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房地產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迅猛發展,建筑行業也隨之發展壯大。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隨之不斷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價的糾紛占據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類糾紛中爭議標的都比較大,原、被告對工程造價的確認意見分歧也比較大,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由此應運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出來。建筑工程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工程造價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導致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復雜性,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高質量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工程造價機構應當具備的專業技能和執業素質,同時也是工程造價鑒定的基本準則。由于目前法律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并無明確規定,業內人士在實踐中總結歸納出公正、從約、合法、證據、獨立、取舍、循序漸進、保密、規避風險、回避等原則,這些原則也實際指導和規范著鑒定人的造價鑒定行為,為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科學提供保證。本文中,筆者將通過剖析所代理的一起工程造價糾紛案件,著重對審判實踐中造價司法鑒定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一些爭議分析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甲工程公司(甲方)通過投標取得遼寧某控股有限公司(業主)廠區試制中心、工裝車間及輔房、沖壓模具車間廠房及輔房工程建設的施工承包權,并與業主簽署合同(總包合同),合同總價為22,488,585.00元,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為固定總價合同;后甲方又將上述施工內容發包給乙工程公司(乙方)承建,并與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轉包合同),合同總價為21,988,585.00元,合同約定結算方式參照甲方與業主簽定的總包合同,兩合同之間相差500,000.00元。總包合同另外約定:①如因工程變更,變更部分工程量按實際量進行調整;②未計入招標范圍內的安裝工程、設備基礎、室內精裝按招標文件的計價原則編制工程預算,經業主審批后另外簽訂補充協議。③招標圖紙范圍內工作量按中標價一次性包干,其價款在工程實施期間所有費用(含政策性調價因素)均不予調整。
因施工期間鋼材價格上漲,簽證資料不齊全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甲乙雙方以及業主在結算問題上產生較大分歧,2010年9月,乙方以甲方和業主已拖欠工程款為由,遲遲不予結算,并提出對工程實際造價進行鑒定為由將甲方和業主訴至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業主則以甲方違法轉包,應扣除非法轉包所得50萬元,以及部分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應給予相應罰款反訴。中介機構(鑒定人)接受法院委托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爭議焦點
接受法院委托后,鑒定人組織會議召集雙方當事人調查了解案情,解釋有關證據材料內容,會議中鑒定人了解到法庭對轉交的證據材料并未全部進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部分證據材料的有效性及內容的解釋上存在較大分歧,鑒定人根據案情提請法院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并就鑒定工作尚缺的證據材料提請法院由雙方當事人補充提供并轉交。2010年12月,中介機構收到法院補充證據材料。鑒定人隨即開展工作,通過向雙方當事人征求意見后,于2011年4月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在庭審質證時,雙方當事人提出異議,鑒定人認為鑒定過程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公平為原則,鑒定依據充分、發表意見公允,并就有關異議向法庭作出解釋,最終法庭支持了鑒定報告。鑒定工作中雙方主要爭議在于:一、合同的有效性問題;二、材料價差補償問題;三、證據材料爭議問題。
咨詢分析
一、合同的有效性爭議
案中業主認為,甲方違背與業主的約定,將其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非法全部轉包給乙方施工,此轉包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且結算中應扣除此非法轉包所得。
鑒定方經過分析認為:
首先工程造價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出現對合同有效性爭議的情況較多,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時應要求委托人明確鑒定要求,而不應將原應由司法行使的審判權轉移至鑒定工作中來。受合同法律關系的制約,工程造價爭議首先是一個合同問題。即一項具體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造價,是當事人經過利害權衡、競價磋商等博弈方式所達成的特定的交易價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體的市場平均價格或公允價格。這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的基本觀點,也是市場經濟制度下維護公正與效率所應遵循的司法原則。因此,只要不是出現法定的不能或無法適用合同價格條款的情形,訴訟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鑒定,應當遵循從約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約定大于規定的原則,即與法無悖。
依據上述分析,合同有效性的認定屬司法機構的審判權,鑒定人員應以審判意見為準。本案中委托人已在司法鑒定委托書中明確了“按照合同約定的原則計算工程價款”,因此鑒定人理應避開這個問題的爭議,視同合同有效,并依據從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鑒定。且根據《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的規定,鑒定人也可以假設合同有效進行鑒定。鑒定人在計算工程價款時,根據雙方簽訂總包合同進行鑒定。
至于業主要求扣除甲方的50萬元非法轉包所得,此屬于司法機構的審判權,鑒定人員應以審判意見為準,應避免超越職權。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不能擅自“以鑒代審”,不經過法院認定,忽視從約原則,致使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瑕疵。但私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據此規定,本案中甲方已將所承包工程全部分包,明顯屬于非法轉包,業主的要求應當得到支持。
二、材料價差補償問題爭議
由于該工程在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2007年6月5日,甲方以工作聯系單的方式向業主提出要求增加鋼材材料價差價款,理由為施工期鋼材價格與投標時期相比上漲較快,上升幅度超過10%。監理單位某某同志和業主單位某某同志在該工作聯系單上簽署“情況屬實”意見,業主單位另一同志在該工作聯系單上簽署“同意按實際情況調整”的意見。但業主持有下列異議:①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材料價格應不予調整;②因涉及合同變更,業主單位的兩位同志簽字不具效力。
鑒定方經過分析認為:
①由于合同中未約定此類文件的審批人,僅注明甲方代表為某某某同志,其并未在聯系單上簽署意見;
②鑒定方不對該工程聯系單的法律效力發表意見,其法律效力應由法院認定,鑒定方只提供如此聯系單具有法律效力應調整的金額;
③根據合同協議書“第六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通用條款“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的約定,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鑒定方認為本工作聯系單若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應理解為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文件,系對原施工合同的修改補充,視為合同組成部分,因此招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按中標價一次性包干,工程實施期間所有調價因素不再考慮和采用”的條款在鋼材價格調差的事項上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