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內容摘要:《侵權責任法》對我國數人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承擔做了相關規定,但對于數人侵權形態劃分標準及責任承擔的理論基礎均未作出相應規定。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這一概念并未出現在相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中,因而它不是一個嚴格的立法用語但卻是司法實踐中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作為一種特殊而復雜的侵權形態不同于共同侵權行為,其責任承擔模式也并非單一的,不同的情形其責任承擔模式也不同。
關鍵詞: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共同侵權 責任承擔
一、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概念及特征
(一)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概念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形態,指數人行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損害。 例如,何某在水暖衛生潔具公司購買了某日用電器衛生廠生產的DL-20型不銹鋼淋浴器一臺,同時購買了某無線電廠生產的多功能漏電保護器一臺在家中安裝,安裝以后的某日晚上,何某之妻在用不銹鋼淋浴器洗澡時遭電擊死亡。何某訴至法院,稱因各廠家生產、銷售的淋浴器擊及多功能漏電保護器產品質量有缺陷,致使其妻在使用過程中觸電死亡,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本案中,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有缺陷,但是他們生產的兩種產品只有結合在一起才有可能導致本案中的損害發生,而兩個生產者在生產產品時,并不知道他們生產的產品有可能被消費者結合使用,造成損害的后果。所以,對于受害人,他們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因各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也無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是共同侵權。
(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法律特征
1、各行為人無意思聯絡。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與一般共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即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主觀上無意思聯絡。所謂的意思聯絡是指事先通謀,即各行為人事先具有統一的致他人損害的共同故意。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行為人不僅沒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沒有共同過失。數人主觀上沒有意思聯絡并不等于侵權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是強調侵權行為人不具有共同致人損害的主觀過錯,即并非意思聯絡的共同過錯,否則則構成一般共同侵權。
2、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由于數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只是因為偶然因素致使無意思聯絡人的各行為偶然結合而造成同一損害后果。使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
3、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人造成同一損害。首先,各行為具有時空的同一性,即數個行為同時或連續發生;其次,數個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如果數人的行為造成了不同的損害,不是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而是各自獨立侵權。
4、法律責任有連帶責任、按份責任、平均分擔之分。由于各行為人之間無共同過錯,只是由于偶然因素致使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從侵權法的“自己行為責任”的基本原則出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結果發生以后,原則上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不能按一般共同侵權的規則處理,而應根據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但是,無意思聯絡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后果負責,是以各人的損害部分能單獨確定為前提的。所以當數個加害人對自己的損害部分不能確定時,即無意思聯絡的行為人無法只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時,為了更好地補償受害人損失,應當讓無意思聯絡的各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因此不能簡單的使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責任,而依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和共同侵權行為
(一)我國關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和共同侵權之間關系的立法解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概念下的共同侵權責任并不要求共同侵權的數個主體之間一定具有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而是強調侵害行為的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仍然構成共同侵權。因而依侵權數人之間有無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可將數人的侵權行為分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兩種。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用“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說法來代替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作出了分別規范。不論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都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也就是說,把他作為了一種完全新的侵權行為形態作出規范。不再用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直接結合界定共同侵權行為,根據個人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不同影響來確定責任的承擔。
《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作出了明確區分,并給予了界定的標準,那就是“因分別行為”,即沒有意思聯絡,不再堅持《司法解釋》第3條的確認標準“直接結合”,這也是《侵權責任法》進步于司法解釋之處。因為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包括在共同侵權行為中,造成了兩者概念上的混淆,而且導致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后果,那就是民事責任的實現問題。按照侵權法原理,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首先是連帶責任,這是因為各侵權人之間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一個整體,一個系統,是作為一個原因出現的,也就是講,共同侵權行為是一因一果的情形,而不是多因一果的情形,再者是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不然,各侵權人的行為是分別起作用的,他們不構成一個整體,一個系統,是多因一果的情形,所以首先就應該按照過錯比例或者原因力比例進行責任的分擔,沒有內部分配的問題,如果不能析份,則推定均等。如果我們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納入到共同侵權里面,則必然要加重各個沒有意思聯系的侵權人的責任。
(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和共同侵權的區分
通過上面的分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和共同侵權相區別的一類特殊侵權,他們區分的標準是數人之間有無意思聯絡,即是否是一種偶然的結合。傳統理論認為,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結合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損害。認定“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基于兩點考慮:一是數個行為的結合方式與程度;二是各行為后果在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中是無法區分的。對于間接結合,數行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 直接結合要求兩個人的侵害行為都屬于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且因兩個直接原因的結合而共同造成了損害,二者缺一不可。間接結合是指行為人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兩個人分別實施的行為只是出于偶然的因素才相互結合導致了同一損害后果的發生。
筆者認為,我們在去解決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之間關系時,關鍵是應該找到一個合適而清晰并容易界定的標準。首先共同侵權的界定標準應該綜合考慮整個侵權法的規范體例、侵權法和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以及侵權法的價值取向,對“共同性”進行界定,是采取主觀說,客觀說還是折衷說,這是規范共同侵權及其民事責任的基礎。在此前提之下,我們再去解決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之間的關系問題。
除考慮以上因素,筆者認為還有必要從經濟學的角度去考慮一下。我們假設有十個污染者污染同一條河流,污染造成的損失總共100萬美元。其中的五個污染者每個人損失60萬美元就能減少損失500萬美元(每個人100萬美元)。其余的五個污染者每個人能夠以14萬美元的成本減少100萬美元的污染損失。在責任分擔原則下前五個人有激勵避免污染,這樣社會總財富相當于增加了200萬美元。但是在連帶責任原則下,每個污染者都對100萬美元的總污染損失負有共同責任。這樣可以用60萬美元避免污染的五個污染者就沒有激勵這樣做,因為即使他們這樣做了,他們仍然要承擔50萬美元的預期責任。 只要不把這些污染者看作是共同侵權者,這個非效率的結果可以避免。因而從這一角度出發把通過直接結合發生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從共同侵權的范圍中剔除都是值得的。這也是效率立法目的之體現和應有之意。
總之,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有著很大的不同。第一是成立要件的不同。共同侵權行為必須有共同性這一要件,不論是主觀說,客觀說還是折衷說;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沒有共同性這一要件,他只是損害結果上的要求而已,即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第二是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對外都是承擔連帶責任,而內部責任是按照過錯或者原因力比例來分擔;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則是按照過錯比例或者原因力比例來承擔,如果不能確定比例的,推定責任均等。
三、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從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侵權法基本原則出發,無意思聯絡的侵權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這就意味著,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結果發生后,由于偶然因素致使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不能簡單的要求其中一人承擔全部或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能按照一般共同侵權的規則處理,而只能使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民法對一般共同侵權行為人規定連帶責任,是因為數個侵權人行為人之間有共同過錯,主觀上的共同過錯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整體,因而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而某人僅因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偶然競合,就使其負連帶責任,則難免過于苛刻。且與侵權法的基本規則相悖。
《侵權責任法》借鑒了歐洲侵權法對“充足原因”研究的最新理論成果,即將原因力,根據單個原因是否可能導致損害的發生,分為“充足原因”和“非充足原因”將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以及能否確定個人責任大小為標準,對行為人分別規定了連帶責任、各自責任和平均責任。
根據“充足原因”理論,《歐洲侵權法原則》規定“如果存在多個行為,而其中每一個行為都可以同時單獨的引起損害,則每個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受害人損害的原因。”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對數個充足原因偶然競合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統一適用連帶責任形式,不失為一種簡潔的處理方案。《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是“數個單獨不充足原因偶然競合的按份責任”,以比例分擔為原則,平均分擔為補充,符合比較法上的最新立法趨勢。
就如何確定各行為人的責任份額問題,日本學界提出了“責任分割理論”。其中的“確率性心證說”、“比例性因果關系說”等學說,是指當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時,分析各原因在損害中所占的比例,擇其主要原因,依其所占比例決定賠償額。 國內有學者認為:在分析因果關系時,如果一個損害的后果是由包括行為人的行為在內的諸原因引起的,就應當注意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力的表現,并恰當地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對于損害的發生所起的作用。 在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情形下,應當區分多種原因力的恰當作用。
筆者認為,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情形下應采用原因力理論來確定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情形下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屬于按份之債,即按照加害人各自的份額承擔相應的責任。司法實踐中根據原因力大小確定各行為人內部的責任分擔,更為合理。其原因如下:第一,因無意思聯絡的數個侵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沒有事先通謀,則不能把數個侵權人之間的行為結合成一個整體,只能按照各自行為分別對待。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并沒有因為過錯因素結合在一起,而涉及到責任承擔時則也不能按照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是正確的邏輯關系。第二,即使能按照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其結果也會有失公正。即在無意思聯絡的熟人侵權中,如甲的過錯程度是故意,而乙的過錯程度是過失,但對于損害結果而言,甲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并不一定比乙過失侵權對損害后果的作用大,而重大過失侵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也不一定比一般過失侵權對損害后果的作用大。
要強調的是,區分數行為人之間的責任份額,首先應該區分兩種情形:一是損害后果能夠區分開來;二是損害后果確實無法區分。在損害后果可以區分開來的情形下,筆者認為,應該區分各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還是次要原因、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以區分各自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從而確定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份額。有學者認為,在多種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時,解決各自的責任份額應該強調三個因素:(1)因果關系的直接性;(2)因果關系的比例;(3)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因素,包括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和過程。 當然,除了原因力大小以外,也應當適當考慮各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依據其主觀過錯程度來適當調整其責任份額。如果受害人的損害后果確實無法區分,則應該推定各行為人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力大小相當,令各行為人承擔同等的責任。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199頁。
[2]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200頁。
[3]王利明《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版,353頁。
[4]張新寶,明俊《侵權法上的原因力理論研究》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2期。
[5]黃松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5頁。
[6]王利明《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208頁。
[7]美:威廉.M.蘭德斯,理查德..A.波斯納,王強,楊媛譯《侵權法的經濟結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版,198頁。
[8]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201頁。
[9]李薇:《日本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頁。
[10]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頁。
[11]李仁玉:《比較侵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頁。
[12]Robert J. Peaslee: Multiple Causation and Damage,Harvard Law Review (Vo1.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