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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能力研究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 要:從分類上來看,人工智能可以分為弱人工智能和強人工智能。刑法學界對弱人工智能的工具屬性、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能力已達成共識。但是對強人工智能能否承擔刑事責任能力,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強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學習的能力,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承認強人工智能需承擔刑事責任能力是有效管理強人工智能秩序以及解決強人工智能犯罪的有效途徑。(注:若無特別說明下文所稱的的人工智能均為強人工智能)。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事責任;受刑

人工智能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工智能時代已來臨。隨著AlphaGo戰勝世界圍棋冠軍柯潔,智能機器人索菲亞獲得公民身份,可與人類進行交流等一系列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人工智能具備自主學習的能力和自主行為的能力,人類開始擔憂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會超過人類。正因為如此,人工智能可以在規定的程序內實施積極正面的行為,也可能自主實施某種危害行為。如果人工智能自主實施某種危害行為,導致嚴重結果的發生,人工智能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嗎?此時,人工智能的行為是自主決定與執行的,早已超過了預設程序的設定范圍。有的學者認為在此種情形下,人工智能不具備刑事責任的能力。[1]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在現在還是將來,人工智能都不是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6]然而本文認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人工智能如何在人類社會中與人類有序共存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其具有深度學習的能力,也可自主的實施行為,因此當人工智能實施某種危害行為后,自主的承擔刑事責任能力是可行的且是應該的,人類社會應當承認強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能力。

  二、確立人工智能刑事責任能力的必要性

  反對人工智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學者認為就目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而言,智能機器人是在人類設計和編制程序內實施一定行為的。第一,就技術層面而言,人工智能所擁有的知識總量達到甚至是超過人類智能是有可能的,但認為人工智能具有人類的心智進而反控人類的觀點,則無異于癡人說夢。人工智能絕對不可能超越人類,所謂的奇點來臨的論斷就是危言聳聽。人工智能的技術“奇點”的到來是遙不可及的。[6]第二,人工智能具有工具的屬性。工智能本質上是一種工具,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目標所創造出的科技產物。[3]人工智能的目的便是將人工智能應用于多個領域,代替人類自身的活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人類的雙手和大腦。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人工智能若脫離人類,則不存在獨立的權利與價值,只具有利益上的附屬性質。

  從否定人工智能承擔刑事責任學者得觀點來看,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技術“奇點”的到來還在猴年馬月,同時,不管人工智能的“智能”如何發展,其不可避免的存在工具屬性的特征。但是本文認為,上述理由具有明顯的缺陷。首先,現階段的人工智能還是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機器人不具有自主意識和意志,不能夠獨立“思考”,其“思想”和行為無法超越人類設計和編制的程序范圍,無法成為刑事責任主體,且弱人工智能機器人的“智能”無論有多大提高,仍然擺脫不了工具屬性(其實已經與一般工具存在很大差異)的特征,只會影響刑事責任轉移和分配。但是,在將要到來的強人工智能時代,強智能機器人將具有自主意識和意志,是能夠超出人類設計和編制的程序實施行為,以實現自身的意志的。具體理由如下:

  人類信息社會到智能社會只用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強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并非遙不可及。科技是一把雙刃劍,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僅給人類帶來了諸多便利,對人類造成的傷害也屢見不鮮。因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具有滯后性的特點。若法律調整人工智能不及時,出現的負面效果也許是人類無法承受的。刑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手段,應前瞻性地積極應對。

  人工智能發展的初級目的是代替人類從事某一些領域內的工作,解放人類的雙手和提高工作效率,其最終目的是最大程度的解放社會生產力。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則需要提高人工智能中的“智能”部分。在弱人工智能的發展階段,人工智能具有工具屬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人工智能的“智能”不斷發展和完善,到了強人工智能時代,擺脫其工具屬性是大有可能的,而在事實上,對“人工智能”四個字進行解析,我們也不難得出智能機器人與社會生活中的普通工具具有實質意義不同的結論。理論上一般認為,“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動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機器人與一般機器的區別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那么,人工智能實際上就是自然人創造了只有自然才具有的“智能”。就此而言,我們或許可以得出這一個結論:人工智能時代其實就是將“機器”變成“人”甚至“超人”的時代。如果這一結論確實存在的話,我們還可能將現時存在或者將來必然出現的智能機器人簡單地理解為是社會生活中的普通工具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可以看到,即便在當前的弱人工智能時代,智能機器人的行為有時會超出人類的想象和控制。全自動駕駛汽車造成的事故接二連三、微軟公司設計的聊天機器人Tay出人意料地發表種族歧視言論。在弱人工智能時代,犯罪的方式悄然發生了變化,等強人工智能時代來臨時,犯罪方式與手段可能更加難以預料。由此,人工智能時代已不同于農業時代也不同于信息時代,弱人工智能就存在著人類無法預料和控制的對人類傷害的情形。在此種的社會背景之下,不能一味堅持人工智能只具有工具屬性,即使人類已經無法控制的狀態下,也應該重新看待人工智能的本質特征,審視人工智能是否是在其自我意志的支配下實施的行為。如果具備刑法刑事責任主體的特征,則應賦予其刑事責任主體地位,讓其承擔刑事責任能力。

  三、人工智能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否定人工智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學者認為人工智能不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從辨認能力分析來看,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社會性質、意義及刑事違法性具有一定的理解與認識,而人工智能對于事物的認識及對法規的熟知,并不是人工智能能夠理解與體驗,而是基本數據與編程,因此人工智能并不具備真正的意識,其無法理解違法與合法背后真正的含義。二是從控制能力的角度來看,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乍眼一看,人工智能對自己的行為具有決定和控制的能力,但是深究可以發現此種控制能力,與人類控制行為的能力差異較大,人工智能的選擇是否實施自己行為的能力是非常機械、程序化的,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種“控制”和“決定”只是形式上類人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及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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