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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校法學教育定位 談法學教育改革思路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 要:在對教育領域進行反思的今天,法學教育改革被提到了日程上來,法學教育的改革首先要弄清改革的出發點,是培養“通才”還是培養“專才”,筆者贊同我國采取“專才”為主,“通才”為補充的法學教育,并提出了自己對于法學教育改革的一些想法。

  關鍵詞: “通才”教育 “專才”教育 法學教育

  進入2006年中國的教育界、社會科學界、進而整個國家掀起了一場自我反省與尋求革新的思想浪潮:從年初的“我國現今教育的批判、反思、定位與改革建議”配合著民間自發性尋求傳統教育回歸的實驗——如上海的孟母堂等,到年末整個思想界展開的“中國是否需要文藝復興”的探討。過去2006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在這新的一年的開始,我想就我國高校法學院的定位談一下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

  我國的教育源遠流長,從孔子開辦私塾到現今已逾兩千多年,但我國的法學教育卻不長,從20世紀初,搖搖欲墜的滿清王朝為形勢所迫,欲效仿日本走“變法維新”之路。并從1906年起,以一些留日學子為核心創辦了中國第一批官辦法律學堂到現今不過百年歷史,而即使這百年的時間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法學教育實際也是名存實亡,很少有經驗值得借鑒,建國之后由于文革的原因法學教育也等同荒廢,從改革開放之后才真正開始探討法學教育之路,至今不過二十幾年因此存在著很多問題在所難免。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暴露出以下問題:1.法學教研理論脫離實際。2.重視考勤,尊重師長,形成循規蹈矩的思維,難有獨創精神缺乏創造力。3.學生在畢業時無法找到理想工作,就業率低,影響學生學習目的、學習態度。4.法學教育自我定位模糊。我認為在這些暴露的問題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國法學教育自我定位的模糊,法學教育的定位一直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因為首先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將走向何處去,進而關系到在這種教育下形成的法律工作者及法律專家將如何決定國家的法治進程。什么是法學教育的自我定位?簡而言之: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定位也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教育到底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只有首先解決這個根本性的問題,才能談到進一步的改革。

  大學法學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于這個問題一直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柏林大學

  的締造者、德國著名教育家紅堡(Karl Wilhelm von Humboldr,1767——1835)曾說過:大學教育是要培養兼具個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成人”。20世紀四十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也曾主張:法律是也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訓練,不能只限于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法律人才應具備思想條件,要有社會的常識、剖辯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簡而言之也就是法學教育的“通才”教育和“專才”教育之爭。概括來說法學教育主要向四方面培養人才,也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這四種人才的培養有其共同的內在要求但也有其各自的特殊內在要求,僅憑一種法律教育要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對于律師來說,除了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理論知識,人文素質,道德修養更重要的律師是一種專業化較高職業,理論固然重要但對于法律知識的應用,職業素質的培養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專才”。對于法官、檢察官來說,除了要具備良好的理論素養,專業知識,更需要做獨立性、中立性、消極性(指的是法官不積極追求訴訟,在訴訟活動中處于中立地位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一個好的法官,首先是一個高尚的人。對于法學家來說,重點在于培養理論研究能力, 能坐得住板凳甘于寂寞的理論探索者。那么法學教育,在“完人”教育和“專才”教育之間,到底應以何者為重呢?從現代西方國家的教育經驗來看,法學教育側重于“專才”教育,而“完人”教育則是作為一種理念來追求的。例如在美國很多著名法學院的畢業生都走向了律師行業,例如擁有180年漫長歷史的美國頂級法學院哈佛法學院一直被譽為美國“超級律師的搖籃”。自然現今美國很多人也正在對這種法學院教育過于專業化和功利化進行反思。而我國當今的法學教育,一直存在兼求“通才”與“專才”、在職業能力和綜合品質的兩個方面的培養方向上沒有明確區分輕重緩急的弊端。那么,在當今我國的法學教育到底應追求一種什么樣的定位呢?在對我國現今的法學教育不能做徹底的顛覆的前提下,我比較贊成何勤華教授的觀點:無論是從美國的經驗,還是從我國的現實要求看,法學教育理念,都應當從原來那種兼求“通才”和“專才”教育的模式,轉向以“專才”教育為立足點、以追求“完滿人格”為理想的教育模式。

  只有先定好方向,才能進一步確定改革的辦法,尋求出路,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我們要重視培養“專才”,注重學生專業能力的培養,使學生畢業后能迅速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但同時門應對一味的“專才”培養所造成的“機械化”、“功利化”要有一定的警惕,我一直認為: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出有知識的人,但如果培養出了一個有知識而對社會有害的人的話,還不如培養出一個對社會無益也無害的人。因此在我國現今的情況下,我們應以“專才”教育為主,但也要注意“完美人格”的培養,這也是2006年思想浪潮的一個出發點。下面是我對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幾點想法:

  其一,在大學法學教育中區別進行“通才”教育和“專才”教育。法學教育應分為法學普及和法學研習兩大部類,對于不同的類別應有不同的地方來實施。法學的普及的核心是讓學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則,而較少涉及實際應用,并不只是培養法律職業方面的“專才”,在大學法學課學習的學生畢業后也可以作為“通才”成為政府雇員和公司雇員。法學的研習應該在有限的院校中進行,以使得學術力量的相對集中,積累和匯集對法學的認識和感悟,達到積重而勃發之效果。在法學的研習之地,不僅有詳細的部門分野,而且還有總攬全面的科系設置。并使得相互間能有效溝通,而不產生相互漠視乃至不協作的局面。法學的教育與法的適用具有內在的聯系,為此對適用法的部門(如司法部門)在錄取與法的適用有關的人員時,必須從高端入手,抬高進入的門檻。這樣在對事務的處理中就會逐漸依據法理和理性。

  其二,鼓勵學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討社團,或創辦專業期刊,促進學生研究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其三,擴展綜合性知識,注意交叉學科知識的教育。如可將政治學、人類學、經濟學、心理學、邏輯學、倫理學等課程在本科初期供學生選修,通過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助于學生對以后法學專業課程的深入理解。同時有助培養出真正具有健全格,完美思想的法律人才。

  其四,對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及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應充分考慮學生應試和就業需要,及時做出調整增加設置靈活性,還要盡可能照顧學生個人興趣傾向,以培養出更具特點的法學畢業生。

  總而言之,法學教育改革首先應確定自己的定位問題,應以“專才”教育為主,“通才”教育為補充的理念,然后在此基礎上兼收國內外先進思想,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制度。

  參考文獻:

  [1]、何勤華著。法律文化史譚。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社、2005

  [2]、[美]卡倫伯格著;胡正勇,林正譯。毀約:哈佛法學院親歷記。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4

  [3]、韓赤風:《當代德國法學教育及其啟示》,《比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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