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日韩亚洲,一本一本a久久,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探討我國環境侵權管理制度的規范條例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環境科學時間:瀏覽:

  摘要:從近年來國內接踵發生的大連渤海灣石油泄漏事件、紫金礦業酮酸水滲漏事件,康菲中國石油公司渤海灣溢油事件等所引發的生態破壞問題中,人們愈加意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我國環境侵權民事制度的現狀

  環境侵權是環境法和侵權法的交叉領域。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環境侵權民事制度的規定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民事程序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之中。首先是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124條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專門針對環境污染中的民事責任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此后,其他關于環境問題的民事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如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這些陸續頒布的單行法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體系。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規定主要有: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同樣適用于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3項之規定。此外,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環境污染問題在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作的專章共四條(第65條至68條)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環境民事責任法律體系。

  二、 我國現行環境侵權民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對“環境侵權”概念的界定問題

  對于環境侵權,各國都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地區通常稱之為“公害”,這一概念現也基本為各國所接受。我國法律對這一概念未作明確界定,只在相關法律中對其責任作了一些寬泛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這些對環境侵權行為所作的原則性條款中,不難看出,在侵權行為方式上,現行法律對環境侵權的概念僅限定為環境污染。那么因資源開發等引起的生態損害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在我國,因開發自然資源引起的水土流失、生活環境遭到毀滅性破壞的問題也同樣存在,甚至更為嚴重。如果侵權法只關注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必將使因生態破壞行為受到損害的公民無法獲得法律救濟。

  (二)“違法性”之要件——環境侵權立法的不統一

  對于環境侵權是否應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傳統民法與環境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與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一樣,傳統民法中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也是以侵害人行為的違法性為前提。而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即造成環境污染的,均應承擔民事責任,該法并未將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要件。可以說,這是對傳統民事法律的立法進步。除此之外,其他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也都無此要求。環境侵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雖有不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的環境侵權案件,但更多的還是引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民法通則》與《環境保護法》和各單行的環境污染防治法的不同規定,充分反映了我國相關立法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違法性”要件問題上存在的矛盾。若以“違法性”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無疑給受害人的民事救濟帶來極大不便,也間接鼓勵了侵權人的環境侵權行為。

  (三)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不明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即由污染者就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義務,在不能舉證時即推定其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該條實質上是規定了與日本的“間接反證法”相似的單一的因果關系推定法。但是,在面對復雜多樣的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審判中,由于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環境污染損害一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造成損害的過程具有復雜性,這往往使得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表現得十分隱蔽和不緊實,較一般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更具復雜性。將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僅規定為這一兩種方式,顯然不能滿足類型多樣化、案情復雜化的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需要,必須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侵權案件,確定和適用與之相應的不同的因果關系認定方法。

  (四)對環境侵權訴訟的困難

  環境訴訟制度是公眾進入到環境侵權損害賠償過程中的重要途徑。我國目前對環境侵權的救濟基本上適用傳統的民事侵權救濟手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直接的利害關系”意味著原告必須享有請求救濟的“排他”性的實體性權利,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才能成為正當當事人,這實際上排斥了間接利害關系人的民事訴權。而在我國,作為傳統意義上的“公共財產”,絕大多數的環境權益要素都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環境侵害往往涉及到眾多的不特定的間接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當這些間接利害關系人運用傳統的法律訴訟途徑維護環境權益時,因與案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無法獲得司法程序的救濟。因此,如何構建和完善環境侵權救濟機制,解決環境侵權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認定困難,創建一種符合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新型訴訟形式,已是傳統民事救濟程序面臨的一大難題。

  三、完善環境侵權民事制度的一些建議

  (一)關于“環境侵權”概念的界定

  在今后的環境侵權民事制度立法完善中,首先應結合環境侵害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特征,明確界定環境侵權行為方式不僅包括污染環境,還應包括生態破壞。綜合我國現行環境侵權法律制度及相關學者關于環境侵權的理論探討,可將“環境侵權”概念定義為“因人為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并因此損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環境權等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環境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客觀存在,生態損害理應納入環境侵權民事法律的調整范圍。因此,對《侵權責任法》第65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的“損害”這一概念,在理解上也應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二)摒棄環境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

  “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只要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行為人都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環境污染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大部分國家都通過制定環境保護標準將這種損害限制在最小范圍或者是人們“可以忍受的限度”之內,使這種損害環境權益的行為從“違法行為”變成“合法行為”,但這絕不是說“合法行為”者在損害受害人權益的時候就可以免于賠償。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禁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即使是“合法行為”也仍然是在污染環境。所以,在今后的環境侵權司法實踐中,應摒棄《民法通則》第124條中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性”前提,明確規定即使排污合法,損害如果發生,責任仍需承擔。雖然我國《侵權責任法》在開始的草案當中也規定“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正式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仍刪除了這一規定。從某種程度上說,《侵權責任法》仍延續了《民法通則》關于環境侵權違法性要件的規定,這顯然是一種不可取的做法。

  (三)確立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為實現法律制度公平、公正的理念,在訴訟上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已成為各國減輕受害人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之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實質上只規定了與日本“間接反證法”相似的因果關系推定法,但將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僅規定為這一兩種方式實為不妥,因為因果關系推定之說并非學術流派的分歧,只是具體案件因果關系之復雜性與多樣性在具體應用時有所差異。因此,在我國相關實踐經驗不夠豐富、理論研究不夠深入情況下,應以平衡社會利益為價值指導,適用多元化的因果關系推定之方法。具體做法可適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及“間接反證理論”,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侵權案件,適用與之相適應的因果關系推定方法。

  (四)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相對于保護私益訴訟而言的,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了公益與私益訴訟的區分。羅馬法的精神與精髓已融入現代西方法制,對各國立法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體現在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上。環境權益所指向的對象大多為公共產品,傳統的民事侵權訴訟制度將環境侵權的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限定在“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訴訟機制的僵化性和保守性使得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司法真空。因此,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生態環境,建立起一種全民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是我國環境立法完善的必然選擇。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型訴訟形式,以擴大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允許受到環境侵害的間接利害關系人也有權提起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彌補了傳統訴訟法中環境侵權訴訟制度的缺陷。

主站蜘蛛池模板: 邵阳县| 福安市| 衡东县| 景泰县| 濮阳县| 大姚县| 报价| 田东县| 石林| 芒康县| 会泽县| 驻马店市| 齐齐哈尔市| 宣恩县| 馆陶县| 宁乡县| 正宁县| 阿拉善右旗| 新竹县| 天镇县| 芜湖县| 香港| 邵东县| 特克斯县| 乌拉特后旗| 楚雄市| 奉节县| 曲水县| 海宁市| 尚义县| 凤山市| 亳州市| 彰化县| 陆河县| 论坛| 扎鲁特旗| 西林县| 桂东县| 巫溪县| 长葛市| 丹阳市|