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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消費者購買到了問題商品,可以要求商家退換或賠償,但如果購買商品不是自己使用,而是用于銷售賺取差價,這樣的情況還能要求賠償嗎?
【案例】開五金店的劉老板稱,前段時間他看到有媒體報道了一些消費者購買到了冒用認證標志的小家電,這種小家電是存在虛假描述的電器類產品。通過消費者維權,最終生產廠家按照消費者購買該產品支付價格的兩倍進行了賠償。而劉老板也曾采購過這類電子產品,至今還有部分存貨。媒體曝光后,這種產品肯定不能再銷售,那么,他是否也有權利向生產廠家主張雙倍價格的賠償呢?該用他個人還是商店的名義去主張?
【說法】
1.五金店老板是否屬于消費者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生活性消費,而不是為了生產性消費。生活性消費是指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費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而生產性消費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需要而消費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務,其消費的目的和結果是產出新的產品或賺取差額利潤。以生產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實際上是經營者不是消費者,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對象。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支付這種帶有懲罰性的三倍賠償金。在小家電上冒用質量認證標志,虛假描述產品功能,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消費者能夠獲得雙倍的賠償。但是,無論劉老板經營的商店還是他個人,恐怕都沒有權利去主張這種雙倍賠償。因為,他和商店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
2.五金店老板能否得到賠償
劉老板的五金店作為購買方與冒用認證標志小家電的供貨商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五金店與小家電的買賣合同中即使未就買賣小家電的商品質量問題達成一致,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供貨商交付冒用認證標志小家電的行為亦構成違約,作為合同相對方,五金店有權要求小家電的銷售方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筛鶕说牡男再|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