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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物權法的反射管理措施有哪些呢?應該如何去加強對環境資源的應用及管理呢?什么樣的發展是對環境建設的新模式呢?本文主要從人與物的傳統關系及法律反應和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的關系以及環境法的約束力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能源環境保護》,《能源環境保護》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雙月刊)曾用刊名:煤礦環境保護,1987年創刊,為環保綜合性科技期刊,國內外公開發行。是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來源期刊。刊物主要報道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水污染防治與資源化,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的處置和利用,噪聲控制,土地復墾,清潔生產,節能技術及環境監測與評價,環境管理經驗等。面向從事能源環保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生產、管理等單位的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摘要:隨著人類對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態狀況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起初,人類利用的物為自然物,如牛、羊,而現在物的形態也是今非昔比變化莫測。比如小到看不見之微生物,大到萬噸巨輪、摩天大樓、千里石油管線;長久者有黃金、土地,短暫者有性質易變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車、機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別。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組合才能利用者如電燈和電源、汽車與汽油。
關鍵詞:物權法,環境資源法,環境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human's ability to use natural increase, the form of state to major changes. At first, the human use of natural objects, such as cattle, sheep, and the form of a now also is not change. Of microorganisms such as small to can't see, big to ten thousand tons ship, skyscrapers, li oil pipeline; Long with gold, land, short person has properties of volatile compounds; With natural such as cattle, sheep, but there are also makers such as automobile, machine. Use also hav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here are natural ik such as cultivated land in cattle and combination to Arthur, such as electric light and power supply, car with petrol.
Key words: the property law,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law, the environment system
據報載,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捕撈船只的增加,捕撈新技術的應用,海洋環境的惡化,萊州灣漁業資源日漸減少,經濟魚類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魚汛,產量越來越低,已嚴懲威脅到全市的漁業水產和沿海漁民的生存和發展。面對嚴峻形勢,萊州市從1994年開始利用人工育苗技術對日本車蝦、海蜇進行增殖放流,收到明顯成效。據了解,這樣的放流,萊州市每年都要進行。類似的放流在廣東也每年進行。深圳市農林漁業局和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工作人員在深圳東部海岸大鵬灣海域舉行粵港聯合增殖放流行動,將600萬尾對蝦苗、10萬尾紅鰭笛鯛魚苗、1000萬粒扇貝和30噸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粵港兩地漁業主管部門希望這次大規模的放流行動,能緩解漁業資源日益衰退的危機。
在物權法上,很難解釋象魚蝦苗放流這樣的行為。其是民事行為嗎?其是民事法律行為嗎?其行為的物權法律性質為何?
第一,增殖放流這不是拋棄。拋棄是棄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為了增殖,恢復生態,提高漁業產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養殖。養殖是養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進行的生產活動,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長繁衍,自由流動;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遺失。遺失是非處于本人的意思而脫離占有,而這些魚苗蝦苗是人們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認為地將一物隱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顯然不是。這是一種新型的人與物的關系,這是傳統物權法無法解釋的問題,這是人與物關系的新發展,是一種對自然資源進行涵養的關系。
人與物的傳統關系及法律反應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為強大的。人的力量強大表現在:(1)人是有組織的動物。一個人力量單薄不可為的,在強大的組織面前,任何龐大的物也會土崩瓦解;人類組織了公司、政府、社團等等組織,這些組織的力量之龐大顯然是單個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動物。人可以做出許多發明創造,高度組織加上高度創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達地下;足跡便兩極,身影現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橋;截大江,鉆山洞;平天塹,填鴻溝;天空中龐大的鐵飛機轟鳴飛行,空氣中無線電波亂竄。人的力量可謂大矣!是故,在龐大的人力面前,魚蝦捕撈殆盡,山野鳥獸無蹤……從前不能為之的今日可以為之:例如對電磁波的利用;從前人類獲取的能力較弱,今天則能力較強:比如捕殺鯨魚,可以動用現代武器,捕撈規模巨大;從前人類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較小,今天則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壩、大江截流,建設核反應堆等;從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較小,今天則污染嚴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陸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則有大氣污染、二氧化碳過度排放產生溫室效應等等。
隨著人類對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變禿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鉆石被開采、石油被吸出;波濤萬頃之中建立石油鉆井平臺;爛泥灘上樹起鋼筋混凝土大廈。按照現代社會的速度,人類的組織能力加上強大的科技能力,長城恐怕不到一個月就能建成。
人類社會之初,總認為大自然提供了無窮無盡的財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結果大自然不但資源耗費殆盡,而且引起了氣候變化。臺風暴雨、山體滑坡、赤潮等等,無不是大自然對人類行為的一種懲罰性的回應。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階段,人類僅僅在物權法之中,對于過分索取的行為加以限制。例如,法國基于三種理由對所有權加以限制,其中分別是根據所有物的性質加以限制;根據濫用權利禁止的原則加以限制;根據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國森林法》L.311-1條第1款規定:“如無特別的行政授權,任何個人不得行使拔除或開發其樹木的權利,或行使終止其土地用于森林業目的的權利。”[4]根據“所有權承擔義務”這一新時代的立法精神,德國法院從1987年以來的幾個案件中對不動產所有權創立了“情勢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論,或者稱之為不動產所有權的“情勢義務”理論。該理論的基本含義是:每一塊不動產都和它的位置、狀況、地理環境、風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勢”密切聯系在一起。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考慮到這些情勢,必須遵守因情勢限制性而產生的社會性義務,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勢下從土地取得收益和為處分。一個理智的人總會根據其不動產的位置與公共福利的關系作出如何正確地行使其權力的判斷。該理論強調不動產所有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服從于社會的平等和公眾的利益。[5]中國傳統法律中也有對于魚網的密度進行的限制。但是,總的來說,當時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護所有和利用的階段。對于自然界的萬物,人類總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所以許多物進入不了物權法調整的視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類對限制人對物的過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權、限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等)僅僅開始在傳統法律中修修補補地進行。當時,在人與物的利用關系中,物權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與物的現代關系及法律反應
但是現代階段,人類已經意識到危機的存在,人開始對人與物的關系的反思,并且隨之發生了人類行為方式的變化。2005年日本世博會結束以后,所有最堅固的鋼架或最漂亮的展館都將無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設而被移動的土石、樹木也將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樣移栽回去。從展館上使用的可解體再利用的鋼鐵構架、廢紙再制成的館墻外壁與孟買麻材料制成的內部結構,到為展覽提供的風力發電機,整個展館建筑在拆除后都會再次銷售和利用,廢棄物為零。[7]
這樣,人和物關系的就從第一個歷史時期過度到了新的歷史時期,即從人對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時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護和涵養時期。在法律的反應上,從僅僅是在物權法刑法中進行支離破碎的規定,從私權救濟和私權限制的角度保護環境到產生新的法律門類——環境資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傳統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護+涵養(環境資源法、城市規劃法等現代法)
在人與物的關系發展史上,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環境資源法與物權法相比有許多共同點,都是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從對所有權的限制和相鄰權的保護來看,環境法在內容和功能上與物權法的承繼關系。但是環境法是物權法所不能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就象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侵權法、產品質量法和民法買賣法的關系一樣,前者的產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現代社會的需要。
但是,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物權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環境資源法的核心是“保護+涵養”。兩者的區別主要可以概括為:
1、物權法為傳統法,而環境資源法為新興法。物權的產生有幾千年的歷史,而環境資源法更多地是工業社會以后環境狀況嚴重惡化以后產生的。
2、物權法為微觀法,而環境資源法為宏觀法。物權強調的是一個一個的民事主體的利益,關心的是“相鄰通風采光”、“逾界自落果實所有權歸屬”、“典物維護修繕”等這樣個體的、特定化的物的問題,而較少關注諸如“地殼”、“生物圈”、“生物多樣性”、“大氣質量”等這樣宏觀的問題;[8]而環境資源法較多地關注這樣的宏觀問題。
3、物權法為私法,而環境資源法為公法。物權法關注的私權利;而環境資源法關注的是公權力為主;兩者出發點不同。一個人受到鄰地工廠噪音影響睡不著覺,可能對于國家、社會、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對于這個個體的私權利來說卻是天大的事。
4、物權法為個體效益法;而環境資源法為社會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權法要關注個體追求財富的愿望,以及保護合法財富,保護財富的安全流轉;環境資源法更多關注社會和自然的效益。
5、物權法為個體權利和全體義務;環境資源法為全體權利全體義務。[9]
要正確認識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的關系
物權法不可能包羅萬象,物權法的生存空間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認物權法的重要性。物權法和環境資源法兩者都要強調。環境法是約束力,而物權法是擴張力。物權主體作為私權主體,盡可能想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捕魚的時候,肯定想提高魚的產量,于是,如果沒有約束力,捕魚者利用炸魚、毒魚、電魚、強光照射魚等無所不用其極。
一個和諧發展的社會中,是必須強調物權法的擴張力;同時要強調環境法的約束力。一方面要鼓勵保護人們去追求財富、創造財富、利用財富;同時要防止為了追求財富破壞環境和破壞人類生存空間的現象。
環境法的約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國現代社會,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的限制越來越多。尤其是針對不動產權利的行使(危險或有害健康的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