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加強司法機關的無障礙信息建設。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有需要的殘疾人提供盲文版或大字版的訴訟文書,提供手語、字幕等信息支持,更好地保護殘疾人的訴訟權利。論文發表:《中國法學》雜志社是中國法學會直屬的負責編輯出版發行法學期刊的學術機構。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中國法學雜志社目前主要負責編輯出版發行《中國法學》,并與上海市法學會合作創辦了連續性的法學學術理論書刊——《東方法學》。語 言:中文,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會,創刊時間:1984年,出版周期:雙月刊,國內刊號:CN11-1030/D,國際刊號:ISSN1003-1707,郵發代號2-544。《中國法學》的發展與我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同步,發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學學術研究成果。所發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國法學界最高水平,對于繁榮和發展我國的法學理論、傳承法律文化、促進國內外法學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強人權思想的宣傳。通過加強殘疾人人權的宣傳,一方面,使全體社會成員樹立尊重殘疾人權利的觀念,另一方面,使殘疾人自身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重扶殘意識的培養。作為社會特殊而又困難的群體,殘疾人往往被社會所忽略。因此,要加強民眾的道德教育,逐步消除人們對殘疾人的歧視與偏見,培養人們的扶殘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扶殘助殘氛圍。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于1993年成立,負責研究和制定殘疾人工作的相關計劃和優惠政策,協調解決殘疾人問題。同時,地方各級政府也積極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目前,我國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殘疾人工作機構體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憲法第45條僅規定了殘疾人享有物質幫助權、勞動權、教育權等,而缺乏關于人身完整權、人身安全權、遷徙自由權等規定。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第一,法律規定有限。生命權、隱私權、遷徙自由、婚姻家庭權等規定較少,殘疾的婦女和兒童作為殘疾人中的特殊群體也沒有專門的規定。第二,執法責任不明確。該法第59條規定第1款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支持”。這一條文缺少對殘疾人組織及有關部門或單位不作為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困擾。第三,執法主體、執法程序不明確。該法第60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但沒有規定具體由哪個部門來處理,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人人有責卻無人負責的局面。
相關配套法律缺失。對殘疾人權利的保護,但靠一部《殘疾人保障法》還遠遠不夠,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合。行政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我國只有《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三部行政法規,無法滿足殘疾人權利保障的需要。再次,部門規章不成體系。目前,我國只有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勞動保障部和國稅總局等部門發布了一些針對個別情況的通知和意見,沒有形成體系,在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很多方面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則。
目前,我國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于社會平均水平,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結果,2005年,全國人均收入水平農村為4631元,而殘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不足全國人均水平的一半,2.95%的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間。此外,殘疾人受教育的機會少,文化程度偏低。2005年,15歲以上的殘疾人中文盲人口為3591萬人,文盲率為43.29%。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剛剛實施,我國在司法系統方面的無障礙建設還非常欠缺。一是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方面,我國各級司法機關的內部設施大都是按照非殘疾人的標準設立的,基本沒有達到無障礙的程度。二是在無障礙信息方面,我國的司法文書大多是針對正常人的普通文本,通常情況下很少有盲文版或大字版等無障礙文本,在庭審過程中也很少提供手語、字幕等無障礙信息,這影響了殘疾人的信息交流。
建立專門的殘疾人保護機構。根據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兩種辦法:一是把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這一非實體機構,轉變為國務院辦事機構;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委托,賦予中國殘聯以行政主體地位。由專門機構負責制定殘疾人工作的計劃和相關規定,并對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狀況進行監督。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33條要求各締約國在國內建立主管機構和監督機構,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此卻沒有做出規定。目前的實踐中,由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制定殘疾人工作計劃和相關規定,并通過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實施。這種做法的弊端是,前者是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和議事機構,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獨立的辦事機構,實際效果不佳;后者是代表殘疾人利益的非政府組織,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其監督職能,因此在監督殘疾人權利的實現時受到了很大限制。
在康復方面,國家采取相應措施積極幫助殘疾人進行康復工作。在教育方面,國家采取了為殘疾學生減免學費、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等措施,鼓勵殘疾人接受教育,完成學業。在就業方面,采取集中安置、按比例就業、公益性就業、個體就業等方式促進殘疾人就業權的實現。在社會保障方面,通過采取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措施,以滿足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我國在殘疾人的扶貧開發、文化體育建設、法律援助工作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對殘疾人予以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3條第5款規定,“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成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761個,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545個,辦理案件4153件。
為殘疾人提供訴訟便利。例如,廣州市中院要求基層法院到有困難的殘疾人所在地開庭,成立殘疾人案件合議庭和巡回法庭;對由于殘疾人客觀困難而無法調取的證據,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嚴厲打擊侵犯殘疾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堅持公平公正,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行使法律監督權對案件進行監督。近些年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的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不在少數,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