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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行政體制主要涉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以及和學校的關系。一般而言,事權和財權是統一的,故一個國家的教育行政體制直接決定其教育財政體制,甚至有學者將財政體制放在教育行政體制中加以研究,教育行政體制是國家管理教育的組織制度,是整個教育行政管理的中心和關鍵,對教育事業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各項制度的總和,即教育行政權力的確立與劃分、教育行政機構的設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隸屬關系、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和規范的總稱。
1、教育行政權力分配類型的比較分析
縱觀世界各國教育行政權力劃分類型,歸納起來大體可分為以上的中央集權型、地方分權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型。總的趨勢是大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實行地方分權制居多,小國、經濟社會發展比較平衡的國家實行集權制的居多。隨著世界教育改革發展的潮流,原來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傾向于放權、分權,而原來實行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則傾向于集中、統一。
教育行政權力分配的集中與分散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論。中央集權制的長處在于:有利于統一教育的目的、方針政策,使國家的整體利益得到實現;有利于國家通過行政干預對教育事業的管理與控制,推動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并且有利于保持各地區教育的平衡發展,消除教育機會不均等現象。其弊端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缺乏自主權,限制了辦學的積極性;二是整齊劃一的目標模式,壓抑人的個性發展,培養出的人才不能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三是機構臃腫,中間環節過多,權責界限不明,行政效率較低。
地方分權制的長處在于: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辦學的積極性,增加對教育的投入;有利于教育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培養所需的人才;同時,還有利于建立相對靈活的學校辦學機制,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形成特色學校。但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是缺乏統一的發展教育的目標和標準,教育質量參差不齊,甚至可能擴大教育機會不均等現象;二是國家整體上的協調、控制、評價、督導等規范化管理難以實施,行政管理能力削弱。
我國教育行政體制改革的目的是想通過發揚中央集權制和地方分權制的長處,克服二者的短處,走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道路。事實上,要實現二者的結合是很困難的事,它有賴于諸多因素的協調與配合。像日本,五十年代以來逐漸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體制,但至今可以說仍在不斷改革之中。為此,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行政體制才是完善我國教育事業的必由之路。
2、教育行政管理的改革建議
2.1 理念與職能的轉變
明確現代教育行政管理理念,要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指導思想,為全社會各階層提供充分、優質、多樣的教育服務,以培養社會需要的人才來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將政府的服務對象界定為顧客,政府要下放權力讓顧客自己有所選擇。教育行政機構應以顧客(社會公眾)為導向,不再是“自我服務”的機構,全面樹立服務意識,增強對社會公眾需要的響應力。職能的轉變主要是要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要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轉變,由權力型政府向責任型政府轉變。高度集權的政府管理形態容易導致政府職能龐雜、機構臃腫、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存在很多管理盲區,容易誘發行政權力腐敗,具體實現形式就是由政府的單一管理轉向社會共同治理。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下,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追究責任,重視權力行使而忽視承擔責任。各級政府必須建立責任制,使其各就其位,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使公共權力不僅在權力制約機制內得到監督,而且必須接受整個社會的普遍監督和普遍制約。
2.2 加強教育法制及教育行政法的建設
在現實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我國長期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形成我國的“全能政府”、“無限政府”管理模式,改革應以制度、法規規范教育行政機構設置并強化對教育行政機構的監督,保證教育行政機構運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此外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等方面的法律也有待于完善。刪減已經不符合時代要求的,過時的條目,增加符合時代特色相關內容。在法律的制定和頒布后,都應該及時地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來配套,來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對自己的行為予以規范。此外在法律語言表達上要精確,明確地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違法后將有什么樣的懲罰,這樣人們自然會了然于心。避免出現“應當”、“適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這類的字眼,這樣容易引起歧義。
2.3 促進行政人員專業化
管理本身作為一種專門活動,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技能。好的教育行政不僅要符合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還要符合現代教育的要求,體現教育的特殊性和行業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人們對教師和校長專業化給予了很多關注,而對教育行政人員的專業化則關注不夠。只有教育行政官員更懂教育,才能對學校的發展和教育教學進行有效的指導,避免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
總之,我國教育行政權力的科學分配,要從有利于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出發,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權衡幾種教育行政權力劃分類型之利弊,結合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以及教育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逐步放權,合理配置,依法治教,使我國教育行政體制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