊區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農業信貸體系。

  (二)“冀太聯辦”時期(1940年8月—1941年9月)

  隨著冀南、太行、太岳三區合并成立行政聯合辦事處(簡稱“冀太聯辦”),邊區范圍迅速擴大,發展生產成為鞏固政權更為迫切的任務。1941年大掃蕩使農業生產遭到嚴重打擊,急需資金恢復。為此,邊區政府制定了專門的生產貸款辦法,農業貸款成為相對獨立的一項業務,并初步明確了貸款使用范圍和對象。“冀太聯辦”于1941年2月制定了《生產貸款辦法》,農貸項目是其中最為主要的內容。相對此前銀行規定的農貸業務,該辦法明確了在貸款數額分配上農民所占比例高于單位、部隊農業生產的原則,支持鼓勵農民發展生產。在辦理程序上,規定除機關生產外,貸款需村級委員會證明和保證人,農業合作社借款不得超過股金總數,水利貸款只限于較大工程,農民勞動互助小組、開荒隊、極貧抗屬及災民借款應確定最高額并盡量普及。該辦法突出特點是,公營相對私營來說貸款分配比例小且利率低,農業公私貸款分配比例是1/10、9/10,利率公營6厘、私營7厘等。1雖然這一時期農貸政策體系逐步完善,農貸支持農業發展的政策依據更加完備,但是,此時的農貸兼用一般銀行信貸與專項的生產貸款兩種形式,針對性并不強,農貸支持農業生產效果還不是特別明顯,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輔助性作用,這說明當時邊區政府扶持農業力度不夠。因為農業生產沒有得到顯著發展,使邊區工商業的發展也受到制約,邊區政府逐漸意識需要出臺專門支持農業發展的貸款政策,切實為農民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三)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時期(1941年9月—1948年8月)

  1941年9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成立后,根據地范圍不斷擴大,政權相對更加穩固。但是,日偽連年掃蕩和1942、1943年旱蝗災破壞,農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為戰勝困難、發展生產,結合毛澤東1942年底提出的“發展經濟、保障供給”方針和黨中央“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號召,群眾性的農業生產和救災成為全區性的重要工作。為適應這一時期邊區經濟建設對發展農業生產的需要,1943年3月邊區政府頒布《農業貸款辦法》,這是一部專門農貸制度辦法,從此農貸有了單獨的、系統的實施辦法。該辦法將農貸分為春耕和水利兩種,前者利率為月息7厘,后者年息7厘;春耕貸款期限為8個月,由陽歷3月15日至11月15日;水利貸款數額較大的可分年償還,不得超過4年。為提高農貸有效性,辦法限定了貸款用途,春耕貸款以農具、種子、耕畜3項為限,水利貸款以開渠、修灘、購置水車之用;貸款對象為貧苦農民,抗屬中受重災的農民等有貸款優先權。2

  抗戰勝利后,冀南銀行提出貸款工作方針是,“結合大生產運動發展農、工、副業的總方針發放大量的生產貸款”,“在貸款使用上應以農業生產為重點,農業生產有基礎的地區應以手工業為重點”。1945年冬,冀南銀行從涉縣遷到武安縣城。1946年3月,又遷到邯鄲,銀行工作開始涉及城市金融業務。為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業生產資金需要和加強銀行制度建設,銀行重新修訂了各種營業簡章,其中對農業類貸款對象、用途、利率、期限及手續等規定作了調整完善。1946年9月,頒布《冀南銀行各種營業簡章》,其中對放款業務作了新的分類,將農業貸款和水利貸款分開單列。關于農業貸款,規定以生產最困難的貧苦農民為主,可按實際需要貸款置買農具、牲口、種子、肥料等;利率月息1分5厘至2分,期限半年到8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期間可隨時歸還,按實際月數計息;需采取連環保辦法。對于水利貸款,規定與水利建設有關的修灘、修渠、筑閘、壘堤、疏河、打井、造水車等均可申請,利率與農貸同,期限6個月到1年;需專署以上政府證明及介紹。3

  從以上邊區農貸三個發展階段可以看出,邊區農貸逐漸成為相對獨立的制度體系,體現邊區對農業生產的重視與扶持。同時,采取傾向貧困戶和合作社的政策,將春耕和水利作為投放貸款的重點,以保證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求。需要指出是,雖然邊區農貸特別強調農貸使用對象以農民特別是貧民為主,中農、富農和地主曾有疑議反對,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較好堅持了以貧農為主,一定程度上照顧中農的原則。

  二、專項農貸:晉冀魯豫邊區農貸的主要構成

  雖然邊區政府和冀南銀行非常重視農貸工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制度文件,保證了日常農貸業務有章可循,但由于戰時環境和落后經濟基礎的制約,這些制度若沒有較強針對性,也難以發揮有限資金的最大效用。在邊區政府農貸政策指導下,為增強農貸資金服務邊區農業發展的有效性,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各地及時出臺了多種類型的專項農貸,體現了農貸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如以春耕、冬季、種子、掘井、救災和水利等形式出現的單項農貸,這些資金專款專用,有效滿足了應急與救災的資金需要,保障根據地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專項農貸服務內容和使用性質相近原則,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春耕和冬季貸款

  一年之計在于春,春耕是農業生產最重要的部分。當時農民春耕經常因缺少資金而導致生產困難,為此邊區政府曾多次專門制定春耕貸款政策。如為解決1942年日偽掃蕩和災荒造成的農民春耕生產困難,太行區制定了《一九四三年春耕貸款辦法》,規定抗屬及受災最重的農民有優先貸款權,農民貸款以戶為單位或自由結合小組合貸合用;用途限于購買春耕急需的耕畜、農具(或開設農具工廠)、肥料(或買羊)與種籽等,期限為10個月,利率為月息7厘。[2]894為有針對性使用春貸資金,各專署根據實際情況實行貸款資金分配辦法,如太行區第五專署1943年1月發布《關于頒發春耕貸款分配的命令》,當年分配涉縣25萬元、磁武17萬元、林縣18萬元、偏城4萬元、安陽5萬元,分三期,每次領用三分之一。[5]34解放戰爭時期,為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各區繼續發放春耕貸款。1946年3月,太岳區行《關于發放春耕貸款的指示》,提出貸款原則是幫助貧苦農民解決生活困難、建設家務和有吃有穿,貸款面一般不超過現有戶數的25%,但災重和個別貧瘠地區可增加一些。為保證貸款用到實處,要求產米區主要用于購買耕牛,其次是農具、肥料;產麥區主要是肥料,其次是牲畜和農具;災荒區,因生活困難除進行農業生產外也可買米吃。此外,規定期限一般不超過本年12月底,可分期償還、改換契約,3個月交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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