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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現有市場經濟存在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蒙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并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并因示范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最終導致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推動商業道德進一步滑坡。
一、商業欺詐的主要特征和表現形式
商業欺詐具有欺騙性、貪利性和危害性的特征。其欺騙性主要表現為: 故意或放任地以虛假的或者不充分的信息使他人陷于誤解或不知情,或者故意或放任地利用他人主觀上的誤解或不知情,使他人與之交易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交易條件。商業欺詐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發生領域的特定性。商業欺詐是發生在商業領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言之,商業欺詐必須發生在商品的生產、銷售或服務和經營中,離開這個領域就不存在商業欺詐。第二,主觀目的上的貪利性。商業欺詐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而且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所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相關規定,但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舊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欺騙他人,希望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受到損失而自己受益的心理態度。過失不能構成商業欺詐。
第三,客觀行為的欺詐性。這主要表現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從行為的表現形式上看,商業欺詐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其他不正當的隱蔽性手段。欺詐行為的內容是,采用欺詐性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信以為真,表面上心甘情愿地做出處分自己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決定。也就是說,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做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處分的,則不是商業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 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商業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主要有 15 種: ( 1)虛構資質進行欺詐; ( 2) 利用或虛構專業術語、新型概念進行欺詐; ( 3) 利用合同履行的非即時性和長期性進行欺詐; ( 4) 利用虛假承諾進行欺詐; ( 5)以非正常利益作引誘進行欺詐; ( 6) 虛構供需緊張信息進行欺詐; ( 7) 隱瞞交易的附加條件進行欺詐; ( 8) 利用欺騙性或誤導性宣傳進行欺詐; ( 9) 虛構商品和服務品質欺詐; ( 10) 價格欺詐; ( 11) 利用知名人士、權威機構提升可信度進行欺詐; ( 12)“強制”接受隱性服務進行欺詐; ( 13) 利用對相同背景者的信任進行欺詐; ( 14) 利用不適當或不規范的文件增強信譽度進行欺詐; ( 15) 利用短信進行欺詐。
二、商業欺詐的經濟成因
對于商業欺詐形成的原因,我們不僅要從道德層面上加以溯源,還應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 一) 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首要條件信息經濟學對商業欺詐產生的基本條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經濟學家告訴我們,現代經濟社會中的商品交換絕大多數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發生的。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經濟主體對于同一經濟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異,即部分經濟主體擁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則僅擁有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因交易雙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來說,若市場主體在確立某種經濟關系或簽約之前后,相互對應的參與人之間出現信息分布不對稱狀態,當掌握信息優勢的一方在確立某種經濟關系之前,通過提供虛假資料與掩蓋真實情況 -- 即隱蔽信息,而獲得對自身有利的合約; 或者在確立某種經濟關系之后,通過隱蔽行動而轉嫁風險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這就是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經濟“機會主義”行為。與誠信背道而馳的經濟“機會主義”行為在一方謀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不僅直接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終大大降低了市場運作的效率。Hal Varian( 1992) 的研究得出,一個低質量的企業往往通過廣告、做宣傳和做活動等方式來發出信號,提高產品知名度進而形成與高質量產品相似的市場影響,這個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通過價格和信息公開度模仿尋求一種混同效應。劣質產品在其“一錘子”買賣中,只要其廣告能吸引足夠多的消費者,使其銷售利潤高于公司對該產品的廣告支出,劣質產品企業就會通過較高的廣告投入,混淆信號給消費者高質量的印象,從中牟取暴利。這樣,劣質產品企業傳遞的信息就制造了噪音,使消費者無從區分不同品質的產品,形成優質和劣質產品的混同均衡,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可能出現“檸檬市場”和“逆向選擇”問題,擾亂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 二) 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為為商業欺詐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為了進一步了解商業欺詐產生的原因,還可以從博弈論中尋找解釋。首先從構建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參與博弈的雙方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 1)博弈雙方所有可選策略只有兩種: 誠信與欺詐;( 2) 博弈雙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即當企業發現欺詐可以獲利時,企業就會選擇欺詐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