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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討式教學法這種教學法的直接目標是培養學生的理論素養,鼓勵、啟發學生的科研思維,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這種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教學活動中心,教師圍繞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展開教學,學生主動來學習知識。教師可以就教學內容中的某一個重要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從各種教學素材出發,引導學生自己思考得出結論。這種方式比較適合于法律理論課程。論文發表:《現代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現代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現代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現代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關鍵詞:教學法,法律,政工論壇
根據我校法律類人才培養的可遷移性要求,我們的學生將來要有1/3走專升本的道路,有一定比例的人還要考研究生,所以我們在有些理論性較強的課程中開展了探討式教學法,采取的方式是用一半聽課、一半對話的方式安排課堂時間。這種教學方法的使用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理論根底,教師可以采取逼著學生去學習的辦法,逐漸提高學生提出質疑和思考的能力。可以建議同學們先精選一兩部較好的教材來讀,在能夠準確掌握該學科的知識體系基礎之上,再去選讀一些優秀的專題研究論文和著作,然后讓學生帶著問題上課,力求課堂探討能達到一定深度而不是流于形式。
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是,第一,注重培養已有一定科研能力 學生,通過教師與他們的直接交流答疑解惑,提供閱讀書目促使其進一步打實基礎,對其撰寫論文提供指導。
努力組織多種科研活動,一是組織學生從事一定的科研項目或社會調查以提高其理論能力,二是組織案例研討會,組織學生就案例進行探討以提高其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
單獨指導教學法高職高專可以在適當條件下在高年級中開展診所式法律教學,而單獨指導教學法就是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在診所式法律教學中的體現。為了使學生能得到更多的具體關注和實際指導.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可以在診所式法律教學中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教師對具體案件采用一對一的單獨指導方式,使學生能夠在接待當事人、提供咨詢、調解、出庭等活動中提前準備好,保證辦案質量,通過這種方式使學生增強責任感和社會正義感。這種方法對教師素質要求較高,教師對于學生承辦的案件要起指導、啟發和把關的作用,教師的一言一行都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比如對待當事人和各類有關人員的態度、處理有關問題的方法、對待各種不正之風的反應等都對學生的辦案作風和態度起著極大的作用。因此指導老師不僅僅要對學生進行說教,而且要身體力行,為學生作出好的示范,幫助學生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意識。
一、選擇和設計高職高專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的基本原則一)教學方法改革應與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專業課程設置等方面的改革結合起來,協調、同步進行當前我國高校教學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根據國家教育部的相關文件,教改內容應包括教育理念的更新、培養方案與課程設置的改革、教學過程的改革、制度建設與教學監控的改革、教學評價指標體系的改革等諸方面,其中教學過程的改革包括教學內容的改革、教學方法的改革、教學手段的改革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教學方法的改革只是我國高校教改的一個方面。但是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每一方面的改革都會牽動或依賴于其他方面的變動,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的改革也不例外,必須與我們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專業課程設置等方面的改革結合起來,協調、同步進行。若不改革當前整個教育教學考評系統、教師考評辦法、學生學習效果評價機制,單單改變教學方法是很難取得成效的。
二)在教學方法選擇上應關注其相應的制約因素制約教學方法的主要因素包括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師個性和素質。教師熟練掌握和運用教學方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對制約教學方法選擇的這些因素有明確地認識,并在實踐中作為主要參照。
首先,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選擇的關系。方法是達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來實現的,兩者密不可分。教學方法總是為一定的目的服務的,在所有制約教學方法選擇的因素中,教學目標是重要因素,即一種教學方法是否合適,最主要的衡量標準就是看這種方法對于達到教學目標是否起到應有的作用。當然,某一教學目標的實現,往往需要幾種方法的相互配合或優化組合。
其次,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選擇的關系。教學方法應與教學內容相匹配,兩者的密切關系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授課內容需要用不同的、多元的教學方法去傳授。例如,在民法學的授課中,對于民法學的歷史發展這一內容,采用講授法和討論法較相適宜;對于合同的效力這一內容,則采用案例教學法和問題教學法更為適宜。
最后,教師的個性與教學方法選擇的關系。教師的個性與教學方法的選擇也具有重要影響。在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教師所采用的同一種教學方法也會因教師的個性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教學效果(這里的個性指的是在教師個性心理特征基礎上表現出來的教學風格、對不同課堂氣氛的好惡、與學生的親疏遠近程度等)。例如,一個善于與學生交往的教師在使用討論法時,就會比一個很難和學生融洽相處的教師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傳統的講授式方法仍然是主流教學方法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一直沿襲大陸法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對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原理的講授,以教師為中心的講座式教學占據了主導地位。但這種教學方法忽 視了法律的應用性和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教學強調按計劃進行,講求傳授知識的系統性、邏輯性、條理性,教師囿于規范化教學的要求,很難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其固有缺陷。因此,必須對傳統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引進新的教學方法,改變以往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的現象,但同時仍要堅持以講授法為主流教學方法,新的教學方法的引進只是對傳統的教學方法的豐富,用新的教學方法完全取代傳統教學方法必然會產生持久的排異反應。
二、高職高專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的選擇和設計高職高專的法律教學,從學生將來的就業途徑分析,不能完全照搬本科院校的法律教學方法。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可以看出今后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趨勢將由原來的知識型向技術性轉化,相對于本科學生來說,在實踐能力上對高職高專學生要求得更高。因此,在高職高專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提出適合本校的教學方法改革方案。
高職高專在設計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體系時,可相對本科學生適當增加能培養學生動手操作能力和運用法律能力的教學方法,也可以適當增加這些教學方法運用的課時量。
下邊簡單結合相關課程來說明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體系。
一)課堂講授教學法此種方法是法學教學中歷史最長、最為普遍和常見的教學方法,其特點是教師是整個教學活動中的中心,學生順著教師的思維去獲取新知識、新觀點、新思想。這種教學方法,教師能較好地控制教學進程,能有條不紊地組織教學,幫助學生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現行的法律條文。由于法律規定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教學內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較好的穩定性,教師準備一門課程幾年內都可以保持基本結構上的穩定性,有利于教師熟練地、系統地傳授法律知識。這種教學方法在像我國這種屬于成文法體系的國家中的確有其特定意義,這也是其優點所在。
但這種教學方法如果運用不當則很容易成為乏味的注入式教學,教師也常囿于規范化教學的要求而難以發揮創作激情,學生的積極主動性也很難充分調動。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技巧,對這種灌輸式教學進行必要的改進,采取啟發式、案例式或探討式等方式來引導學生隨著老師的思路來思考、探究,能讓學生在學的過程中對一些觀點進行質疑,而不是被動地接受。
針對此種教學方法的優缺點,我校在低年級的《憲法學》《法理學》的教學中,課堂講授教學法是主要運用的方法,在課時分配上可以達到80% ,其余的可輔以課堂討論方法。這種安排有利于學生在學習法律的初級階段系統地理解法律基本理論,為以后專業實踐課的教學奠定基礎。
二)案例教學法法學案例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1870年朗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首次將案例引人法學教育并大力推廣,成了近代 100多年來英美法系國家法學院最主要的教學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各個法律院系紛紛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開始注重案例教學,編印案例教材,注意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與批判精神,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在我校實行已將近十年了,在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學習興趣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案例教學要求老師在課前做充分的準備工作。案例教學離不開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適合課堂教學,這就要求教師在案例選擇方面下工夫,這是引入案例教學的第一步。一般來說搜集案例和選擇案例時應考慮的因素,一是典型性。所謂典型性,不在于案件當時所產生的新聞效應,而在于案情與法律規則內涵的聯系性,被選案例分析要有使學生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作用。例如,在講授《合同法》要約與承諾問題時學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
通過講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關于懸賞廣告的典型案例使學生興趣大增,思維極易調動。二是適當性。所選案例要難易適中。案例太簡單,容易得出答案,難以提起學習興趣;太難則可能超過學生的知識水平和理解力,無法使學生人手分析,會打擊其學習的積極性。三是綜合性。案例的搜集有時不能只限于某門專業課的內容,還要考慮綜合其他法律知識的內容,這樣的案例搜集雖有一定的難度,但有助于學生分析和學以致用。這種類型的案例我們往往拿國家司法考試中的綜合案例來分析,例如在講授合同的擔保時,就用了一個四種擔保方式都包含而又涉及到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問題。案例選擇好后,第二步就是教師要分析案例。在將案例交給學生之前,教師必須先對案例進行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關鍵點,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優點,也可指出其不妥之處,以利于課堂教學中有效地啟發、引導學生思路。對篇幅和難度較大案例,也可以要求學生提前準備,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學生也應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案例教學改變了以往課堂上以教師為主的傳統教學方式,更多地強調學生的參與性和積極性。因此,學生的準備工作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可主要從兩個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讓學生課前預習。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不允許學生在課堂上再花時間看案例,這一過程應在課前完成。教師應明確提出預習的要求,使學生熟悉案情,帶著問題上課,實現由被動向主動的轉變。二是注意選擇提供給學生的材料。案例教學的目的重在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參與性,案例本身可能并無絕對正確的答案。因此,在給學生提供案例材料時,可以將案例結論部分隱去,允許學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種結論性意見,將討論和參與的空間留給課堂教學,從而給學生開辟一個廣闊的思維空間,避免采用單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維方式,培養學生創新思維能力。
第三,強化課堂案例交流和課堂討論。教師應注意引導,喚起同學們發言的積極性,讓同學逐個上臺發言,同時允許學生隨時提出異議。學生意見分歧過大時,還可以分紅方與藍方對陣,雙方可以各執己見。例如在講授《行政法》時我們引用了的哥載孕婦闖紅燈的案例,交警究竟要嚴格依法行政,還是以人為本?大家爭著發言甚至吵得面紅耳赤。
老師在這個環節應加以引導,為大家創造一個自由討論氛圍,鼓勵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觀點,找出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教師總結歸納、消化提升。在全部案例討論結束后,教師要使用課件進行案件點評和總結。老師的點評要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這就要求老師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高的綜合素質,能夠熟練地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首先是對同學們的討論情況進行客觀評價,既充分肯定其優點,也要指出不足之處,如發言的熱烈程度、論題的集中程度、問題分析的透徹程度等,這樣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討論的質量。
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教師應要求同學們寫出案例分析書面報告,由教師逐份批閱、評定作業成績,以此來鍛煉和培養同 學們的綜合能力、全局觀念和書面表達能力。
三)模擬實踐教學法模擬實踐教學法是培養學生實際動手操作能力的一種十分有效的方法。這種方法是由學生自己擔任訴訟或行政行為中的各種角色,由他們自己演繹審判或行政行為的全部過程,不同的學生可以分別擔任不同的角色。這種教學方法可以在訴訟法、稅法、民法和刑法等課程中采用,由學生模擬法庭審判或稅收征管,從而讓學生熟悉訴訟程序和征管過程,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鍛煉自己的組織能力、應變能力和表達能力等。
在組織模擬實踐課時,老師首先應選擇恰當的案例。以訴訟法為例,挑選的案例中的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應當比較齊全,基本上應做到絕大多數的訴訟主體和訴訟參與人都能從案例中找到,這樣就可以讓更多的學生參加到模擬法庭審判的活動之中,也就可以使更多的學生有機會得到實際的鍛煉。我們在模擬法庭審判中,法官、律師、檢察官、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中的各種角色都是由學生來扮演的。
其次,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做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必須在進行模擬法庭審判之前,讓每一個學生都認真地閱讀案例,了解案情,都要從某一個訴訟角色人手準備材料、擬定訴訟文書。應要求學生通過查閱相關資料來自己書寫各類法律文書,這樣可以鍛煉學生的自學能力和知識融會貫通的能力,也有助于學生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比給學生直接的材料去背誦的效果要好得多。整個過程中教師要進行全方位指導,學生也應注重隨時和老師交流。
再次,模擬法庭審判開庭過程,要求每一個學生都必須參加,不得缺席。學校可根據自身條件建立相應的實驗室,配置必要設施,讓學生感受法庭審判的嚴肅性。教師以一名觀眾的身份參與庭審過程,中間不做任何批講,可以隨時記下存在的問題以供下一環節的評講。在模擬法庭審判結束之后,組織學生進行討論,總結模擬法庭審判的優點及存在的不足。
教師應當對整個模擬法庭審判活動作出客觀的評價,既要充分肯定他們的長處,也應明確指出他們的缺點和不足,以引起他們的重視,防止再次出現類似問題。最后要求學生寫出對這次實踐課教學的體會和希望,教師可根據學生在整個實踐課的表現和所寫心得給出相應成績。
最后,裝訂卷宗,整理材料。這個環節同樣由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把相應的法律文書和庭審記錄裝訂成卷宗,教師應把學生的心得體會加以整理作為模擬實踐課的相關資料。
總之,對高職高專法律類人才培養教學方法的研究還應不斷摸索,不能照搬本科院校法律教學方法,也不能閉門造車,而應該走出去多交流、多研究,以期提高高職高專法律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適應其可遷移性就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