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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健全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環境科學時間:瀏覽:

  本篇環保工程師職稱論文探討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還存在的問題,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導則缺乏,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體系不健全,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落后,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建設完善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機制,需要我國的政府機構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技術方法、制度規范和機構組織等方面進一步開展有效工作。、

  《工業安全與環保》Industrial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月刊)曾用刊名:冶金安全;工業安全與防塵,1975年創刊,是國家級技術期刊。本刊已有三十余年的辦刊歷史,是國內最早的安全環保科技期刊之一。多年來,在廣大讀者及作者的關心和支持下,它已形成自己鮮明的特色:突出技術的先進性和實用性,內容豐富,信息量大,讀者面廣。

工業安全與環保

  我國工業化快速推進進程中能源資源的大量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使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污染事件頻發。污染者負擔原則作為環境糾紛解決的基本原則,其有效的落實需要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支撐。但是,目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缺失嚴重影響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有效落實,從而無法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環境責任。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的現狀

  通過對污染事件中導致的損害范圍、程度等進行合理鑒定、測算,并依托技術、法律、經濟等手段,對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所出具鑒定意見和評估報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為環境管理、環境司法等提供技術服務。受經濟社會發展及環境管理技術的影響,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開展較晚,評價技術水平較低,機制尚未完善,這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環境司法實踐和環境管理實踐中對環境損害評估認定以及責任追究,不能有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008年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與意大利環境、領土與海洋部共同啟動了中意環保合作一環境污染事故損害評估與鑒定機制項目,旨在通過國際經驗分享和試點案例研究,提出適用于中國國情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方法及操作程序,為環境糾紛解決的司法界定和賠償確定提供科學依據。

  從我國現有環境污染損害事實及損害評估實踐來看,受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的限制,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現有國情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方法體系,而且國內還沒有專業化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主要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再加上本身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就很難界定,這會使得損害評估工作的開展難度進一步加大,而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影響經常會持續一段時間,期間不斷對周圍造成影響,使得影響的范圍很廣。為此,我國的各級環保和司法部門對現有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方法、工作機制、權威的評估機構、相關立法有十分強烈的現實需求。

  2011年5月,為了推進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為我國大力推動、深入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提供指導;同時,還提出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化評估,促進實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強化企業環境責任。目前,我國正在以建立“事前一事中一事后”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體系、健康與生態環境風險評價研究前沿為重點,結合實際案例以及“十二五”環境風險防控重點領域,圍繞技術方法體系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技術方法研究向應用實踐的拓展等方面開展了深入的研究。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存在的問題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導則缺乏

  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導則,使得我國環境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污染損害評估不能有效進行。實踐中,環境污染損害定量核算與標準化評估是個系統工程,其核心問題是測算環境污染損害的數額,是在監測排放污染物種類、查清污染源及其排放量的基礎上,核算污染對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等及其區域功能等的損害范圍和程度。所以,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實施過程中,技術導則是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否則制度實施很難順利進行下去。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沒有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體系。首先,沒有權威專業的鑒定中介機構,無法對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調查和后期評估;其次,各地的損害評估工作沒有辦法開展,因為國家環保部在行政上沒有被賦予進行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的職能。法院在審理環境糾紛案件中,主要通過制定第三方機構(如研究機構、中介機構)對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相應的鑒定評估,這在某種程度上不能做到權威性和可信性,直接導致了相應的司法困難。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落后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導則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評估技術的落后,不能有效支撐導則的規范作用,尤其是對一些持久性有機物等復雜的污染物進行監測的技術還有著很多不足,環境污染對人身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是一段時間連續的,目前的技術很難對這一系列影響有很好的鑒定。我國也沒有確立統一合理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標準,實際工作中極易重復評估,嚴重影響著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機制發展,評估技術的研發與引進是擺脫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困境的重要環節。

  法律法規不完善

  環境法律體系中,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單行法以及法律規章中規范了污染排放行為,界定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和責任,但是相關立法中并沒有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專門性立法。一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是環境管理與環境司法過程中的科學依據,評估鑒定結果應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不僅需要完善的評估技術,還應需要專門的立法保障其權威性。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對策建議

  建設完善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作機制,需要我國的政府機構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技術方法、制度規范和機構組織等方面進一步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構建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方法體系

  受科學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影響,環境污染損害機理成因復雜,其鑒定工作涉及多方面技術手段,許多污染物的損害機理尚不明確。而我國目前所擁有的檢測儀器設備與技術手段還不能滿足現在的需要,加強評估鑒定能力勢在必行。國家應加大評估技術研發的投資,或引進國外先進理念,結合相關成果構建符合國情的,覆蓋生態、大氣、水、土壤、噪聲、放射性等的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技術方法與體系。

  建立專業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構

  規范環境污染評估工作的開展,有利于事實真相的查明和確保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專業化的評估機構可以在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固定證據,為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證據。建立權威評估機構的同時,我國還應發展專業化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隊伍,并依托我國國情,實施污染損害評估鑒定與環境執法分離,并逐步納入國家司法鑒定體系。

  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的相關立法

  結合我國現有污染解決困境及相關法律規定,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還應在其他部門法中針對相關內容加以權威性的界定。應建立以損害事實為基礎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環境損害評估工作立法,明確評估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法律責任。通過立法明確確立的法定環境污染評估中介機構負有接受受害人委托對環境污染損害事故進行評估鑒定并且提供報告的法定義務,還應建立嚴格的環境損害評估制度。

  結論

  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時期,環境污染損害事件日益增多,這不僅影響了我國公民正常的生活、生產,也對企事業單位帶來較為不利的影響。此外,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也會對生態環境資源帶來一系列可恢復以及不可恢復的災害。在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的情勢下,加快建立健全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制已經刻不容緩。實踐中,相關立法尚不完善,其工作機制也沒有建立,還缺乏專業的損害評估中介機構,這也一定程度地直接導致了我國經濟財產上的損失以及相關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追究和行政上的處罰無據可依的現狀。應從技術水平、機構建設、法律制定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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