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對于現在交通管理的新條例有哪些,應該如何遵守這些交通事項呢?同時現在所掌握的方法技巧都有哪些呢?對此本文就從法律熱點以及案例的討論上做了詳細的介紹,為你闡述有關交通條例的新制度措施等。文章選自《現代法學》長期秉承“弘揚現代法學理念,跟蹤法學研究動態,展示法學學術精品,服務中國法治建設”的辦刊宗旨,調試重視學術性、專業性、前沿性和創新性。為CSSCI來源期刊、“中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
摘要:在現實的犯罪行為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達到犯罪的目的或追求犯罪的效果,往往在一個犯罪過程中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多項刑事犯罪罪名,或者實施包含非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等多個行為。為此,司法量刑會遭遇一定的選擇困境。正確的辦法是:針對具體個案,以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法,多方甄別,科學抉擇。
關鍵詞:數罪并罰,法制管理,法學教育
Abstract: in the reality of a crime, the criminal suspe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crime or the pursuit of the effect of crime, often in the course of a crime to implement multiple crimes, breaking a number of criminal charges, or implement contains multiple actions such as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 Therefore, judicial sentencing to meet certain selection dilemma. The correct way i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ase, by means of integrat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screening, scientific decision.
Keywords: sin, subject management legal system and legal education
一、法律熱點
在現實的犯罪行為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達到犯罪的目的或追求犯罪的效果,往往在一個犯罪過程中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多項刑事犯罪罪名,或者實施包含非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等多個行為。對于上述行為,量刑有時遇到數罪并罰、或吸收犯擇一重罪處罰或擇出非法行為而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責的選擇困境。
所謂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比例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但是,數罪并罰也遇到吸收罪這樣例外。例如,牽連犯。牽連犯在中國刑法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并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①另外,造成量刑混亂的還有:犯罪行為中混雜著非法行為,并且該類非法行為還與刑法規定的罪名對應,尤其是其行為的危害程度達到量刑立案的標準時,這將給法官量刑造成進一步困惑。下面一個案例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犯罪嫌疑人為了達到犯罪的目的或追求犯罪的效果,往往在一個犯罪過程中實施多個犯罪行為、觸犯多項刑事犯罪罪名,或者實施包含非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等多個行為。為此,司法量刑會遭遇數罪并罰、或吸收犯擇一重罪處罰或擇出非法行為而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責的選擇困境。正確的辦法是:針對具體個案,以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法,多方甄別,科學抉擇。
二、一則案例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潔因被害人朱奇華長期拖欠債務,躲避不還,心生惱怒。2012年1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潔得知朱奇華在本市濱湖區姚灣寶樂迪飚歌城娛樂的消息后,召集了被告人陳響響及李朝陽、余建(均已被勞動教養)攜帶木棍、桌球棒等作案工具,開車到寶樂迪飚歌城尋找朱奇華。被告人陳潔在801包廂找到朱奇華,即用所攜桌球棒擊打了朱奇華頭部一下。隨后,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及李朝陽、余建強行將朱奇華挾持上車,向本市惠山區陽山鎮陸區方向行駛。途中,被告人陳響響及余建對朱奇華背、腹部毆打。被告人陳潔駕車駛至與陸區交界的常州市武進區洛陽鎮瞿家下壩橋6號附近的田野停車,要求朱奇華寫下“今借陳潔人民幣現金肆拾萬元整(400000)”的借條,并讓朱奇華找人擔保。見朱奇華打電話聯系親屬錢某、楊某某擔保上述債務未果,被告人陳潔又指使被告人陳響響及李朝陽、余建將朱奇華拉下車毆打,李朝陽用皮帶抽打朱奇華臀部,被告人陳響響持桌球棒擊打朱奇華臀部時,擊中了朱奇華遮擋臀部的左臂,致朱奇華左臂受傷。后被告人陳潔等人又挾持被害人朱奇華駕車到達陸區,取得了朱奇華的一輛馬自達牌轎車作為抵押。隨后,被告人陳潔指使被告人陳響響及余建在車內繼續看管朱奇華,自己與李朝陽到朱奇華的親屬錢某家中,以“朱奇華被其扣押”相威脅。次日凌晨2時許,在取得朱奇華母親楊某某對上述借款的擔保后,被告人陳潔電話指使被告人陳響響將朱奇華放走。事后,被告人陳潔付給被告人陳響響及余建人民幣各1000元。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朱奇華左額頂部有一長為3.5厘米的傷口,左尺骨遠端骨折,斷端無明顯移位,屬輕傷。
歸案后,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潔歸還被害人朱奇華蘇B6709N馬自達牌轎車一輛,支付朱奇華醫療費用人民幣1000元,并主動放棄部分債權與朱奇華就債務的償還達成一致,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三、法理辨析
(一)意見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過程中,采取暴力毆打方式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分歧意見,公訴機關是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另外還存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應兩罪并罰。其理由是: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為索取債務,采用扣押、拘禁被害人朱奇華的手法,非法剝奪朱奇華的人身自由,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在拘禁過程中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不包含在非法拘禁從重處罰情節之內,若構成輕微傷后果,則可以一罪從重處罰;致人輕傷,則另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理由是: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使被害人構成輕傷,傷害結果明顯超出非法拘禁行為的后果,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故本案認定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更為妥當。
(二)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不同意上述兩種觀點,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不應當以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為由,而僅僅追究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被
告人陳潔、陳響響的行為僅僅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非法拘禁他人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對被害人的身體進行強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動自由權利的行為。本罪與一般拘禁行為的界限: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一般來說,拘禁是將被害人拘留、禁閉在一個固定且相對獨立的場所,如:房屋或賓館的特定空間內,且拘禁的時間較長,一般掌握在24小時以上。本案中被害人朱奇華被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等人從歌廳內帶走至放回家中,前后共計只有5小時左右,被害人失去行動自由的時間較短。且這段時間內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等人也并未將被害人朱奇華一直禁閉在特定的空間范圍,挾持被害人上車后,車子開開停停,中間數次將其拉下車毆打、威逼其寫借條、找人提供擔保等。(2)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對被害人朱奇華的毆打傷害的結果明顯超出了對其非法拘禁行為的危害性。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在歌廳內見到被害人朱奇華,即用所攜桌球棒擊打朱奇華頭部一記,致朱頭部受傷流血,造成朱奇華左額頂部有一長為3.5厘米的傷口;將朱奇華挾持上車后又與其他涉案人員輪番對其背、腹部毆打;途中朱奇華又被拉下車遭到被告人陳潔、陳響響與涉案人員用皮帶抽、桌球棒擊打,致使朱奇華左尺骨遠端骨折,構成輕傷。(3)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對被害人朱奇華的加害、非法拘禁的過程,其人身傷害性質是第一位的。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對被害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對其傷害行為及造成的結果相比,拘禁行為顯然是次行為,而傷害行為是主行為,非法拘禁情節較輕。2012年1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潔得知朱奇華在本市濱湖區姚灣寶樂迪飚歌城娛樂的消息后,召集了被告人陳響響及李朝陽、余建(均已被勞動教養)攜帶木棍、桌球棒等作案工具,開車到寶樂迪飚歌城尋找朱奇華。被告人陳潔在801包廂找到朱奇華,即用所攜桌球棒“擊打”朱奇華頭部一下;隨后把朱奇華拉上車,一路上反復“毆打”。這里的“毆打”,是為了給朱奇華吃點苦頭,使其認識到“對方”的厲害、進而寫下40萬元的“借條”并千方百計找擔保人為此擔保。因此,這里的“非法拘禁”完全是次要的,是為故意傷害服務的。(4)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也應該以非法拘禁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發布實施了《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部分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中,第四點即“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應以非法拘禁罪立案。當然,最高檢的這個規定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本案中的被告人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怎么辦?我們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如犯此罪,應該比照國家工作人員適用此條、此款②。
綜上,被告人在追討債務過程中,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輕傷,手段、情節惡劣,且具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情節,危害性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中,非法拘禁只是故意傷害的副手段,是故意傷害的一個情節,應以故意傷害罪定性。
四、法院判決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無視國家法律,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公然強行挾持被害人朱奇華,限制其人身自由,實施非法拘禁數小時;在拘禁過程中共同對被害人采取棍擊等方式進行傷害,導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潔、陳響響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陳潔、陳響響雖未自動投案,但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能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潔歸案后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減免被害人部分債務,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陳潔、陳響響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