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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學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上的新管理保護措施有哪些呢,如何來促進現在法學的新建設條例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共有的性質,導致了很多人有機會“搭便車”,但是給權利主體過多的壟斷權利,則會造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封閉性,同時導致社會對信息的不確定與不對稱性,從而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與發展。
摘要:我國199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 8條規定:“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直到2014年9月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再次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提上日程。本文將結合《意見稿》,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現狀進行論述,并提出見解。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著作權,法學論文格式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述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詞譯自英文的“ works of folklore”、 “expressions of folklore”等。它第一次在法律上的明確定義出現《發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范法》中。我國的《辭?!方忉專粘UZ境下的“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群眾口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修改、加工的文學。包括神話、傳說、故事、寓言、民歌、謠諺、說唱、謎語等”。我國學者劉春田主編的《知識產權法》和吳漢東主編的《知識產權法學》分別從知識產權方面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做出了解釋,盡管大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解釋各有千秋,但可以達成共識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一特定群體集體創作、經過反復加工并以口頭相傳的方式產生的有民族、區域特色的作品。
法學論文:《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法律適用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法律適用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法律適用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以及其面臨的威脅
第一,集體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在某個區域或一個民族世代相傳,集中了特定群體的智慧和勞動,是集體創作產生的結晶。一種是在長時間的集體工作、生活中,某一特定的社會群體一起創作產生;另一種是在個人完成的作品后,某個區域或者民族根據其特有的風格與傳統,繼承、修改、加工等等而形成的膾炙人口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二,延續性。民間文學作品是由一個區域內或者一個民族世代相傳,經過每一代付出,繼承發展得來的,今天我們看到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既是我們對前輩們成果的繼承與發展,也將成為下一代改革與創新的歷史資料。
第三,相對公開性。因為民間藝術具有區域性,是一種典型的起源于文化生活地方特色的世代相傳的文化,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相對公開的,即僅對于該創作區域和民族公開。
然而全球化下人們的相互交流日漸頻繁與簡便,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主要體現在:
其一,國內保護制度及措施等非常不完善,這就造成了我國當今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面存在消亡的危險。
其二,通過學者及藝術工作者在收集、整理以及改編得來的民間藝術作品在發表的時候不標注其來源;以及許多外國機構、團體利用雄厚的資金和先進的設備條件對民間藝術作品的無償使用,更為嚴重的是在此過程中,歪曲、篡改的現象比比皆是。如中國民間故事為內容的卡通大片《花木蘭》,該片在全球上映獲得了高度認可及巨額的商業利益,但由于制作公司并沒有該故事的文化傳統及氛圍,使得美國迪斯尼公司制作的該片中從造型到人物思想都發生了很大改變,這種對中國傳統文化的扭曲使很多國人無法接受。
三、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必要性
正是由于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之后,以云南《蟒蛇記》著作權糾紛案到“烏蘇里船歌案”等案件不斷發生,并由于無明確法律依據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被擱置已久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護辦法在歷經波折之后終于再次登上歷史舞臺,《意見稿》的出臺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有了進一步的促進作用。
2014年9月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意見稿》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做了概括性定義,并從條例適用范圍、權利主體、權利內容、主管機構、相鄰權人權利義務、合理使用及責任承擔等多方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提供了明確的規定,為我國今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保駕護航。然而,該條例卻為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多樣性、地域的相對公開性,《意見稿》無法對今后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全面保護提供有效的制度上的保障,而立法的不明確直接導致法官在辦案中怯于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直接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人無法得到相應的權利保護。
《意見稿》的出臺目前已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起初所提出的“有法可依”的樸素理想然而, 但當下則可用“立法極簡主義” 來概括, 在這之中, 法律漏洞以及類似于 “空缺結構”的現象猶為顯見。法律原則, 尤其是立法政策上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原則, 不僅僅具有道德上的象征性意義或政治上的宣示性意義。
法律的制定、解釋大都依據各部門法的法律原則,正如《法律正義論》的作者傅鶴鳴在文中總結德沃金“原則立法論”,認為“原則”是法律傳統一貫秉持不渝的一種道德價值。這種道德價值不僅僅涵蓋法官個人的道德價值,更是已被“制度化”的納入到法律體系中,既有法律之一部分??梢赃@樣說法律原則是已獲得法律認定并且在人們長期社會生活中得到普遍認可的準則,所以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我們運用法律規則時不能違背法律原則;除此之外,法律原則更能發揮在窮盡法律規則以及在具體復雜的案件中法律的含義存在著多種解釋的可能時的作用,我們可以依據法律原則對相互矛盾的解釋進行取舍,從而有效地實現法律的作用和價值。可見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原則在法律的制定中是必不可少的,對今后的司法實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意見稿》出臺之前,我國部分地區優先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實行保護為主、合理開發、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以及《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針”;《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等等,各地方法律均規定保護地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或方針,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提供了總指導,有利于地方活動的開展。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建議
筆者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固有特征及我國目前的現狀,并結合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提出以下建議:
(1)保護為主,傳承發展原則
葛劍雄認為針對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我們應該以保護為主,別指望他們能自付盈虧,當今能賺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是特例,只有在確定其長期安全的前提下,以傳承發展為輔,才可以允許對其有限度地加以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也是如此,著眼現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面臨國內及國外,自身及其環境的綜合威脅,使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處于急速的消逝階段,當今我們不僅要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更應該促進其良好發展,促進其繁榮發達。
(2)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原則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其自身權利主體群體性,不特定性的特點,造成了人人都是權利的享有者,但每個人都無法單獨的享有該權利的現狀,這也造成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救濟的困難。作為代表人民權益的政府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資金、組織等各個方面調動公眾的參與度及熱情。以烏蘇里船歌案為例, 赫哲族鄉政府作為赫哲族人民代表,代表其民族對著名藝術家郭頌提起侵犯其著作權的訴訟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為今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訴訟及救濟奠定了基礎。
(3)充分尊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精神權利原則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某一民族或者群體經過世代相傳,產生的作品,是凝聚該民族或者群體的精神的綜合體,是一個民族或者群體的圖騰。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該區別于一般的著作權作品,更應當注重其精神權利。應注重強調,不管以何種方式,不管盈利與否,都應著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屬民族、流傳地區、手機地點、素材提供者等人的姓名。
(4)利益平衡原則
吳漢東主張“知識產權的根基就在于使得該項知識產權能夠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在維護企業間的競爭秩序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消費者的選擇商品的權利,使知識產權的各項制度實現兩者的平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某個特定的區域或者民族創作產生的,因此我們必須強調族群利益優先,但為了使得知識能夠充分的交流與溝通,也要考慮到這種保護制度和其他族群、甚至是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分配。盡管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的人身及財產性權利,但必須保證我國其他公民對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正當使用權。在知識產權保護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應當平衡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與公眾的利益,使各方利益得以均衡,以促進知識創新,并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利用與傳播。故,利益平衡原則應該是貫穿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全過程。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復雜性強調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急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政府的扶持。只有在著作權的框架下,建立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則性規定才有可能應對現實以及未來中紛繁復雜的問題,才能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的到公平、合理的保護。
本文通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概念特征的分析得出其自身的特殊之處以及保護難度,并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提出合理性建議。在本文之前,各大學者均對此提出了見解并在大部分問題上得出一致意見,本文主要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原則提出見解,希望貫穿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各個過程中,亦希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的制定與完善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