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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廠商及消費者的雙重刺激下,手機攝像頭的性能已今非昔比。一顆小小的攝像頭,能夠隨便抓拍各種敏感信息,進犯公民隱私權。而我國現有硬性標準,其討論基準皆為早年的拍照設備,這使得舊法條已不能很好的滿足于今日社會的請求。重新研討了手機攝像頭對公民隱私權的進犯問題,且分離現有體制下的處理方式,進而對高性能攝像頭進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之處理提出了倡議,對今后對手機攝像頭的標準及立法有很大意義。
關鍵詞:攝像頭; 拍照侵權; 個人信息; 隱私權;
《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56年,是由湖南師范大學主辦的社科刊物。發表該校文科各系所以及校外學者的研究成果。
早在多年前呈現便攜式拍照設備后,拍照便處在侵權違法的邊緣。只因那時設備拍照設備性能程度不高,高像素的設備常常體積龐大而能夠讓四周人隨便發覺,而小型設備拍照才能有限,難以抓拍到足夠明晰的圖片。故而很少觸及進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
但到了工業技術快速開展的今天,基于市場商業化的差遣,各種便攜式拍照設備的性能突飛猛進。以至某些手機的賣點就是手機攝像頭已到達了拍月亮的解析度。今天手機的攝像性能曾經到達了立功的客觀請求,偷拍不雅照片、抓拍敏感信息都曾經是亟待處理的侵權問題。
這些問題的呈現預示科技的開展曾經將舊問題轉換為了新問題,故而本文會對用手機攝像頭停止的這些侵權拍照問題重新停止剖析。
1、手機拍照成為新問題的背景及緣由
1.1 硬件的提升使得侵權拍照成為可能
往常手機行業的競爭早已白熱化,而硬件的競爭亦是外部軟體競爭的根底與基本。相較于諸如處置器、內存等的提升,攝像頭像素因其最容易被購置者辨認而成為手機硬件廠商爭相追逐的熱點。
這種追逐使得前幾年人們認識中僅是手機輔助功用的拍照曾經成了局部手機的主要功用之一。這愈發招致手機攝像頭的研發和應用水準越來越高。而隨著手機拍照攝像頭的性能變高,使得過去照片中路過的路人,其面部形象和個人隱私都能夠被拍得一清二楚。更有甚者,只需角度恰當,一些諸如手中的證件號碼或正在輸入的電子支付密碼等敏感信息都能夠被拍攝的一清二楚。
就像消費者和廠商希冀的那樣,將這種高像素攝像頭配合以強大的處置器,手機曾經滿足了快速處置照片的才能。抓拍敏感信息亦成了可能。
而明晰度和處置時間縮短,這些亦使得手機拍照進犯個人隱私權同樣成了可能。
1.2 普通市民社會成員并不能精確認識到照片分享觸及的法律問題
依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數據,我國手機網民范圍已達8.47億,其中大學??凭W民占比為10.5%,大學本科及以上的網民數量僅占比為9.7%,換句話說,中國網民中至少有八成所受教育水平為高中及以下。關于這樣的群體,我們很難等待其能夠對手機拍攝別人這一行為有足夠的違法性認識。
各個旅游景點,無論其范圍或景色終究如何,總少不了不停拍照的拍照者,局部拍照者將照片留下作為留念,這似乎并不設計廣義上的侵權問題;但在社交媒體時期,很多人還會選擇將其照片上傳諸如朋友圈、QQ空間等社交軟件,這種未經別人同意,卻隨意運用別人信息的行為,便一定觸及進犯隱私權。
而多數運用手機拍照的用戶又并不能精確明白其手中按下拍照鍵所降生出的法律問題。“要滿足個人自在和有威嚴地生存和生活的需求,就必需認可對個人私生活機密和私生活安寧的法律維護。”假如沒有這種維護,即相關范疇存在法律空白,那么便必然有因侵權而形成的損傷。
1.3 大數據時期呈現很多新的應戰
在這樣一個時期,網絡生活成了大多數現代人口必然的選擇。而在網絡時期,個人信息及隱私權則面臨更多的應戰。
無論是非現金效勞還是社交軟件注冊,皆觸及個人數據的應用。而這些過程中,數據的泄露問題便顯得愈加嚴重。
很多軟件的注冊與運用需求填入個人身份信息。而隨著手機攝像頭的濫用而形成的個人信息網上隨意便可得到。不法分子便可運用這些泄露來的信息經過這些軟件來完成非法的目的。比方運用網上的照片來塑造虛假的身份騙取別人錢財或痛快運用虛假信息來繞過辨認騙取信息所屬自己的錢財。
筆者前面亦有提到,之所以強調隱私權。是由于較于傳統的侵權行為,隱私權因其特殊性,使得很難對其損壞停止舉證,那么上述的行為便很難得到賠償。下面亦會詳細對此停止闡述。
2、現行法律框架下對該問題的處理渠道
我國現有的立法并不能很好的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國目前關于攝像頭的標準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2.1 經過準繩性標準
好像黑格爾從法哲學角度講,“籠統的法便是自在。”法律便是自在的表現。自在需求由法律肯定邊境方為真正的區域。法律力圖將其手掌包涵整個市民社會的方方面面。故而固然法律存有滯后性等無法逃避的問題,但是法律仍會力圖在事發之前便對將來的問題提供處理。這也是大陸法系中“解釋”的存在意義。
反映在實踐應用中,我國雖沒有對手機攝像頭對隱私權進犯行為確實切立法,但憲法及《民法通則》中的“準繩性”條款,為法官對詳細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定性規范,不至于讓案件構成“無法可依”的困頓場面。
2.2 現階段運用人身權益來對立攝像頭的自在運用
我國雖沒有足夠的明白立法來標準攝像頭的應用,但是我國常常會運用民法中的人身權來消極對立攝像頭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中多處對肖像權、聲譽權和姓名權等做出規則。但這種規則其外延含糊,只對實在存在損害的局部停止了處置,卻含糊掉了拍照進犯隱私權的中心問題。故而這種處理計劃并不能很好的處理今天問題。
當然,“刑法”亦對隱私權有所觸及,但其更為注重的是身份權與人格權益被嚴重損害時的救濟。與本文之討論主題不符,這里不做過多剖析。
故而我國目前被侵權人通常其訴因皆為“隱私權得到進犯”,即其所主張的賠償金規范是“撫平因隱私權所受損害所具有的損失”的本錢。
而關于這種本錢,證明其有無似乎不難,但卻很難證明其水平與范圍。故而面對以“隱私權收到進犯”的案件,當事人最終能被法官支持的賠償金常常很少,以至可能僅為“一元錢”這種意味性處分。
同樣的,由于這種處分金額過低,即違法本錢過低,故而并不能障礙拍照侵權行為。
2.3 運用諸如《婦女權益維護法》等對個別群體利益停止維護
這亦是我國現有的救濟渠道之一,即個別群體經過個別立法來對其所受損害停止救濟。
或因女性較男性對身體的隱私更為看重,故而經過《婦女權益維護法》來對其特地維護。而這些特別法,常常對被侵權人的證明規范停止降低,從而便當其對象對別人對其的損害停止通知。
但是這種特別法顯然不能應對往常各種不同的侵權狀況,比方未成年人相關法律不能涵蓋于成年人,女性相關立法不能適用于男性,關于剩余局部的個體,仍迫切需求訂立相關規則停止標準。
3、現有標準曾經大幅滯后于手機攝像頭的開展狀況
經過上面的剖析曾經能夠曉得,現有的立法已缺乏夠處理真實存在的問題。
當然,固然理想中曾經開端呈現因手機攝像頭而觸及的進犯隱私權問題,但因當事人法律認識淡薄或者客觀舉證過于艱難,使得較少進入到訴訟階段。進而使得本文所討論問題沒有迫切到需立刻立法的狀態。
局部學者以為關于攝像頭進犯隱私權的問題,能夠視為是對個人數據信息的維護。而這種維護固然現有制度存在缺乏,但是我國已認識到該問題,停止了大量相關立法。即以為現有處理計劃至少至今能夠為如手機拍照侵權的行為提供足夠的救濟途徑。假如再呈現新問題,那時再停止研討不為遲。
筆者對這種思緒持相反意見,確實,法律研討或許永遠無法超脫于現有客觀環境,永遠無法超前于時期。但是并不能因而就放棄對法學的“潛問題”的追找。前文曾經論證,電子拍照設備的性能早已同這些“相關”法律立法之時大為不同。而這種設備的開展所引發法律問題曾經逐步浮入眼前。假如作為法學者不能很好的直面其潛在風險,這種問題必然會形成毀壞。而從人文角度講,某一種新侵權事情呈現在新聞報紙上面,其對社會整體或許僅是一個“音訊”,而其對事情當事人則確為一種“打擊”.或者站在法律經濟學角度,這也是一種整個社會總效率的損失。
另外,既然筆者在這里討論的此問題,即意味著社會中這種問題曾經有發作,只是其范圍沒有抵達社會性問題的層級,立法機關還沒有注重。但依據上述剖析,這種因手機攝像頭快速開展而帶來的拍照侵權問題趨向只會愈演愈烈,故而其在將來必然會停止立法軌制。而假如那時才開端討論該問題,關于法學者,或許是一種瀆職行為。
上面局部旨在經過剖析,明白現階段應對攝像頭拍攝停止(重新)立法的急切性與必要性,且反駁法律的滯后并不應該成為手機攝像頭“恣意妄為”的根據。下面局部,將會對上述問題提供處理思緒。
4、問題的處理途徑
關于隱私所觸及的問題之規制,這不只是一種法律建構,還是一種倫理建構。隱私的倫理根底遠比法律根底呈現得早,是人類所具有的一種自然權益。從倫理角度,隱私是作為個體的人的一種需求,是一種不受干擾和進犯的行為辦法。
關于處理隱私權相關的問題,不能僅運用法哲理來剖析,還要思索相應的倫理問題。關于本文討論手機攝像頭的開展對隱私權的進犯所帶來的問題,問題的處理常常比提出問題難得多。但筆者仍將在此局部對文章問題提供擬處理途徑。
經過上述剖析,筆者以為關于上面所討論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角度去尋求處理。
4.1 廠商應負起應有義務--或應用立法硬性標準--手機的拍呼應參加聲音
手機攝像頭的裝置必需有明白的規范,同時,站在維護女性主義者剖析角度,亦應裝置特定的聲音開關。
例如我國的鄰國韓國和日本,韓國已由行政法規來規則手機必需在拍照功用上裝置“咔嚓”聲響;而日本,雖無明白法律明白標準,但其構成了行業原則,請求手機上必需裝置有提示拍照的聲響。
又或者,能夠運用美國局部州僅禁短槍不由長槍的思緒。在美國局部不由槍的周,其制止公民攜帶手槍等短槍,而允許公民攜帶長槍。追其合理性便是長槍因其體積龐大便于識別。筆者考慮這樣的合理性思緒能否能夠應用到拍照范疇,及因大型單反相機體積較大便于識別,故而對其管控不做限制,而對諸如拍照功用的手機等,因其具有較高蔭蔽性,所以應當設定諸如攝像頭像素上限、強迫拍照聲音等規則。
4.2 減少被侵權人的舉證義務規范
同時,筆者仍支持被侵權人能夠依法對侵權者提起通知,但這里所強調的是隱私權。不同于其他權益,其他權益所受損害,經常能夠依其所受詳細損害提起相應訴訟,但是隱私權就好像大多數身份權益一樣,因其損失的不肯定及難以取證,從而在其得到法官的認同之間存在極大艱難。
但是站在實證法學的角度,一個被侵權者,很難去證明其終究由于何而感到不舒適。同時,證明這種不舒適與侵權者的行為之間的關系,亦操作很難。筆者以為,應當對手機攝影這一民事行為中,所觸及的侵權行為,停止舉證義務倒置。在被拍攝者主張以后,由侵權者證明其沒有侵權,而非由被侵權者證明其已被侵權。 當然,這里可能會遇到權益被濫用的問題,為了防止這種狀況的發作。故而亦需求將這種舉證義務倒置設定前提條件,從邏輯上講,即需求將被手機拍照這一行為分為“行為人以為本人被拍照感到不適”及“向拍照者主張侵權”兩個邏輯行為。
從訴訟過程角度講,即在法院立案檢查階段,需求提早檢查,其規范為至少證明存在侵權可能性。即需求被告到達“存在可能性”這一規范。而到達這一規范的舉證方式相較于現有規則--侵權損失肯定發作--已然降低許多。
4.3 增加懲罰性賠償金
站在“法為實主義”考慮問題,其實關于我國的很多社會問題,其呈現并眾多并非是由于其沒有立法,而是由于違法行為違法本錢過低,違法收益相對較高。
比方我國早些年的盜版問題,其實我國早在參加WTO之時便已對學問產權侵權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則,但由于關于學問產權行為的侵權損失很難舉證,故而其賠償金額相關于真實盈利“九牛一毛”.如我國第一同打擊大范圍的軟件網絡盜版行為的勝利刑事案例,“番茄花園”網絡盜版案。其最終處分金僅一千余萬。而以當時Windows盜版系統的提高度,其對微軟公司的損失不能也不可能僅是如此。
所以關于本文所討論的手機攝像頭侵權問題,筆者倡議應當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加大對這種侵權行為的處分,從而將這種侵權的違法本錢加大,使得人們注重起來該問題。
5、時期背景下問題亟待處理
盧梭有在其代表作《社會契約論》里闡述過其法學研討的觀念,“人們或許會問我是不是一位國君或立法者,因而才著書闡述政治問題?我答復說:不是;而且,正是由于這兩者都不是,所以才要議論政治。假如我是國君或立法者,就不會糜費時間議論應當做些什么事了。該做些什么事,會去做的,否則,就什么話也不說。”
同樣的,站在一個法學研討者角度,談手機攝像頭對公民隱私權的進犯或許會讓人質疑。但法學研討的目的就是盡可能去考慮前沿的問題,即使此問題或許還沒有發作。這種研討或許不可能消弭法律的滯后性,但至少能夠一定水平上減少滯后性所帶來的損失。
綜上,手機攝像頭的開展已對公民隱私權停止了新的應戰,立法機關應重新考慮,試圖對因高性能攝像頭而形成的侵權問題停止標準立法。本文之剖析亦對此有很高的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