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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提 要:《英國“憲政王權”論稿》 一書以“憲政王權”為研究主題,對中世紀后期英國政治史進行了宏闊總結。《論稿》特色鮮明,在唯物史觀的指導和中國經驗的啟發下,精心考辨了西方學界已有成果,在“文本中的政治”以及“制度中的政治”中研究和揭示了“實際發生的政治”,得出了接近歷史實際的判斷,并總結出了政治史研究中的“利益原則”和“實力對比原則”。《論稿》雖然在內容、翻譯和字句中存在瑕疵,但總體上不惟總結了已有的政治史成果,更為后續研究奠定了扎實的基礎,開拓了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關鍵詞:憲政;王權;孟廣林;君權;新理路

文明論文發表

  《文明與宣傳》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

  政治史是歷史研究最傳統的范疇,20世紀新史學的興起對政治史研究構成了極大挑戰,中國學界的政治史研究在近30年也面臨了同樣的挑戰。1挑戰之下,學界提出了政治文化、公眾史學和中西比較等新理路。近年來政治史研究在全球逐漸走向復興,2中國的世界史學界也涌現了部分扎實的政治史著作。以英國王權研究為例,孟廣林教授2002年出版的《英國封建王權論稿:從諾曼征服到大憲章》至今仍是中古英國政治史研究的佳作;3他的另一著作,2017年出版的《英國“憲政王權”論稿:從<大憲章>到“玫瑰戰爭”》(下簡稱《論稿》)則接續前作,4以憲政王權為切入點,在對西方學界批判繼受的基礎上,展現了中世紀晚期英國政治史的宏闊局面,開拓了中世紀英國憲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一、學術史的繼受與反思:從牛津學派到麥克法蘭學派

  《論稿》頗具特色,采用主題討論的寫作體例,共分7章。第一章“導論:西方學術史的梳理與反思”對西方學術史進行了細致梳理。第二章為“《大憲章》與英國王權的演進”,關注《大憲章》的歷史境遇與憲政王權的形成。第三章為“貴族與‘憲政王權’”,認為貴族與王權之間的政治聯系因議會的出現發生了變化,但貴族仍是王權統治的基礎,雙方既合作又對抗。第四章為“議會與‘憲政王權’的運作”,講述議會逐漸成為一種以君主為軸心并與貴族、地方等級協商為政的政治平臺,主流是服務王權。第五章為“政治風暴中的王權”,分析了“1381年起義”、“1327年革命”、“1399年革命”以及“玫瑰戰爭”,注意到憲政王權的難以為繼以及新君主制的時代需要。第六章為“‘政治文本’中的王權”,指出多種文本中有的包含“有限王權”的政治主張,有的則在某種程度上折射了“王大于法”的國王專制的現實。

  在第一章中,《論稿》首先梳理了輝格解釋模式的產生和意義。17世紀英國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在闡述法治理想時,推導出以“自由權利”和“議會主權”為核心的古代憲政。19世紀下半葉輝格解釋模式形成,即從日耳曼自由傳統出發,將《大憲章》視為憲政文本,將議會視為其制度結晶,并構建了“憲政革命”的神話。1

  正如《論稿》所云:“中世紀后期的政治史演繹為‘日耳曼傳統’主導下貴族抗爭專制王權的歷史,‘法律’與議會支配王權的歷史,臣民‘自由權利’不斷拓展的歷史。”2

  《論稿》繼而回顧了20世紀牛津學派及其輝格解釋模式在理論和史實兩方面受到的持續不斷的挑戰。50年代麥克法蘭(K. B. McFarlane)關注創造制度并在其中活動的人,3并極為深刻地指出:“大部分中世紀晚期憲政史的根源矛盾在于其假設國王和貴族的利益是對立的,而且這種對立是無法避免的。這種假設在我看來是錯誤的。”4麥克法蘭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變態封建主義”的概念,強調所謂的“變態封建主義”是以支付貨幣的契約來維系的、以親緣關系為核心的庇護制。之后的學者大都繼承了麥克法蘭的研究理路,對憲政王權進行了更為深入的分析。如麥克法蘭的再傳弟子威廉·阿莫諾(W. M. Ormrod)指出某一國王失敗的個案并不意味著王權受到貶抑。5另一位開創新憲政史(new constitutional history)的再傳弟子克莉絲汀·卡朋特(Christine Carpenter)也指出,一個軟弱的國王比一個強大的國王更為危險,一個能夠被統治階級成員控制的國王也有更多的危險。6總體上,麥克法蘭學派取代了牛津學派,變態封建主義模式代替了輝格解釋模式。同時研究對象也從制度轉向貴族,從行為轉向動機。

  此外,孟教授還與諸多英美專家進行了深入對談,相關文章收錄在該書的附錄三中。對談遵循著大體相同的問題意識,即中世紀英國政治史的研究進路,答案則是斯塔布斯理論及其之后研究的修正。其中被反復討論的幾個主題是斯塔布斯、日耳曼自由傳統、封建契約、王在法下、議會王權、農民起義以及史學方法。雖然英美學界的觀點不盡相同,但總體上形成了共識:第一,斯塔布斯被不同程度地批判,日耳曼自由傳統被不同程度地質疑;其次,封建契約被視作某種社會理念性的存在,“王在法下”是一種思想傳統和一定的歷史事實,“蘭開斯特憲政主義”總體上遭到質疑;第三,議會王權以國王為主導;第四,農民起義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第五,唯物史觀指導下的政治史以及比較史學都有持續研究的空間。

  不過也應看到《論稿》更側重對麥克法蘭學派理論的吸收,對方興未艾的新憲政史的吸收相對較少。新憲政史派興盛于90年代,以克莉絲汀·卡朋特和愛德華·鮑威爾(Edward Powell)為代表,吸收并反思了麥克法蘭學派的理論,關注法律和法律觀念。1新憲政史強調中古后期的財產不可侵犯和法律應當保護所有權的權利觀念,認為財產法塑造了土地保有者的政治態度。保護財產權的國王和貴族被認為是“憲政的”,后者行使權力也被認為是符合“公共福利”的。不過卡朋特的學生約翰·沃茨(John Watts)更注重國王和大貴族在中央政治中的“合議”(collegiate)模式。2阿諾莫和肯普謝爾(M. S. Kempshall)等學者受新憲政主義影響,關注以“公共利益”為代表的公共修辭對中世紀晚期政治的關鍵塑造。3《論稿》當然關注政治和法律制度,但較少關注法律制度對財產的保護,以及與此相關的以“財產權”為核心的憲制發展。總體上,《論稿》基于宏闊的視野、鮮明的問題意識和長久的學術積累,嘗試“以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為理論指南,在批判借鑒西方史學成果的基礎上,充分地利用歷史文獻資料,對中世紀后期英國‘憲政王權’的緣起、運作和本質屬性,從政治制度構建、政治群體活動、政治權威的運作與限度、政治思想的折射等諸層面進行多角度、整合式的考量”。

  二、政治史書寫的三重視域:從文本、制度到實際政治

  《論稿》二到六章具體展現了憲政王權的發展與內涵,總體上是在“文本中的政治”、“制度中的政治”和“實際發生的政治”三個視域下展開分析的。

  (一)文本中的政治

  文本中的政治首先在于對文本內容的理解和闡釋。《論稿》選取了思想家布萊克頓、福特斯鳩、奧卡姆和威克里夫的政治文本以及無名氏所作的《劉易斯之戰頌》。政治思想因其模糊性,素難考察其間的繼受與發展,《論稿》一書在此方面頗有突破。這些“文本”一般借助三個傳統——基督教神法、日耳曼習慣和封建契約,并往往試圖整合三個傳統,用來闡述一種法治或王在法下的理念。但文本中的具體內容并非完全相同,《論稿》結合歷史語境,闡發了文本的幽微深意,如布萊克頓和《劉易斯之戰頌》強調法律權威對王權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論稿》在唯物史觀的指導下,進一步指出文本中的法治不僅可能不是實然的,而是應然的,5更有可能有其特有意蘊的隱秘書寫和反向書寫,認定“這樣的政治信條強調得越多,反倒是證明了‘王在法上’的專制現象越嚴重”。

  (二)制度中的政治

  《論稿》認為政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文本或政治文化的具象化與規制化,并分析了《大憲章》和《牛津條例》中的體系化的貴族理想設計。7當然中世紀后期最為重要的制度創新是議會制度,而議會權限是逐漸形成的。1295年模范議會召開,1322年的《約克制定法》正式確認了議會的立法權力。此原則之后被屢次重申,如1327年議會宣布:“除非征得國王與高級教士、伯爵與男爵及王國其他民眾的同意,不得進行法律的變更;如有變更,必須在議會中進行。”8議會的公共提案(public bill)也成為議會法律的重要來源,議會同國王一起分享立法權。此外議會還通過《1341年法令》參與官員任命與審判,試圖控制行政權。1352年《叛逆法》則是議會擴張審判權的另一次成果。議會最終成為以君主為軸心并與貴族、地方等級協商為政的政治平臺,深刻改變了王權的運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輝格史學的貢獻就在于對議會制度的要求、規定與程序的演繹與判定。但從制度的機理、組織與運作程序解讀出來的“制度中的政治”并不能等同于現實中的政治。1

  (三)實際發生的政治

  現實政治既可以由文本表達,通過制度來彰顯,也可以脫離文本和制度呈現為國王與主要政治勢力之間在權益上的締結、紛爭、合作與對抗。貴族群體是中古社會最重要的政治群體,依據不同的測算標準,貴族群體(baron, aristocracy, noble, baronage)在12、13世紀之間約有200到300個家族,議會則是中古后期政治運作最為關鍵的場所。《論稿》認為議會在限制君主個人專橫、規范王權運作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如議會借助征稅權,堅持和發展了“先改正后給予”的原則。議會在間接稅方面力圖掌握決定權,但在直接稅方面支持國王。不過戰爭時期國王往往能獲得議會的批準,支持王權仍是主導趨向。議會的立法權、司法管轄權和干預行政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議會王權本質是國王與貴族、地方等級對王國統治權的分享與博弈。值得注意的是,《論稿》吸收了麥克法蘭學派的成果,對早期議會的成員做了細致梳理。

  總體上,《論稿》在文本、制度和實際政治三方面的論述上都有較大的突破。以1215年《大憲章》為例。在文本和制度方面,《論稿》詳細分析了《大憲章》的文化內涵和制度設計,發掘了《大憲章》中的代表原則和同意原則,這在以往有關《大憲章》的研究中尚未有足夠深入的討論。2在實際政治方面,《論稿》通過《財政署卷檔》梳理了繼承金的數量,指出不同于《大憲章》第2章規定的100鎊,13世紀20年代《財政署卷檔》的征收數目包括200、300、500、10000鎊,遠高于定額。

  三、唯物史觀指導下的理論言說

  如上所見,《論稿》綜合文本、制度和現實三重視域,描繪了中世紀后期政治史宏闊壯麗而又纖細可見的圖景。《論稿》更在唯物史觀指導下,整合眾多學說,對許多重大學理問題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判斷。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以中國經驗指導了本書的寫作。中國經驗至少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中國的歷史經驗,其次是中國的當代經驗,再次是學者的個體經驗。4中國史學源遠流長,近代以來融匯西學,頗有創見,對學者多有啟發。如反對輝格解釋的劍橋學派的約翰·波考克在研究近代歷史學形成時,也受到了顧頡剛“古史辨”理論的啟發。5《論稿》除了融匯上述歷史經驗、當代經驗和個體經驗外,還吸取了中國的治史經驗。

  (一)封建性與公共性:唯物史觀視域下的憲政王權性質

  封建制如何產生公共權威?這種公共性的性質又是如何?議會顯然是憲政王權研究的關鍵切入點。在議會研究方面,麥克法蘭結合群體分析法和庇護制,論證了下議院的相對獨立性。該觀點為約翰·羅斯科爾和約翰·愛德華茲的議會研究所承繼。但變態封建主義(參見下文論述)也有缺點,即一方面過于關注物質利益,不宜貿然進行概括;另一方面又偏向碎片化,并不足以解釋公共性的產生。6到20世紀80年代末,新興的新憲政史家方才意識到回歸思想和原則的必要性。7《論稿》則不同于新憲政史對議會傳統的泛論,8在唯物史觀的指導下強調了早期王廷各類會議不具有代表性,認為真正重要的是議會的興起、改造與擴張。并以地方代表為標準,認可了學者們一向所強調的1295年英國的“模范國會”是英國議會形成的標志性事件。總體上,《論稿》更注重吸收梅特蘭開創的制度史研究,1梳理了議會的發展及其與王權的關系。

  《論稿》認為這一時期“隨著‘君權’(crown)理想的滋生和議會君主制的建構尤其是地方等級代表的議政參與,國王的公共權威形象更加凸顯,其封建私家宗主的身份進一步淡化”。2這就是梅特蘭所稱的“反封建”(anti-feudal)的公共性。3但《論稿》在唯物史觀的指導下,更強調議會王權本質是封建性的。議會不是國家“主權”機構,而是國王召集的,由教俗貴族和地方等級參與的封建性的議事機構。英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決定國王和貴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論稿》梳理了“憲政王權”復雜曲折的歷程,并指出“‘憲政王權’仍舊是代表封建主階級的權益,議會形成后,國王的獨裁統治并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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